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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创始国有哪几个(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来源:货拉客微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6-27 04:31:24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 IOCU,简称ConsumersInternational , CI)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国际刑警组织是什么?

国际刑警组织目前拥有181个成员国,是联合国承认的、其成员国规模仅次于联合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一般人的印象不同,它根本不是一个由“超级侦探”组成的“超级国际宪兵队”,而是一个合作体系,或者说是一种合作机制。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国际刑警组织似乎是一支合成的、凌驾于各国警察机构之上的刑事侦查部队,这实际上是对国际刑警组织的一种误解,因为国际刑警组织不是一个由“超级侦探”组成的“超级国际宪兵队”,而是一个合作体系,或者说是一种合作机制。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英文缩写为ICPO,它成立于1923年,其前身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即ICPC),1956年改为现称。由于当年在法国邮政系统的注册名称是“INTERPOL”,因此,人们更习惯于把它看成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简称,并俗称为“国际刑警”。国际刑警组织在当今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它已拥有183个成员国,是联合国承认的、其规模也仅次于联合国这个全球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与联合国互为观察员,与联合国内的麻醉品管理委员会、教科文组织、国际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海关组织以及其他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等存在着稳定的合作关系。位于法国里昂罗纳河畔的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是一座耗资2000万美元的5层楼建筑,整个大楼外表全部以大理石和玻璃装饰,是一座十分漂亮的银灰色立方体大厦。它靠近里昂的金头公园,远离市区,绿树掩映,环境优雅,整个大厦浸泡在一方浅水池中,等于有了护城河环绕。总部的戒备十分森严,被数米高的花墙和具有侦控功能的铁栅环绕,大厦顶端的透明的尖塔上天线林立,摄影机架在各个方位。1984年9月5日,在卢森堡举行的第53届国际刑警组织年会上,中国被正式接纳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同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它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侦局,担负着对外的联络工作和打击走私、贩毒、伪造国家货币、国际恐怖活动和国际诈骗等国际性犯罪的任务。因跨国犯罪而生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国际刑警组织应运而生。这一机构的筹建工作最早发起于1914年。那是一个跨国犯罪的“黄金时代”。当时,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殖民政策的扩张,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农业危机频繁发生,争夺殖民地的战争阴云一直笼罩在欧洲上空,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面对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在奥地利警方的倡议下,于1923年9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了第二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会议决定正式建立“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并在维也纳设立一个常设的秘书处,同时还制定了一部章程,决定以后每年都召开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国际刑警组织艰难的发展历程便由此开始。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维也纳时期(1923~1938)。当时参加委员会的国家并不交纳会费,委员会的运作资金全靠奥地利政府支持。这种“寄人篱下”的状态,最终导致国际刑警委员会对奥地利政府产生一定的依附性,其活动也一直处于维也纳警察署的监控之下。国际刑警组织开展警务合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侦查合作和侦查外合作两种。侦查合作包括传递和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协查犯罪事实、证据的搜集与送达以及协调和促成成员国之间实现引渡罪犯等;侦查外合作包括警务人员的培训、举办国际研讨、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技术合作等。国际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缉捕、查明罪犯,发现犯罪线索及查明无名尸体而请求各成员国警方进行协助的一项国际性侦查措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合作的有力手段。国际通报以右上角印有的各种颜色的方块为标志,分为红、绿、蓝、黄、黑、白、紫来表示请求的内容。其中,红色通报为逮捕通报,是用于逮捕并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它相当于各国警察普遍采用的逮捕证,成员国警方收到此通报后,应对被通缉的人实施逮捕并羁押。因此,红色通报一般也被称作“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在内容和功能上与国内司法部门使用的通缉令相同,所不同的是它的发放范围。国内通缉令有国界限制,一旦跨出国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是各成员国都普遍认可的,而且也有义务来执行的。这一点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里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如果发现了被通缉的对象,当地执法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然后通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发出通缉令的国家中心局,通过司法或外交渠道来申请办理引渡事宜。与此同时,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应向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有关国家发出销案通报,请求取消对此案的通缉状态,如果通缉文件中要求引渡,则以引渡终结时为止。“红色通缉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刑事司法委托书,各成员国的警察机关经常援引该类通缉令,并依照通缉令上所载明的事项进行审查,凡认为合法合理者,一般即按通缉令注明的逮捕对象的情况依本国法律逮捕该案犯。这种通缉令的内容就包括了被通缉人的个人情况、身体特征、所犯罪行、通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批准逮捕的机关及发文字号、通缉令的签发机关和首长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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