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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可以注册商标吗?如何维权?(产品名称可以注明吗)

来源:微商货源平台 热度: 时间:2024-06-17 02:34:18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一些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规定,“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是,“青花椒”、“金银花”等通用名称为何能被注册为商标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名称纠纷中如何进行商标确权?下面法盟阐述一下其中的法理和规则。

一、确认所涉商标的合法性 

在”青花椒”系列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青花椒”属于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是因为青花椒在调味品上作为通用名称是没有争议的。根据商标分类表,调味品属于第30类,如在第30类上作为调味料直接注册“青花椒”商标,肯定不会成功。但如果用于第43类服务类,如餐饮、饭店、餐厅服务等,则青花椒不属于通用名称,因此当事人可在43类进行注册。

二、商标显著性强弱与保护范围相一致

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的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辨识度越高,保护范围也大。在“青花椒”案中,法院认为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弱,其与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一旦商标具有弱显著性特点,即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商标正当性使用的判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被控涉案侵权人对他人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要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进行综合判断。“青花椒”案件中,被告为什么属于正当使用?这是因为店招上不只有“青花椒”这三个字,其突出的描述是“青花椒鱼火锅”,是对其菜品特征的真实描述,因此构成正当使用。反之,在原告注册商标合法的情况下,被告店招上突出的只有“青花椒”三个字,比如被告的餐厅叫青花椒餐厅,且不属于对菜品特征的描述,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与青花椒餐饮服务商标相冲突。

  四、防止商标“滥诉”行为

商标不是禁忌,在加强注册商标保护的同时,如何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主要以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基础,对注册商标给予保护,而处于公有领域的部分仍然应当保留到公有领域当中。目前商标诉讼中存在很多商业规模化维权案件,不排除有个别权利人滥用权利。对于涉嫌“滥诉”的商标纠纷,管理部门不能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更应当及时堵住法律漏洞,通过制度性建设厘清商标注册的权利边界,使商标价值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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