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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二审宣判(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判决书)(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回国了吗)

来源:微商货源平台 热度: 时间:2024-04-08 10:34:51

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事件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在1995年,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盗,在二十年后的2015年出现在了荷兰的博物馆上展览,下面大家就和聚猫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二审宣判,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回国了吗。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二审宣判

2022年7月1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Oscar Van Overeem(音译: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下称“奥斯卡”)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Design & Consultancy B.V.(音译:设计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Design & Consultancy Oscarvan Overeem B.V.(音译:设计咨询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代高僧章公祖师坐化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原供奉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普照堂。1995年12月14 日,佛像被盗。奥斯卡主张1996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买受取得涉案佛像,但未提供佛像来源的相应交易凭证。2015年3月,佛像在被盗近20年后经奥斯卡许可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公开展览。

二审法院认为,讼争的章公祖师像属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反映中国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是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崇拜的信物,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应返还,故作出如上判决。

此前报道:

判令返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4日下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Oscar Van Overeem(音译:奥斯卡·凡·奥沃雷姆)、Design & Consultancy B.V.(音译:设计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Design & Consultancy Oscarvan Overeem B.V.(音译:设计咨询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奥斯卡·凡·奥沃雷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该案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立案,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成功向荷兰的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材料。案经2018年7月26日、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

三明中院审理认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在其诞生地、长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精神寄托。该佛像也只有回归其诞生地和长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众多信众日常生活的生命力。“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于法而言,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于情而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于理而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亦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土环境。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据此,三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三明中院在长达37页、2万多字的判决书中,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逐一作出认定,彰显了中国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水平。三明中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为我国通过民事司法渠道追索流失文物开辟了新的路径,属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的裁判。

事件经过:

1995年12月,“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被当地村民发现遭人盗窃,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坐佛去向一直下落不明。

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肉身佛像,引起阳春村和东埔村关注。村民认为该尊佛像即为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福建省文物部门也称已初步确认展出的“肉身坐佛”即是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像,而该佛像的荷兰藏家**奥沃雷姆随即撤展。

2015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的追索诉讼,并在中国和荷兰两国进行平行诉讼。

2016年5月底,两村的村民委员会委托中荷律师团向荷兰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法庭判决荷兰藏家**奥沃雷姆将其所持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归还普照堂。

2017年7月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该案举行了首场听证会。原告方由福建村民委托的代理律师团出席,被告方弗里姆本人随辩护律师一同出席了听证会。依照荷兰的法律程序,法官在听证会上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提出有关问题,但没有当场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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