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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行业规范(服务行业规范内容)(行政服务行业的服务理念)

来源:微商加盟 热度: 时间:2024-05-06 15:30:45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行政服务行业规范,以及服务行业规范内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行业规范属于法律还是行政规章

行业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扩展资料: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业标准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和推进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务服务工作。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应当明确事项类型、名称、编码、依据和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第九条 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和更新同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具体工作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编制和更新。第十条 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需求、兼顾公共服务能力,并广泛征求意见。

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和调整全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全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补充的公共服务事项,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需要,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标准。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编制标准,组织编制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市州、县依法补充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由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编制。

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申请材料及样本、收费标准及依据、查询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要素。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编制本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补充完善办理机构、办理时间、办理窗口、咨询方式等信息。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发生变化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三条 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政务服务平台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等候、政务公开、投诉受理等功能分区,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场地、设施具有特殊要求,不宜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相应场所办理的。

推动国家垂直管理的政务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服务窗口人员的工作效率与服务素养,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一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窗口应切实代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第三条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要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本局所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应当按照“阳光政务”有关要求,在窗口、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市级相关网站等公示项目名称、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许可结果等内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本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按照阳光政务各项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政务中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要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第七条窗口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见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群众、投资者和基层服务。接待服务对象要举止文明、耐心细致、热情周到,以实际行动维护本局和中心和良好形象。

第八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和电话咨询。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能直接回答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不推到处室;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主动咨询业务处室后再认真回答,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耐心听讲,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克制自己,用语文明,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要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妥善予以解决。

第九条窗口岗位工作实施A、B角制度,要确保窗口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任何时候不缺岗。岗位A、B角之间,以及窗口所有人员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窗口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由派驻该工作人员的处室负责人安排好到窗口临时工作的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窗口应当按月整理、上报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办理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办理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住建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吃、拿、卡、要"。不得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参与行贿受贿。

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二

一、参与范围

全镇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

二、目标任务

要通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以“创一流服务、做发展先锋、让群众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争创文明行业、满意窗口和示范岗位,强化素质,注重技能,全面提升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们群众真切感受到创先争优带来的变化、气象,真正将创先争优活动打造成群众满意工程,推动全镇争创工作再上台阶。

三、主要内容

(一)公开服务承诺。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服务职能和岗位特点,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制度上墙,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监督。要结合岗位实际推行党员承诺制,党员挂党徽、亮身份,挂牌上岗,抓好提诺、定诺、践诺等环节,强化责任意识,深化公开承诺。设立党员责任岗,健全完善党员志愿者队伍,开展党员奉献日等活动,促进我镇社会和谐。

(二)开展素质培训和服务竞赛。结合建党周年广泛开展党员党史教育和思想作风建设活动,强化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提升党性修养和职业道德。加强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引导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创服务理念,规范服务流程。

(三)组织社会评议。深化领导点评,突出领导的指导性、带头性,注重点评的针对性、实效性。开展群众评议,明确评议主要目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制作“基层党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表”和“党员个人群众评议表”。推行社会评议和承诺兑现相结合,在开展评议过程中,结合党员是否较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及时兑现承诺等进行评议。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镇党委根据统一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全镇动员会,部署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工作。镇各相关单位分别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力求做到要求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及时召开动员大会。

(二)集中推进阶段。各有关单位突出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争创主题和具体的争创目标,开展富时代精神、具行业特色的争创活动,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镇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基层服务窗口联系点,及时开展点评,加大指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基层单位的困难和问题。

(三)评议表彰阶段。镇党委创先争优工作小组将在全镇广泛开展定向测评和社会调查,结合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集中表彰一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组织有活力、工作亮点多、活动出成效的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和党员示范岗。各相关单位要创机制,详细制定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评议和内部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证,狠抓落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分类指导。各相关单位分别明确特色鲜明的活动主题,把握行业特点,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整改薄弱环节,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现活动的有序推进。

(二)坚持党群共建。以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创先争优带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广泛参与,努力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形成党群共创、比学赶帮超的生动局面,达到凝聚合力、提升活动成效的目的。

(三)树立争创典型。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争创活动的成功经验,选树一批群众看得见、体会得到的先进典型。镇里将适时召开现场会和推进会,营造浓厚的争创氛围,让争创过程成为争当典型、宣传典型、学习典型的过程。

(四)注重活动成效。各有关单位在争创活动中,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注重将主题实践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融入到实践中,把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体现到推动工作上来,真正让群众得实惠。

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三

一、上岗准备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做好考勤记录。

2、清理好办公区域卫生,办公岗位整洁有序。

二、仪表仪容

仪表仪容要求整洁、端庄、统一,表现窗口工作人员良好风貌。

1、服饰整洁、统一,按规定着装。

2、言行举止温和、谦恭、自重。

3、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4、提倡工作时间不吸烟。

三、服务要求

服务要规范、热情,使用礼貌用语。

1、提供服务时要目视对方表示尊重,面带微笑表示友好,颔首点头表示肯定。

2、服务要耐心细致,态度热情,程序规范。

3、用语统一,提倡使用普通话,与外地服务对象交流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4、提倡文明服务,不推诿,不扯皮。

5、实行首问负责制,对能办理的事情给予明确答复,对不能办理的说明理由。

6、实行责任追究制。

7、实行限时办结制:凡属于本区管辖的社会服务项目,一般问题及时或当天办结;复杂问题办理不超过三天办结;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一周内答复。

8、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不收礼,不吃请,不搞权钱交易。

四、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

1、加强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禁止登陆黄色网站和反动网站。

3、禁止泄露、外借专业数据信息。

4、禁止擅自修改网络设置及信息。

5、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因维护不当造成的计算机硬件损坏由各窗口单位自行负责其维修费用。

6、下班后及时切断计算机外接电源。

五、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大厅窗口用餐,不准吃零食。

2、不准带小孩上岗。

3、不准擅自离岗、缺岗、串岗及闲聊。

4、不准讲脏话、粗话及大声喧哗。

5、不准用电脑炒股、玩游戏及干私活。

6、不准长时间会客,外来办事人员不得进入窗口区域内。

7、不准闲聊电话及长时间占用电话线路。

8、工作时间不准佩带耳麦。

9、不准以上班时间未到和已到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办事人员的办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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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服务部门在行政服务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场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立的集中开展行政服务的工作场所。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服务工作的领导,并将行政服务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服务场所的行政服务。第四条 行政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遵循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行政服务场所应当建设成为政务创新的样板、便民利商的平台、政府形象的窗口。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咨询行政服务的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

(二)对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三)对行政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应当依法向行政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合法。第七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 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形式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服务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和形式要件的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服务部门推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的操作规范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不同行政层级的申请,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跨级联网审批。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服务部门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需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按规定缴入国库。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本级行政服务场所,统一场所名称、形象标识,规范服务设施。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行政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健全办理机制,公开办理事项,优化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电子网络服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行政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做到行政服务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服务的科学化水平。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服务队伍的建设。行政服务场所承办行政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行政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承担行政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服务部门对进驻行政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和培训制度,对进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群众到你这反应窗口服务质量不行你该怎么处理?

一、要在规范管理、提高效能上下功夫。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服务质量、服务形象,直接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直接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践行群众路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组织、党员要自觉树立“第一窗口”的理念,不断健全和完善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要从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制度入手,梳理并修订规章制度上存在的不实际、不管用、不严谨等问题,做到具体化、个性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长期坚持的工作标准,让大家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成为共同遵循的自觉行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能,通过明察暗访、行风热线、走进直播间等形式,下气力整治违反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的行为。

二、要在增强素质、树立形象上下功夫。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要突出为民服务,就必须增强素质、提高本领、树立形象,努力做到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效能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践行群众路线,只有为群众服务的愿望和热心还不行,还必须方法对头、措施有力、素质过硬。要学会与群众沟通交流,体察民情民意,才能够更好地服务群众。这就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掌握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方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服务素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核心价值观,积极塑造文明健康的个人形象,全面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服务能力,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上学、就医、行路、吃水、住房、就业等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广大群众普惠共享发展成果。

三、要在优化环境、推动发展上下功夫。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是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主阵地,也是一个地方文明程度和发展环境的重要标志。因此,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组织要积极投入到工作大局中来,把参与发展、服务发展、推动发展作为每名党员干部的份内职责和重点任务,始终做到平时工作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同时,要集中整治以“庸懒散”为突出表现的工作作风问题,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特别要注意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服务不热情、不主动、不到位,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的问题,真正把服务群众的行动落实到具体岗位上、展现到工作窗口上,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创建群众满意窗口。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运行等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管理工作。第二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一节 政务服务事项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由所在旗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第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第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遵循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原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九条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查询方式、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办事指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节 政务服务平台第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能够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的政务服务大厅。除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

苏木乡镇、街道应当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开展政务服务,嘎查村、社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点。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咨询服务、窗口服务、集中审批、政务公开、自助服务、休息等候、代办帮办、纠纷调解等功能分区和便民服务设施。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负责督办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能够胜任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派驻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派驻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第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行政服务行业规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服务行业规范内容、行政服务行业规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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