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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店店铺名称命名规范》(微店店铺名称及其寓意)

来源:货拉客微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2-15 01:00:54

为规范微店现有业务流程、提高商家体验,现对微店店铺名称命名规范进行更新,其中对店铺命名中禁止使用内容进行修改新增。

本细则于2018年04月09日进行公示,2018年04月16日正式生效。

微店

2018年4月09日

一、规则概况

为规范微店的形象,净化现有网络环境,微店颁布微店店铺名称命名规范。

二、规则定义

微店店铺名称命名:是指微店卖家在微店店铺图标、微店店铺名称、微店店铺公告及微店店铺招牌中使用的文字内容。

三、规则内容

1、未经微店许可,在微店店铺名称命名中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1含有包括但不限于微店旗下系列应用名称以及使用“微店特许”、“微店”、“微店授*”等含义的词语或标识。

1.2“微店网”、“微店”、“微店平台”等代表微店特殊含义的词语或标识。

1.3店铺图标与店铺名称等的开头禁止使用“微店”等代表微店特殊含义的文字或图标。

1.4禁止使用微店或其它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价,店铺等级等文字和图标。

1.5禁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微店"或其他网站专用文字和图形作为店铺宣传的文字和图形。

1.6禁止使用第三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标识。

1.7禁止使用带有种族歧视、仇恨、性和淫秽信息的语言。

1.8禁止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8.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8.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1.8.3同政*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8.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8.5同第三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

1.8.6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或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

1.8.7有不文明/格调/庸俗等不雅词汇;

1.8.8未经授*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名称/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1.8.9如用户或店铺不具有相关资质或未参加相关活动,店铺图标、名称、公告、招牌中不允许使用与特定资质或活动相关的特定含义的词汇,例如:半价,代购现场,微店购物,特卖汇等;

1.8.10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1.8.1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1.8.12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9微店店铺名称命名中可以用于介绍微店卖家的业务,但不可以包含微店卖家个人网站的路径或链接。不能宣传微店禁止销售的物品或具体宣传店铺以外销售的物品,也不能包含将多个商家的物品由共同的搜索引擎集合在一起的商业网站的链接;

1.10不能包含推广其他应用或者其他非正常交易使用的微信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账号等信息或二维码;

1.11含有不真实内容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1.12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2、非企业微店,不能在微店店铺名称命名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旗舰店、店、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授*店。如需使用,需要在微店店铺招牌中上传相关清晰并可以追溯的授*凭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图片。如一旦抽查不属实,将针对微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封号的处罚。

3、店铺类型介绍:

3.1 旗舰店: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或独占授*商品的品牌店铺;

卖场型旗舰店(主动邀约,例如沃尔玛超市):

须提供第三十五类服务类商标。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微店品牌店独占授*文件的企业。

3.2 专卖店:

经营一个授*销售品牌商品的店铺。

3.3 专营店:

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授*品牌商品的店铺;

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的店铺;

经营两个及以上自有品牌商品的店铺。

注:

第三十五类服务类商标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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