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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卖“菲洛嘉”等护肤品,授权书竟然是P的!(菲洛是哪里的品牌)

来源:微商一手货源 热度: 时间:2024-06-26 21:03:32
2016年下半年,杨某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各种化妆品、护肤品等产品。由于生意好,2017年春节期间,杨某组织姐妹协商由四家合伙出资经营,利润按40%、22%、22%、16%的股份分红、采购、接单、打包、发货、销售、宣传、财务等分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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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容减肥市场需求的增加,

有人打起了这一块“蛋糕”的主意,

P化妆品授权书,

贴防伪标签再销售,

寄货人姓名写成收货人。

和微商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件详情

2016年下半年,杨某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各种化妆品、护肤品等产品。由于生意好,2017年春节期间,杨某组织姐妹协商由四家合伙出资经营,利润按40%、22%、22%、16%的股份分红、采购、接单、打包、发货、销售、宣传、财务等分工明确。

杨某低价购买菲洛佳“FILORGA”系列产品,“德玛贝尔”系列产品,Ceruru.b产品,BbLaboratories产品,这些产品没有中文标志,是假冒伪劣产品。他们采用P授权书,在销售前将部分产品贴上防伪标签。销售时,他们将快递单上的收货人和寄货人的所有姓名和地址写成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不写寄货人的真实姓名,并利用虚假身份通过物流逃避调查。他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37326元,未售价值253259元,非法获利719411元。

此外,杨明知范某(已单独处理)因销售假减肥药(含中国酶)被通缉,仍从范某处购买减肥药进行销售。湖南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被拘留的日本“汉方Koneya酵素”酶含有西布曲明56.6ug/kg。杨某从中非法获利5144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判处五年监禁,罚款100万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五年零两个月监禁,罚款100万元,决定执行九年监禁,罚款200万元;其他被告分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监禁,没收被告违法所得77万元。

杨某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是抄袭注册商品声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侵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杨和其他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知道产品加入了有毒有害原材料,仍在销售,导致许多非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杨和其他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官还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看到通常成千上万的商品,只需要几件或几十件必须保持警惕。

当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便宜没好货”心理学,假货的价格和真货一样高。消费者购买这些产品后,及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真实性,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品牌所有者和相关部门打击假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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