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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社会服务行业(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支持下的财政保障机制)

来源:货拉客微商 热度: 时间:2024-03-24 18:30:36

今天给各位分享财政支持社会服务行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中央财政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哪些

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十万火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简答 )

这个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详情查看当地的第三产业政策优惠。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淄发【2005】34号),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均予积极支持。

积极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开放。

(二)凡来我市投资创办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三)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凡是新设立的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四)凡在本市登记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专卖经营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办理证照变更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二、土地供应政策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服务业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对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和重点项目优先满足土地指标供应。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项目。实施“退二进三”,鼓励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园区发展,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七)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三、财政税费政策

(八)严格执行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严格执行规定的涉企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九)新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内缴纳

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5年内由地方政府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后2年按50%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

(十)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收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十二)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三)“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

(十四)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从2007年起,市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5年),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用作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经济总量的比例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十六)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市场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向现代物流项目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十七)对市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八)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省财政补助的数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融资担保政策

(十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由个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区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最高不超过3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最多不超过10万元。符合贴息条件的予以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二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荐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一)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由政府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已建立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担保机构,要根据实际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支持和指导。

五、其他政策

(二十二)调整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和部分项目用地价格。自2007年1月1日起,服务业(洗浴、桑拿、洗车除外)用水、用气与工业用水、用气执行相同价格。服务业用电价格按省规定执行。

(二十三)弘扬和保护老字号品牌。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二十四)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五)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服务业专门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十六)自2006年度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七)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年度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对进入服务业年度50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八)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

意识,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制订出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服务业用地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服务业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市经贸、教育、交通、民政、文化、旅游、信息、房地产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具体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社会生活中为什么需要财政

社会生活中需要财政、离不开财政,是因为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

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其本质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过程,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二、财政可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

财政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如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会导致投入某些行业、地区的资源严重不足,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国家通过财政支持这些行业,地区的建设,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市场存在失灵,市场自发形成的配置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效应,因而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财政的配置职能是由政府介入或干预所产生的,这的特点和作用是通过本身的收支活动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提供经费和资金,引导资源的注射,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状态。财政配置的机制和手段有:

(1)根据政府经济职能确定财政收入占GDP的合理比例,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总体效率;

(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支出,提高资源配置的结构效率;

(3)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

(4)通过政府投资、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带动和促进民间投资、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提高经济增长率;

(5)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本身的效率。

第 三、财政可促进经济的发展。

国家通过对财政收支数量、方向的控制,有利于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及结构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稳定包含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多重含义。发展是通过物质生产的不断增长来全面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基本需要。财政实现稳定和发展职能的机制和主要手段有:

1、经济稳定的目标集中体现为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大体平衡;

2、在财政实践中,可以通过一种制度性安排,发挥某种“自动”稳定作用;

3、政府通过投资补贴和税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公共设施的发展,消除经济增长的瓶颈,并支持第三产业的兴起,加快产业结构的转换,保证国民经济稳定与调整发展的最优结合;

4、财政就切实保证前面提到的那些非生产性的、社会的公共需要。

第四、财政可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

科教文卫都属于事业单位,他们或者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有限,必须依靠财政的大力支持。

第五、财政可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经济建设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财政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分配进行着广泛的调节,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六、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

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或个人所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以及受各种非竞争因素的干扰,各经济主体或俱获得的收入会出现较大的差距,甚至同要素及劳动投入不相对称,而过分的悬殊将涉及社会公平问题。

因此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是确定显示公平分配的标准和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机制和手段。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主要手段有:

1、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

2、规范工资制度,

3、加强税收调节,

4、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金、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第七、财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物质保障。

雄厚的财政实力为公检法等机构行使其职能提供物质保证,可以有效点击犯罪、地调节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

第八、财政具有促进经济机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作用。

国家财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经济平稳运行要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大起大落。在经济增长滞缓、经济运行主要受需求不足制约时政府可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经济建设支出,减少税收,刺激总需求增长,降低失业率,拉动经济增长。反之,在经济过热,物价上涨、经济运行主要受供给能力制约时,政府可以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抑制总需求,稳定物价,给经济“降温”。

第九、财政具有监督管理作用。

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各项职能中,都隐含了财政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十、财政是巩固国防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

国家财政实力为巩固国防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建立起强大的国防,巩固国家政权,保卫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

所以,社会生活中需要财政。

政府支持,补贴的行业有哪些?

一是和“三农”相关的,比如种植水稻、养殖、生产大米、粮油、生产农机;

二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期间的,比如新能源,太阳能、风能等产业链啊,给国家带来经济环保型的,低碳、无污染的

再或者国家搞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等,这样的企业国家都有补助的

以上仅供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财政部决定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工作。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目的是为了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路子,促进农业实现两个转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这项试点作为当前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三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就是要通过支持各级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经济实力,实现自我发展,增强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全面、系统、完善的服务。在试点过程中,财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项目上或某一服务环节上的支持。第四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范围包括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当地龙头产业上的项目或某个服务环节上的项目。第五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的立项条件是:

1.经济性,试点项目要立足于本地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2.服务性,试点项目要有利于增强各级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代表性,试点项目在本地区具有试点示范作用。

4.积极性,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党政领导重视,群众要求强烈,积极性高。第六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在根据上述试点项目范围和条件进行项目选择的过程中,要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的评估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需要,建立试点项目库。第七条 财政部每年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3—4个项目,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情况等有关材料上报给财政部,财政部择优确定1—2个项目,与省(区、市)财政部门签定“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附件二)。第八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所需资金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第九条 财政部支持省(区、市)试点项目的资金,采取有偿投入方式,使用期限为2年,由省(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和支农周转金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承借承还。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要尽可能地对财政部安排用于试点项目的资金进行匹配,资金的使用方式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制定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用于试点项目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安排用于人员机构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与试点工作无关的支出。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试点项目合同,明确目标和责任,实行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督促和检查,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以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第十五条 每个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和试点项目所在单位对试点情况要进行总结。总结材料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报给财政部,财政部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评。凡经考评未达到要求的试点项目,取消其试点资格。同时不再安排试点项目所在省(区、市)的试点资金。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试点项目实施动态,内容包括试点资金到位情况、试点进展情况、试点效益情况等。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中的各种信息要认真进行研究、处理,重要的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汇总综合后报送财政部。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和报道,主动向各级党政领导、上级财政部门反映试点情况,多形式地积极地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试点的意义和经验,扩大试点影响,以此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财政支持社会服务行业和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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