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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派:那如果把拍的视频片段发到朋友社群里面去传播,这种行为是不是相对模糊,不太好界定?赵虎:那就要看这个群有多少人,之间有没有特定关系。比如说视频传到了一家四口组成的一个群里,这个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有的群里有几百人甚至上千人,这就不属于向特定关系的人传播了,这就构成侵权了。全媒派: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或转发一条关于某公众人物的谣言(比如编造某个明星的绯闻),如果被起诉,就一定会被判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吗?赵虎:这个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说,第一部分就是作为我们个人来讲,不信谣,不传谣,不要轻易传播一些不确定的事实,这是对我们个人的要求。另外,明星是公众人物,他其实把自己放到了聚光灯下,本身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较普通公民需要承受更多的评价和压力,也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所基于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基于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还是要看公开传播的消息与事实的偏离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来认定,并非一定会构成侵权。 这些常见版权问题,有没有办法规避?全媒派:作为内容创作者,平时在使用图片、音乐、视频时很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创作者避免发生侵权行为的**办法就是不用这些资源吗?对于合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您有哪些建议?赵虎:当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鼓励进行文艺创作的行为,制止侵权不等于禁止他人使用,那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但是我们需要把别人创作的东西当一个作品。创作者有的时候会有一个矛盾点,就是别人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而用了他作品的时候,他会很生气;但是他想用别人作品的时候,他就在想为什么不让我用呢?所以这事儿不能双标。 建议创作者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音乐、视频之前,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赵虎律师讲解网络图片使用的注意事项。图片来源:腾讯新闻App关于使用图片的问题,有的时候创作者在网上随便搜一个图片,就直接拿来用,这肯定是不合适的。与其那样不如自己拍照片,积累下来到时候用就可以了。另外,有一些网站上的图片可以供创作者使用,网站上面会写得很清楚,这个图片使用范围是什么,比如这个图片仅限于在网络使用,或者这个图片仅限于怎么使用,一定看清楚之后再买、再用。这是在图片使用过程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个是创作者直接使用了别人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看清图片的使用范围,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我们常见的“侵删”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图片来源:腾讯新闻App对于音乐作品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第一,创作者要使用别人的音乐,要去音乐平台上购买;第二,购买的音乐能否跨国家、地区使用,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如果创作人要对音乐进行一定的修改创作,要注意是否对购买的音乐有改编权。全媒派:另一方面,如何看待一些版权方所谓的“版权钓鱼”行为,这是基于规则的合理措施吗?赵虎:这种行为,我们在法律上叫做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公司会搞一些商业维权,跟正常的维权不一样,他们会起诉很多人,用这种起诉的方式达到牟利的目的。如果法院调查到真的是钓鱼维权行为的话,这种公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全媒派:前段时间,关于短视频平台影视博主剪辑无版权视频的讨论很热烈,比如“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种视频,属于内容侵权吗?赵虎:这种属于侵权。之前有过案例,有一个自媒体用了很多张图片来展现一个电影的主要内容。当事自媒体认为图片占了这个电影很小的一部分,不属于侵权。但法院认为虽然图片占比不高,但是自媒体通过图片和解说已经使用了整个电影的内容,这个就属于侵权行为。赵虎律师讲解短视频剪辑侵权问题。图片来源:腾讯新闻App全媒派:现在很多短视频博主在做这样的视频,对于短视频博主而言,是否还有折中的方案?赵虎:举例来讲,这种创作就像我种菜,我得在我们家地上种,你在你家地上种,有没有一个办法能让我用你家的地种菜,这个可能比较困难。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提出过一些建议,第一是视频博主应取得相应的授权。取得相应的授权听起来比较麻烦,但是有一些电影、电视的权利人真的愿意授权。我曾经和一个导演聊天,那个导演说,剪5分钟看电影,没问题,我授权给你,但是需要博主按照影片的逻辑来剪,不能剪得乱七八糟。第二,我比较建议短视频平台去买一些影片的授权让大家剪视频,平台也有相应的财力。还有一种方式,一般人可能很难做到。目前国内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美国的法律规定中有一种作品叫做“嘲讽作品”,就是用你的作品讽刺你的作品,之所以这种作品不侵权是因为作品要保持批评的力量。所以,如果视频能做到这一点的话,我相信应该不会被判侵权,但是这种作品要求的艺术创作难度比较高,一般人很难达到。碰到这些纠纷,创作者如何维权?全媒派:近年来影视作品盗版现象层出不穷,比如前段时间《扫黑风暴》就在网上被售卖盗版剧集内容。结合您平时业务来看,比较常见的内容盗版现象有哪些?对于盗版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权益?赵虎:样片泄露出来这种行为比较严重,对电影的影响比电视剧要更大。首先电影时长较短,大家在手机上两个小时左右看完了,就不会再去电影院看了。但是因为电视剧时长比较长,大家还会看正版的。并且电影有一定的档期,但是电视剧可以循环播放很长时间。电视剧《扫黑风暴》发布的反盗版声明。图片来源:微博@扫黑风暴官微盗版视频流出来可能有几个环节:一个是项目公司,就是投资方,样片都在他们的手里,但是一般他们不会流出来,因为损害最大的是他们的利益。第二是制作公司,因为这些视频要在制作公司进行制作,所以视频有可能从制作公司流出来,但是现在制作公司也在采取各种严密的手段防止视频流出。第三可能是审查部门,因为视频要去送审,送审之后从某些工作人员手里流出来也是有可能的。现在影响比较大的就是这些。其他的所谓盗版网站现在特别少,还有一种情况是视频聚合平台,这种平台只会用技术把别人的视频拿过来,有视频版权的平台就会起诉这些视频聚合平台。 盗版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查盗版来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全媒派:另外,改编为影视作品的原作如果涉嫌抄袭等行为,影视公司需要为此负责吗?赵虎:影视公司作为制片方,需要对自己出品的作品负责,如果原作涉嫌抄袭,那么影视公司可能要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原作作为有偿提供作品的一方,其负有担保对自己提供的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义务,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原作涉嫌抄袭导致影视公司损失的,原作者需要向影视公司赔偿。全媒派:如今文字内容的抄袭、洗稿等行为的成本似乎越来越低,对于这种行为,不少原创作者会表示维权成本很高,请问这里面的成本主要指的是什么?文字内容抄袭的赔偿是不是相对比较低?赵虎:首先确实诉讼是有成本的。不只是金钱成本,还有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而且无论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还有其他类的案件,在诉讼之前,不仅有成本还有风险,创作者要了解这些成本和风险,再做出一个正确的决定。第二点,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强,所以国家在规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照顾了知识产权类的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被判侵权的话,合理开支法院是支持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而其他类型的纠纷一般是不支持的。所以,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知识产权类的案件相对于原告来讲诉讼成本降低了。要不要维权,以及成本和风险的选择,因人而异,这是个人选择的问题。文字内容抄袭的赔偿,通常会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赔偿额并非一定很低。 .pjbox{padding-top:8px;text-align:center}.pjbox a{cursor:pointer;color:#000} 收藏 / 推荐(92) / 要加油(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