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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正式施行的《电商法》出台对微商代购和淘宝店家会产生哪些影响?(在2019年1月)

来源:微商一手货源 热度: 时间:2024-04-23 22:04:15
2019 年 1 月正式施行的《电商法》出台对微商代购和淘宝店家会产生哪些影响?

朋友圈里总有些微商的垃圾广告,不胜其烦。为了让你强制看到,还发到留言区占屏。遇到这种垃圾,我就默默地用中指推推眼镜,然后删除拉黑。做这些的人不是蠢就是坏还有懒,蠢在被其他上线骗,坏在骗别人,还是以骗自己熟人为主,天天想着一夜暴富喜提高铁又不想努力。 ?

当然最可恶的就是这些微商背后的不法机构,往往带着传销和洗脑的性质。为了钱,他们完全没有任何底线,甚至连婴儿也不放过:

这么小的孩子肝脏功能都还没发育完全,你就给他喝这种东西?不怕出问题吗?你们是魔鬼吗?当无脑微商的小孩真可怜。

希望这次《电商法》的出台,能对这种违法违规直销传销和朋友圈各种扯几把蛋的垃圾三无产品代购微商严厉打击!!!!

划重点:

①不管是什么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还要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②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

③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

现在代购不好过啊!

当然是有影响的啊,微信很多代购群都解散了emmmm

经济法课上老师提了两句《电商法》,对电商经营者做出了明确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它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

这就是说,除了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那些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涵盖在内。一般所称的海外代购大多通过社交平台完成交易,属于跨境电商经营者,是《电商法》的适用对象。

不过《电商法》只是对跨境电商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对代购这种业态的影响还不到终结这个程度8

今天打算把一些垃圾处理了,好开心好开心,又可以攒钱买化妆品了。这个冬天在烂脸过敏后终于明白了个道理,就是要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买最好的化妆品。

要和不懂事垃圾化妆品说再见了,特别是在室友微商那里买的那些,我去,原来都是三无产品,当初被她安利的时候头脑发热就冲动了,后面用着脸就过敏红肿各种蜕皮,大冬天我只能一直戴口罩遮着,碍着面子我也不好意思和她吵,涉世不深,还是怪自己。

看她朋友圈发的那么开心天天刷屏,其实坑的都是我这些信任她的熟人朋友,真不知道这么想的,以前个性还蛮好的一个人怎么就莫名其妙做了微商,还想发展我成她下线。。。

她还算好的,只是卖卖垃圾化妆品,还有一些无良微商更加气人,之前在朋友圈看到一个卖保健卫生巾的大妈竟然哄骗自己才九岁的儿子每天都贴卫生巾睡觉,还引以为傲拿来打广告……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管管,收了这些害人的妖孽微商。

由于微信本身的社交属性是熟人性质的,大部分微商交易都是仅仅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个体微商代购并没有什么所谓售后保障可言,哪怕是微店,售后的流程也比正规的电商平台要麻烦很多,很多时候找微商买东西,是要靠运气,买到假货的可能性在7成以上。

对于新出台的电商法,根据我的理解,第一就是要对微商代购加强监控,明确经营责任,以法律增强对消费者的保障,慢慢减少不法微商的数量。第二就是要提升微商代购的违法成分,《电商法》规定任何代购都需要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发现假货后可直接定位到责任人。偷税漏税或者卖假货骗完顾客就拉黑跑路的戏码估计是会越来越少了。第三就是要严厉打击传销性质的微商团伙,因为微信自身监管的缺失,很多传销组织摇身一变成了高大上的国际微商集团,各种洗脑和套路,不知道戕害了多少人。

除了这些基础的变化,还可以预见的是,微商的价值在未来会被大大削弱。《电商法》施行后,所有在朋友圈销售产品的人都需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经营执照。而微商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存在于朋友圈九宫格小广告和直接联系到顾客的销售通路,当它被替换为微店链接,且不论打开转化率会低多少,微商还能通过图片直接唤醒顾客的原始购买欲吗?

我觉得会很难。

微商之所以前几年能火,背后依靠的是近似乎传销的推广制度,尤为突出的是三级分销和地推培训,这一点和某安很像,上线售卖给下线时,除了挣取产品差价,还可从下线的总销售额中抽成。如果《电商法》完美践行,微商们不能再直接收款,所有交易将挪至微店。那么问题来了,失去朋友圈掩护的微商,所有秘密都将摊在太阳下晾晒得明明白白,它的分销制度该如何继续,地推动力从何而来?

当然,微商可以先把货买回家,再在场外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回到现金交易时代,现金交易更难查询到流动轨迹,的确可以避开大部分《电商法》设置的大部分约束,可微商最核心的优势就是流动性和低运营成本,要是每笔交易都转移到线下,一个微商又能覆盖到几个顾客呢?又有几款微商产品能经得住线下实打实验货的考验呢?

更大的可能性是狂热的微商代购潮从此成为历史,回归到仅限于亲朋好友之间的帮忙互助,骗子微商代购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个体户的纳税尚且很难监管,更何况连实际店面都没有的电商。

淘宝类的电商应该逃不掉,数据后台太清楚。可能会分流细化以降低单一店铺营业额?(违反淘宝规则)

微信朋友圈类的微商怕是难,除非举报。

这一网下来,应该想抓的是大鱼。

资本横扫一切。强者恒强。普通人的互联网红利已经过去了。最多喝点汤。想长高,不容易了

微商之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管。

从14年起,从事微商的人数呈现爆发式增长。而在这样迅猛的发展之下,腾讯并未出台相关规定,有效地控制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导致出现了很多虚假内容和专门坑人的不良微信群体,甚至一些传销组织也趁虚而入,堂而皇之地在微信里发展下线。

有人说,腾讯是没能力管,毕竟微信用户基数那么大,每天要处理的信息量根本忙不过来。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跟朋友聊天的时候,有些话发送不成功,在发朋友圈的时候有的时候带有一点点敏感词的图片都能被识别出来,都只能仅自己可见,每次我都感慨腾讯技术牛逼,结果广大微商群体卖假货,居然识别不到。

我觉得腾讯,是不想失去微商这块肥肉。

互联网电商是腾讯的弱项,为了对抗阿里巴巴集团的电商,腾讯入股京东,给予京东商城较大的流量支持。而且,微商的存在和发展,也在和淘宝等电商形成竞争关系。包括微店、微商城等产品,无不表明马化腾意图在电子商务对标马云的态度。在此前提下,马化腾不太可能对微商一刀切的对待。

而且微商为微信的兴起贡献了很大的力气。尽管微商发广告,晒收入的做法遭到很多人的厌恶,正由于这样,才吸引很多人来玩微信,特别是一些上了年岁的人,传闻微信能挣钱,都来学习怎么玩微信。微信对待微商一直是默许的,即便在压力很大怨声载道的时候,封禁了很多恶意营销号,对于小号还是比较友善的。17年在微信有8亿用户的时候,微商群体就达到了1500万,现在这个数字只会更多。

尽管腾讯投资了京东,但京东今年的表现大家也有目共睹,对腾讯来说,电商始终是它的一块心病。

去年两会的时候,马化腾说微商监管难,但目前现在微商已经可以通过微店、有赞等公司的产品轻易搭建店铺,而且其中的审核机制几乎为零,就是一家纯假货的店也能自由地在微信生态中获取露脸,这导致微商就好像流动市场里的小贩,随时出来搭讪,微信的一些更新在我看来甚至是在给微商提供更肥沃的土壤。

腾讯在公共场合多次强调希望用技术甄别好的微商和劣质微商,但话锋一转又说关键的地方在于国家法规对微商还无法实现明确的监管,也没有赋予腾讯平台相应的权力,所以腾讯没权利管,不能去管。

现在电商法出台,我想这回腾讯应该能履行早该履行的责任了吧。

垄断的危害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从此微商的朋友圈都换了模样

画风一下子清奇起来

电商法,其实在我看来是件利好的事情,因为行业正规化了,非正规军(刷屏党,群发党,从不注重用户体验,严重破坏平台规则的,大众对于这类人,说恨的咬牙切齿,看到就删除,都是说清了)就会被剔除,剩下的都是相较有实力,且想往好的方向发展的个体户。

而这些个体微商听说,电商法要实施,都已经被一些谣言给吓怕了,比如一些代购违法,微商必死无疑,个人网店没有营业执照就会关店等说法,朋友圈里也在大量散播这类谣言,其实还是有很多好的微商,良心的微商,不刷屏的微商,注重价值输出的微商的,什么行业都会有什么样的奇葩,而每个行业里都会同样存在一些好的经营者。希望大家以后,不要因为一个行业里的某一个人的某一种行为,而同样看待一个行业里的所有人。

那么国家为什么要设立电商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_百度百科

这是百度百科的原文。

首先设立电商法,最重要的一点,也是电商法的初衷,是为了让整个电商行业趋利避害,朝着更加正规的方向去发展,而并不是像一些谣言者,为了引起众人的恐慌,写出一些文章来博眼球的说法。

数据统计,18年上半年,中国购物的人群,将近6亿人,18年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了9万亿,并且目前从事电商创业以及微商创业的人群,目前已达到4800万左右。

而17年的数据表明,从业者也不过3800万。

这个数据也表明了,目前从业人数越来越多,而国家的法律也理应要逐步完善,毕竟投机者太多,不规范这个行业,后患无穷。

谣言排除一:

而目前国内的电商及微商创业者,如此之多,如果说电商法的出台会导致大量人失业,国家肯定是不允许这类事情的发生。

目前规章制度虽然已经定出来了,但实施起来难度不小,所以国家会优先解决该解决的,能解决的,暂时处理起来很棘手的,会慢慢修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保证大家合法经营的,不会出现大量行业从业者的大的动荡前提下,慢慢完善。

谣言排除二:

并且目前的规章制度,还处于初步拟写阶段,而电商行业以及微商行业已发展多年,有很多制度还处于无法执行的层面,因此1月1日后,大量没有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将不得经营。

刚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多数人应该没那么恐慌了。

那下面就给大家继续讲下,如何正规的,合法的经营。

税收

所有通过,自媒体、内容营销以及电商平台,只要涉及引流和经营产品的都属于电商法里所规定的经营者。所以依法纳税,才是好的公民应该履行的职责。

说到这里,给大家再说下个人纳税。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租,房贷,大病医疗,赡养老人,都可以用来抵扣个税。

上有老,下有小,供房还贷,学习的中年人,月薪过万,基本不交税。

那么微商从业个人来说,最佳的建议还是注册一个主体。

那么主体,无非就是两个,一个是公司,另一个是个体户。

大张建议呢,如果你以后只想独立个人的形式,不想成立团队的话,那么就注册一个个体户。

个体户,相对公司来说,税收会有优势,并且注销起来比公司简单。

如果你以后,想往公司化发展,就先注册一个公司。

注册公司除了针对税收和合法经营外,还可以注册多平台的企业账号,比如知乎,抖音。对于自己的流量及内容输出还有产品信任度来说,都会有很大帮助。

如果真的想继续做下去,建议两者一定得做其中一个,以避免后期发展稳定,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小结:之后的电商法的完善,会朝着大体的方向,也就是鼓励大家合法经营,排除一些非正规军,而非让所有良心微商经营者失业。

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呢?都是经过三审,不过电子商务法是四审。

从提出到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共用三年起草,两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

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又是新生事物,因此制定过程是中比较慎重的。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

新电子商务法对微商的影响主要来自两方面:

第一,新电子商务法将微商从业者、直播卖货、网红卖货等各种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微商企业端未来会逐渐被定义为“电商平台”。

其中有三点是重点:

第一,必须进行登记,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营业执照,如果是跨境电商,那么需要办理采购国及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第二,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保障买方权益,买家有法可依。

刚看到这个《电子商务法》时,可能很多微商人就开始心慌慌了,觉得自己没活路了?

但仔细分析法规,我们发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微商的整体发展其实是利大于弊。

一路走来的微商

微商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野蛮生长期,大概出现在2012年前后。那时我国刚刚开始出现微商,还是个新奇玩意,没人管,发展空间大。只要有手机,有微信,能发朋友圈,做微商就能赚到钱。

13年前后由于淘宝出tai了一个政策,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淘宝上做a货的那批人,就从淘宝转向了微信,所以最早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货的都是什么包包、手表。基本都是从淘宝转移来的卖假货群体。

这一阶段在2014年发展至顶峰。

第二阶段出现在14年前后,这个时候开始有人意识到自己一个人卖能找到的顾客太少了,不如招代理吧,代理找好买家以后,自己再发货。于是一个个大型的代理团队出现了。

其实最开始代理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发展中逐渐变味了,变成了金字塔式的分销机制,从一起赚钱变成了赚代理的钱。而超过了三层的分销层级,又触及到了Chuan销的雷点。再加之发生多起黑心微商案件,国家开始对于微商进行整治,社会舆论对微商也多为负面意见。

第三阶段则是出现在2016年左右,很多微商意识到以往的模式行不通了,如果一直销售三无品牌产品,顾客只会越来越少,路也只能越走越窄,到最后只能散伙。再加上开始有传统企业进军微商,微商行业开始改变。

很多微商开始经营自己的品牌,采取了注册公司、登记营业执照、产品送往国家检测局检测等等措施,品牌意识开始逐渐成为行业共识,这个时候,微商就进入了品牌时代。

第四阶段就是现在,也就是我们说的社交电商时代。

我们谈微商的过去,说的就是前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里,政府对于微商的重视程度一直不高,所以电商法一直落后于市场。法规对微商没有足够的约束力,是行业内问题频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新电商法对于微商的冲击

目前来看,新电商法的出台对于微商的影响是中长期的:

1.卖假货、次品的微商会越来越难做;

2.只停留在招商思维层面的微商会越来越难做;

3.能够超越招商思维,具备产品力和运营力的微商会越来越好做;

4.不合规的微商会被规范运营的微商企业加速整合。

而这些影响则会促使微商行业的发展趋势出现一个极大转变:

1.挤压和逐步淘汰不规范、卖假货、玩各种招商术来剪羊毛的微商,而重视品牌、重视运营、重视产品、重视平衡代理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微商会迎来发展机遇;

2.越来越多的微商代理需要注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做微商,更多的代理因为创业成本、政策风险的加大,反向增加了代理的出逃成本和放弃成本,会促使代理趋于踏实卖货、踏实学习成长、踏实的忠于微商品牌;

3.由于部分微商只重视招商,而对运营和产品管理缺乏重视,在新电商法落地后将逐渐缺乏业绩增长动力,重视运营、产品和品牌的的微商企业将迎来几波收编其他的微商团队的红利期;

4.国家层面正式将微商纳入新电子商务法的管辖范畴,是对微商的正名,接下来3年内,微商从业者将会暴增,大量的徘徊者和观望者将放下身段、偏见和纠结,会陆续进入微商领域就业;

5.由于新电商法中为买家的维权提供了保障,并且不允许评论、反馈造假,因此将促使社会舆论提升对于微商的整体评价,也有利于提升买家对于微商品牌及其产品的信任度。

事有两面,物极必反 

自从新电商法出台以来,舆论普遍是唱衰微商,觉得微商要凉。因为在他们心里,微商还是那群卖假虎、卖次品、虚假宣传、作风浮夸的小丑。

尽管新电商法对微商提出了一系列整改要求,但那些要求,最终都是为了促使微商行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但是真正做微商的人心里都清楚,如今的微商早已不是过去的微商了。自从进入品牌时代以后,强调品牌意识的微商已经成为了行业主流,只是仍有少部分无良微商卖三无产品,几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事实上,那些混在合规微商里滥竽充数的“老鼠屎”们,已经成了合规微商们的心头刺。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才使得合规微商们迟迟无法获得社会舆论的认可,客户在购买产品时才会游移不定,很难对品牌有信任感甚至成为忠实粉丝。

对于很多正经的微商品牌来说,自己是良心做事,卖良心产品,但社会舆论却还是不饶过它们,总是一竿子打死一船人,产品良心却得不到顾客信任,他们也觉得自己很委屈。

而新电商法的出台,对于优质微商品牌正是福音。当滥竽充数败坏微商名声的“老鼠屎”们被清理掉以后,优质微商们就得到了正名,迎来了出头之日。

此外,新电商法也会促使微商重视品牌的后期的操盘运营,而不是一味重视前期的起盘招商,进而使得更多微商品牌可以做大做久,培育出更多老字号品牌。

很多回答都没有看《电商法》的具体条款么?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143454354&fromTitle=电子商务法我来概括一下:一、定义了什么是电商: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销售行为都属于电商。话外音:仅使用网络付款不算,如果你的销售是通过其他方式签约,只是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转账是不算的。二、明确了国家从2019年开始监管电商:电子商务商家必须注册获得营业执照并缴税(自产及劳动销售不用)。话外音:国家负责监管,收税,但不负责处理纠纷,具体纠纷需执行消法商法合同法等。三、规范了电商行为:不能虚构交易记录交易行为,禁止订单刷评价,商品运输负责到底,代购必须缴税。话外音:进一步强调消法在电商领域的通用性。可以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商家必须把商品描述清楚,把合同条款写的明白,然后负责运输行为。四、规范了电商平台职责:负责规范管理电商行为,并督促提醒电商商家按法律规定执行,同时不能偏向商家。画外音:国家负责统筹监管,电商平台负责具体管理执行,执行不利负连带责任。五、处罚措施若干画外音:是执行法,不是意见或者大纲,全国统一口径统一尺度,地方不需要另补充地方法规。总结:电商是市场自由化的产物,电商法的出台是作为国家正式对待的表现,所以只做监管不做过多干预,具体执行还要靠各大相关法律的执行。讨论:1、微商会不会消亡?不会,但会收敛经营。微商只是一种形式,是商业市场自由产生的,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你不喜欢但确实很多人需要,比如母婴用品,奶粉或者海外品牌代购。就算没有微商也会有抖音商,快手商,只不过微信转账方便交易。你反感微商反感的其实是你朋友做微商,因为你不能删除拉黑他所以只能被动忍受背后抱怨。但是正常的微商你不需要随时删除就可以了。2.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电商平台比如淘宝等将不会再和稀泥或者干脆向着卖家。消费者权益将更好的得到保证,不遵守的卖家将失去开店权力,转手卖家或者说是空手套白狼的卖家将减少。因为要交税了,成本增加了,而且责任多了,商业行为会长远考虑。3.对消费者有什么坏处?电商如果合法经营的话,成本提高了,那商品价格肯定要提高。那些靠低售价拉客户的小电商(无论微商还是淘宝等)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想要通过电商省钱将变的困难,因为低价卖家生存空间没了,剩下的都是大财阀一样的商家,很有可能电商售价会接近实体商家价格仅仅是商品更加齐全。但是假货还会在,因为假货的成本本来就很低;最主要是没有针对网络售假处罚细则,所以假货的认定以及赔付还是和以前一样的麻烦。4.对电商从业者有什么好处?扰乱市场的商家将逐渐消失,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将得到缓解,消费者的无赖行为将不获支持,商家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售前条款),为了留住优质商家平台将会有更多的优惠或鼓励措施。5.对电商从业者有什么坏处?创业门槛增加,获利将比以前困难,以前的各种快速获取流量的营销方式现在通通不能用了(什么时候出个新媒体法监管一下标题党问题?)。从业者必须更加专业,既要懂商品也要懂法律,以前只要售前售后对话平台,现在还要对话国家机关,团队经营会更好。6.对国家有什么好处?多了一项税收,可以更多的补贴实体经济,减少因为电商流动导致的地区经济不平衡,民众满意度提高。7.对国家有什么坏处?实际失业率将提高,市场监管机构工作量加大。总结:这个法律出台虽然主要目的是税收,但不可否认确实是里程碑的,但仍旧是落后的,很多具体问题以及矛盾仍然不会解决(商业纠纷最终还是要到法院解决),电商发展太快了,国家想要跟上真的需要努力更多。特别是司法机构以及地方执行层。如果总是等着中央来决策扶持,那跟不上步伐的地区将会更加落后下去。但是千条线一根针,估计真正大范围行动起来怎么也得到2019年春节之后了。另外补充一下关于大家最关心的微商的约束,比较难。一、你们通常见到的那些通过加好友进行交易的微商都是一些小生意,一个微信加满五千个好友,一个好友买二百块的东西交易额也才十万,个体税收才5000,征收成本相当之高,何况这还有可能是这个小微商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达到的交易额,纯利也就是普通上班族的收入。而真正的那些年营业额超百万的大网红多是依靠各类流量平台,比如视频,直播甚至微博等进行交易的,微信只是一个支付功能,那么管理责任就不在微信那。二、微信的定义是即时通讯软件,只是附带了支付功能。而公民使用即时通讯软件就享有通信自由权及通信秘密权,就算是它现在能够监控敏感词等等,那也是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层面才配合有关机构执行的,并且有《国家安全法》第六章第八十三条作为支持,毕竟国家安全是第一位的,可以有一定的特权,但是也从来没有拿到明面上来讨论过,因为确实违反了宪法关于民权的细则。而如果仅仅是小额转账甚至发红包行为也要受到监控,并直接提交给有关机构的话就不一样了,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支持的,妥妥的是侵犯民权,除非把宪法关于公民权力的定义中加上附带条款。另外想想看,在微信聊天互发红包转账无时无刻被政府监控的,多可怕,你还敢用么?三、至于很多人讲的微商中有很多诈骗诱骗,甚至不道德营销信息的,和电信短信电话等诈骗比,真的是小巫见大巫了,五千个人怎么来的先不说,你要加一个好友等他通过再发诈骗信息,不麻烦么?都有手机号了直接短信电话不是更好?而微信对这种违法是有举报渠道的,也有人工审核。虽然抓不到诈骗犯,但也能封号处理,不过其他平台就能抓到么?很多人不管罪魁祸首抓到没,但支付宝就会很快赔付,而实际上使用支付宝是自带财产损失险的(这一点马云再一次演讲中提到过),另外支付宝的余额宝这项金融产品也足够支持这个赔付。四、那微信应该怎样监管?很简单,要么增设微商部门像淘宝一样单独开发一个平台支持扶植小微企业营商,要么就一刀切禁止微信销售。个人观点,欢迎在评论下理性拍砖。

其实,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是期盼这这一天的到来的,这意味着中国电商行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为规范行业发展迈出最重要的第一步,也为消费者网购撑起法律保护伞。

电商法的实施对整个电商行业的重要规则变化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有那些呢?

胖乎律师带你解读:

一、微商、代购、直播销售等也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新实施的电商法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几大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在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商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淘宝个体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对于那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进入门槛低的微商,若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一些微商往往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好友”关系,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相应地就要承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代购和微商的影响最大,要生存的话不仅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还要依法纳税。微商和代购何去何从,面临职业选择。

二、发票索要难,或成历史

本法规定电商企业应当依法为消费者出具发票,且电子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对于中小电商的营运成本来说,会带来额外的增加(诸如17%的增值税)。但是到底是结算过程中自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还是仅应消费者要求才开具发票,本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开具发票是我国税收体制下必须遵守的的合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

除了必须及时像消费者披露全面、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外,「订单」行为亦将涉嫌违法。同时企业不得随意删除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评价,尤其是负面评价。严重违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另外,本法规定企业应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提供进行评价的途径,则到底是在线评论区还是其他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违反的话亦会受到处罚。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节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四、“杀熟”被禁止, 个性推送合法,但不能违法。

依据消费者兴趣爱好进行推送依然被提倡,但是利用大数据“杀熟”将涉嫌违法,同时用户或将有权选择不接受依据其个人特征获得个性推送的权利。如有违反则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罚款。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

「搭配销售」将不能作为默认勾选项,需进过用户同意勾选后方可出售。如有违反则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罚款。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之前发生网购运输纠纷,有的电商是要消费者直接像物流运输方发起纠纷处理,而现在都把物流责任明确,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

七、 押金难退?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ofo押金等共享单车也符合此列)

八、“京东自营”“自营”等应标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九、 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十、消费者享有更多权益和保障

近年网络消费安全事故频发。电商平台应当更加严格对待产品安全问题(尤其是品牌入驻型平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可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处停业整顿和高达20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新高度,并对平台管理(尤其是品牌入驻型平台)带来新的挑战。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础法案,从各方面细致的约束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这也让电商行业能够朝着更加规范成熟的方向发展,电商行业野蛮生长的局势即将结束,电商的未来一定是会更加美好的。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增强消费者隐私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四、个性推送规范合法化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进入新的一年,总有一些新的规则出现,例如让微商、代购们瑟瑟发抖的《电商法》就从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了,具体有哪些影响?

《电商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这部法律不是专门针对代购或微商的,只是将这些以前属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领域纳入了监管范围,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即为「电子商务」,除了代购、微商外,新兴的直播购物亦属于上述范畴。

电商经营者需办理营业执照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也有例外,如果是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利用个人技能从事交易活动的商户,则不需要进行登记。于是这两天朋友圈里出现了大量这样的「土特产」:

▲ 图片来自网络

大家最关心的罚款,《电商法》在第七十六条也安排得明明白白:「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商、代购都要纳税

不管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纳税都是必须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根据《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所销售的产品提供发票。

至于此前网上传闻的「代购需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并两地缴税」的说法,我们并未在《电商法》中找到相关依据。

还有几个条款对电商平台影响较大,今后我们遇到如下情形,即可有理有据地进行维权。

禁止强行搭售

在 OTA 平台买机票或火车票,不一小心被加了各种保险、接机套餐的现象屡见不鲜,《电商法》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不知道这是否能改善强行搭售的乱象。

不能删除评论、刷好评

商品评论也是电商出现这些年来灰产频出的领域,删除差评、刷好评都成了业内的潜规则,《电商法》对上述现象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另外,电商平台对竞争排名的商品或服务,也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

「大数据」不得滥用

同样值得注意的还有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利用「大数据」进行个性化推荐如今已是大多数电商平台的常规做法,也被用户诟病许久,「大数据杀熟」的现象更是饱受争议却从未断绝。《电商法》出台后,不知道这些平台是否会有所收敛。

应及时退还押金

大批用户围堵 ofo 总部退押金成了 2018 年末共享经济泡沫破灭的缩影,《电商法》要求商户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一般来说,法律的存在都是为了保护大家。

制定法律(立法)作为政府干预的一种手段,除非这个行业本身违法,否则法律是不会让这个行业凉凉的。

代购的朋友们一定要坚信,法律的出台一定是为了保护你们,而非断你们的财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行业如果没有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那就很难有一个非常公平的安全的市场环境。

恶意的竞争、恶性的循环会让整个市场越来越糟,而相反,规范化的竞争可以给所有人一个公平的机会,给了这个市场上的每个人自由竞争的机会,而能做到这件事情的,就是立规矩—立法。

大的来说就像一个互联网平台,如果没有规矩,很快就会被违法行为和违法活动占领(这个行为也可能是竞争对手所为),平台很快死掉。小的来说,一个微信群,如果没有规矩,天天都是反D反ZF的言论,亦或者是互相争吵,群也就很快就死了。

2.在一个经济市场里,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规定,人们就不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里,做了一些出格的事情,很容易就会被归咎于其他经济类的刑事犯罪,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罪”。

完善立法,正是给这个行业的从业者一个警戒线和指路灯,让市场竞争者不至在法律界限模糊的地带不慎入刑。

所以,乐观一点,至少从今往后,不用如履薄冰,一脚踏进局子里,才吼一句“法律没说我违法啊”,钱是赚不完的,踏踏实实别做梦。

谢 @大盜韓部祝 邀请,微商代购的行业变化,前排的诸位知友已经讲得比较明确了。

本题顺着法律专业,提出另一个十分重要但较少被提到的点:

《电商法》的实施明确了微商与买家间的「经营者—消费者」地位,使得微商交易得以直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简单展开一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于将所有买卖行为的双方都归纳为「买家」与「卖家」,这其实是一种直观却相当不严谨的分类方法。

根据交易目的的不同、交易主体的不同、交易双方地位和信息掌握的不同,同样是「买卖关系」在司法裁判中却很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

譬如说平等公民、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法规亦无有倾斜,这类「买卖关系」主要受《合同法》调整。

而商家以营利为目的向顾客出售商品,由于商家和消费者间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则主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者在包括退货(合同解除)、商品质量赔偿等问题上有着很明显的对消费者的倾斜。

七天无理由退货、欺诈退一赔三;很多我们熟悉的消费者维权法规都来自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小额商品买卖纠纷常常通过地方消协、行政力量介入解决,以上「维权日常操作」的前提都建立在购买者的「消费者」地位上。

因此,微商交易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者—消费者」买卖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及实践中是一个相当关键且重要的问题。

很遗憾,在《电商法》实施之前,这个问题并不乐观。

诸多声音中较有参考意义的,是2014年9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在「新消法」半年考正序中的答记者问:

[主持人]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施领域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而现在流行起来了一种微信代购的方式,微信代购是否也适用新《消法》关于“七日无理退货”的规定? [杨红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因此,包括新《消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微信代购”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名义进行,代购人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许多还是业余兼职。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新《消法》的规定。但如果企业通过微信进行营销,开展代购业务,则应当适用新《消法》规定。

注意杨局长回应的标黑部分:

所谓“微信代购”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名义进行,代购人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许多还是业余兼职。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新《消法》的规定。

“新消法”半年考正序

同样值得一提的还有2017年4月24日,辽宁省消协亦发布名为《微信代购存隐患,信任透支要避免》的警示提示,通过案例提示风险,文章中明确指出:

如果仅是通过私下里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对方又没有实体的店铺,就只能被看做是双方私下达成的交易,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这就成了民事纠纷,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

通过「这就成了民事纠纷,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这一段,可以很明显看出消协不愿介入的态度。

微信代购存隐患 信任透支要避免_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依旧主要采取「填平原则」,维权费用是小额商品买卖纠纷能否救济的重要关键。微商法律定位的模糊阻碍了地方消协的介入(因此可能不得不诉讼解决),司法裁判中若是不支持适用《消保法》的主张,不能适用三倍赔偿等规定,赔偿金额又将大大减小,微商交易维权就越发步履维艰。

实践中,从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看,自然人微商交易亦有被认定为「经营者—消费者」买卖关系并适用《消保法》的案例,情况倒还不像杨局长和辽宁消协所警示的如此糟糕;但立法滞后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事实上为微商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本条明晰了电商交易的法律地位,明确将之纳入《消保法》管辖范围内,在相关争议的解决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法律层面上,暂取这一小点作答。

以上。

在微商和代购这个问题上,很多人可能过于乐观了,《电子商务法》影响最小的,恰恰是微商代购这批人。

很多人提到,《电子商务法》规定,微商代购也是经营者,也需要开发票,需要承担假一赔三、七天退货的责任。

但问题在于,微商不会自己承担,那如何让他们承担呢?

对,通过诉讼,起诉他。

但你要起诉他,你得知道他的身份吧,至少你得知道他的名字/身份证之一吧?

在这一点上《电子商务法》恰恰对微商网开一面。

首先,微商无须登记,更无须公示,你很难从微商那里,得知微商的身份信息。

电子商务法在这一点上有过纠结,三审稿与二审稿最大的改变,就是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

最终出台的正式稿第10条,采纳了三审稿的表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零星是指频率、小额是指金额,零星小额是指频次低、金额小。

那频次多低叫零星,金额多小叫小额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这种缺乏定量规定的规则,在地方出台细则之前,行政机关不会大规模要求微商进行登记。

所以,微商可以喘口气。

其次,微信不是电子商务平台,没有义务提供微商的身份信息,你不能从微信那里获取微商的身份信息。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其中就包括为经营者登记身份信息,并在诉讼中提供身份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发》第九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有人会望文生义,觉得微信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微信号),提供了交易撮合(微信聊天),信息发布(朋友圈)等服务,怎么就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了?

但如果按照这个定义,那么所有带有聊天功能的网站,都属于电子商务平台了。

比如知乎,提供了经营场所(知乎号),提供了交易撮合(私信)、信息发布(回答、想法、文章)。

在没有明确的解释出台之前,结合法律上下文的意思,个人认为本处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是指该平台主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而微信作为典型的聊天软件,虽然有不少人依托该软件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但很难认定微信本身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既然微信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没有义务提供微商的身份。

与之相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微信是出了名不配合,几乎无法调取微信存储的聊天记录,更不要说身份信息。

而理由,则是微信、QQ属于即时通讯软件,公民的通讯秘密受到《宪法》保护。对此我只能对腾讯法务部双击666

法律不仅要考虑效果,也要考虑效率,也就是所谓的“抓大放小”。

这一次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针对淘宝、京东等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毕竟这些平台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抓起来比较容易。

至于微商,调查成本高,产出效果差,典型的吃力不讨好,三审稿专门加上“零星小额”,并沿用到正式稿,很能说明问题。

建议未来跟微商交易的朋友,还是只跟熟人交易,至少要知道他的真实信息,并在快递物流、银行转账等各个环节落实。

快递发件人的联系方式,要求写发件人自己号码。

付款不要通过微信转账,找个借口银行转账。

在做交易之后,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条。

等等。

“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楼将塌”,这个曾被称为万亿规模的产业,或将终结。

《电商法》的正式实施,其中,比较大的影响就是个人代购、微商行业迎来规范。

划下重点

1、不管是什么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还要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2、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3、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

截图自人民日报

这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

总结来看,法律界普遍认为,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提高准入门槛,杜绝个人代购行为。

另一方面,此次立法更是重申了依法缴纳税务的重要性。

迎来2019后《电商法》实施的第5天,邦哥发现代购们也并没有停止刷屏,而是换了一种方式。

朋友圈的画风,从前的“纸醉金迷”:

很多网友调侃

《电商法》实施后的代购画风

怎么就变成了这样??!!

代购们为了不暴露品牌名,绞尽了脑汁,甚至开始使用谐音描述、中英文混合描述以及俄语描述。一些代购担心被封号,开始采取英文加漫画的方式来发朋友圈。

“看中的款式请暂时截图下单,请各位发微信问款时,不要涉及敏感字眼如:银行、转账买卖、支付宝、支付、下单以及各品牌的logo等……尽量语音沟通。”这一通知在1月1日一早开始四处传播,这也成为了代购与顾客之间达成的新默契。

随着风声的收紧,很多代购已经暂停下单,在观察电商法怎么执行,能够执行到什么程度。

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的代购期待着《电商法》的到来。他们并没有提前向顾客告知“因《电商法》的实施,故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涨价。”反而,他们决定年后正式成立公司,税费自己承担,走上正轨反而更好,不用再担惊受怕被税。

还有人开始考虑向线下门店转型。据上海一家主营进口商品实体店的商家介绍,最近两个月中,向它咨询如何开展业务的人中,有微商和代购经历背景的人陡然多了起来。

代购已渗透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

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人已然离不开代购。

代购“产业”的起步阶段大约在2005年。留学生或者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回国的时候顺便帮亲戚朋友带一些当时的稀罕物件,比如手表、皮包、首饰或者化妆品。

当越来越多的境外导游和空姐也随之加入这一行业,一些头脑聪明的人嗅到商机,特意穿梭两地之间做起了职业代购,在国外低价购入商品,加价卖出,以此赚取差价。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后,反而推动了奶粉代购业的井喷式爆发。焦虑的妈妈们远赴香港、荷兰、澳大利亚抢购奶粉,代购服务应运而生。

随之,代购已经扩展到了更多商品:从韩国的化妆品、澳洲的奶粉、日本的马桶盖,到欧美各大高端品牌的奢侈品,不一而足。个人代购开始进入了野蛮增长阶段。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签证与便利的交通,也在降低出境购物的成本——一本护照,一张机票,几只28寸行李箱,便可以换回丰厚的利润。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了56号、57号两份文件,规范跨境电商监管。之后,跨境电商开始进入了爆发期,包括海外的亚马逊、乐天,本土的天猫国际、京东、洋码头等。

于是,海淘的行业竞争开始变得激烈,打起了价格战。很多运营成本高、利润偏低,资金实力差的代购开始被淘汰。而渠道实力强,能够做到低成本、收入稳定的大代购,向跨境电商转型。

阿里巴巴2017年国际零售业务收入73.36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233%。截至2018年3月份,在《福布斯》全球最具价值排行榜上前100名的品牌中,已有75%的品牌在天猫或天猫国际平台上建立了电商业务。

尽管各大电商平台都几乎开通了海外购、中国区直邮等业务,但通过淘宝、微信等平台招揽生意的“个人代购”,仍然是个庞大的群体。

数据显示,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上)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8上半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1.03万亿元,同比增长19.4%,预计2018全年将达到1.9万亿元。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经常进行跨境网购的用户达7500万人,预计到2018年底将达8800万人。

有分析指出,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探索欲和需求变大,是催生代购的主要原因。

据财富品质研究院统计,2016年中国人买走了全球近一半的奢侈品,达到1204亿美元。预计到2020年,中国消费者境外奢侈品消费将达到1万亿元。

与之俱增的是更多人对于购买海外高质量、便宜好用产品的需求。包括马桶盖、婴儿床、卫生巾、奶粉、鱼肝油,蓝莓干……

高利润背后,乱象丛生

跨境物流电商平台在代购中迎来了自己的黄金时代,但个人代购依然是不可忽略的海淘力量。他们更享受着代购回报给自己的高利润:赚差价,拿折扣,飞一趟能赚一两万,月入五六万在代购圈里并不稀奇。

用澳洲举例,目前澳洲华人群体约为100万人,至少约有5%(即5-6万人)从事代购。分析师估计,仅2016这一年,澳洲代购者向中国“出口”了总值高达6亿美元的产品。

另一方面,当年,让代购们闻风丧胆的安检机时常处于未开启状态,松散的检查也构不成太大的威胁。

在监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体代购者进入,这就催生了假货横行,甚至形成了一条海淘假货黑色产业链。

2017年,有网友报警从网上购买化妆品怀疑是假货,警方在这家淘宝店搜查出20多万元的假冒化妆品。随后找出了这家淘宝店主的上线,而这位上线的化妆品统一是从青岛一个仓库发货的。警方抵达青岛后,查获了16个仓库,清点之后,发现这批假货足足达到23吨重…

当然这已经不是海淘假货的第一起案件,近年来最大的香水造假案件,CHANEL、LANCOME、CK等14种国际一线品牌香水,假货数量超过11万瓶,涉案成品货值高达8000万元。这些香水全部都是用工业酒精、香水和水勾兑而成。因此,平时动辄上千的大牌香水,现在成本只要10-20元。

更加令人发指的是,假货已经伸向了食物—澳洲奶粉。

根据新京报记者的调查:在黑市上,竟有人重金求购空的澳洲奶粉罐,而且回收价格达到了难以置信的60元人民币!

图片来源:新京报

这些二手奶粉罐子,会被不法商贩,用他们从三无渠道购得的假奶粉重新填装,最后用原价挂在海淘网站售卖。

甚至在一些海淘平台上,只需要输入朋友在海外的各项证件,5天即可获得开店权,而店主其实正在国内操作着这一切。

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野蛮生长的个人代购,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除了在进关的时候偷逃关税,在交易完成了也几乎没有代购会申报个人所得税,由此完成二次逃税。

在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重审的空姐代购案一锤定音,偷逃税款8万余元,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8年,淘宝店主游燕往返香港代购逃税300万元,判刑10年,处罚金550万元……

空姐代购案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不少代购还存在着侥幸的心理。

电商法出台后,持续被曝出的严查新闻,让代购们实实在在慌张了起来。

很多代购还记得2018年9月28日的“黑色星期五”。那天,上海海关严查浦东机场T2航站楼,被查处代购人数高达100多人。

央广网报道“9·28浦东机场事件”

这是场海关再正常不过的通关检查,代购们更愿意用“血洗”、“大屠杀”、“末日”等血腥的词汇来形容这一天。

值得注意的是,代购和海外品牌间,也产生了一种奇妙的关系。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2018年10月的报道称,联合利华在计划将其在澳大利亚推出的即食汤打进中国市场时,并没有选择在中国直接投放广告,而是给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华人提供免费试用装,希望他们向亲友推荐并提供代购。化妆品公司茱莉蔻也曾借用悉尼的代购中心推销新系列产品。

以个人代购作为分销渠道,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需要上税,还免除了库存等的成本,可谓“一本万利”了。

而现在,管控力度的加大,正在刺激这个行业尽快从混乱状态走向有序。

“其实更多的代购是和我一样期待《电商法》的来临,一方面行业会进行一次洗牌,另一方面如果行业整体因此呈现良性发展,则对我们来说都是好事。”一名拥有3年欧洲代购经验的从业者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自己的心情。

除了代购,还有哪些受到影响?

除了满足国内消费者,代购也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对于华人快递、返点公司、小众美妆品牌来说,代购是他们不可或缺的客户。新电商法的出台,在整个产业链中炸出一声惊雷。

代购曾经让华人快递的生意红火起来。

据了解,美国到中国人肉代购的成本过高,通常通过快递的方式寄件。快递主要有两条途径。第一是通过美国的邮政,会有一个申报的过程,申报后有一定的抽查比率,如果被抽查到金额过高,就需要交关税。

而另一种,是包关税的华人快递,为了省去被抽查的提心吊胆,代购们几乎都选择了后者。

美国华人快递——新干线在洛克菲勒中心发布的业务统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6年从美国向中国投递的包裹比2015年增加37%,2017年较2016年激增143%。

华人快递的准入门槛很低,大部分都以加盟形式成为大的华人快递公司的代售点。

即便如此,在圣诞、跨年、黑五等旺季依然供不应求、需要排队寄件。

受影响的还包括返点公司。

韩代的收入高,是因为返点的额度更高。返点,实际上就是回扣,是这个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淘宝平台上的返点业务

让人更为啼笑皆非的是,代购还炒火了不少假洋牌。例如泰国RAY面膜,药监局上显示它的产地在中国广州。还有Voodoo蛇毒面膜,它的备案属性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注是仅供出口。

《电商法》关乎每个人的权益保障

法规管控并非要打击跨境进口。

2018年8月7日,有22个城市新设立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包括北京、呼和浩特、沈阳、南京、武汉、长沙、西安等,基本覆盖了主要的一二线城市,让保税进口商品更快地触及到消费者。

而在2019年实施的《电商法》,和之前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微信、淘宝等线上卖货的代购,现在必须跟线下商家“一视同仁”了。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商法》的出台并不是要取缔个人代购,而是严格规定了其准入门槛。不仅进一步规范了电商代购的行为,更是给消费者打造了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如今,《电商法》已经开始实施,对规范电商领域各主体行为,维护电商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无论对于电商从业者还是消费者,均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强法律后盾。可以说,网络时代,《电商法》关乎每个人的权益保障。

过去,有人靠代购发了财,有人因代购入了狱。而更多人,因为代购,用上了更多好东西。代购带给中国人并不只是某物,而应是一种新的、全球化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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