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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公共法律服务行动)

来源:微商一手货源 热度: 时间:2024-03-16 01:00:46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以及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一)健全组织体系,全面夯实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党建工作的基础,健全律师行业党的组织是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三个层面的组织架构。

1、强化“党管”责任,明确党建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管理,律师协会党组织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明确党建工作责任。正确处理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加强律师协会党委“两结合”组织建设,使律师党建工作充分融入到“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去。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一岗双责,将律师党建与律师管理有机结合,在抓律师业务管理的同时,指导和协调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要将律师党建工作作为律师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在评优表彰中实行党建工作“一票否决”。二是树立“大党建”工作理念。创新党建工作思维,借鉴党群部门抓党建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心参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通过律所党支部与有关机关、街道、社区党务共建,聘请“党务助理”等形式,壮大参与律师党建工作的队伍。三是建立党建工作指导机制。在司法行政机关遴选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到律师事务所兼任党务工作指导员,负责召集、协调、联络分管片区律师党建工作。通过将律师党建与片区联动对接,构建点面、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框架,推动党建工作由原来的律所自我管理拓展到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联络员协助指导管理,从制度层面上拓宽律师党建工作的管理模式。

2、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

及时进行基层党组织的调整和组建,切实做到律师事务所成立到哪里,基层组织建设就推进到哪里。坚持以律所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凡是拥有3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单独建立党支部;对于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分布情况,以便于开展活动为原则,将分散的律师党员纳入联合党支部;未建立联合支部的,可将无支部党员编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的党组织,使每个党员都有支部管理,都能参加组织生活;对于目前尚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从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律师事务所发展党员,待条件具备后建立党支部。

3、夯实基础,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

一是明确党支部的地位。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是党在律师事务所的战斗堡垒,党支部在事务所工作中要有地位、活动要有阵地、组织要有影响。党支部要参与律所重大问题决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律师事务所有关材料,如律师年检、职称评定时均要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二是加强党建阵地建设。按照“一间党员活动室、一面党旗、一块党支部牌子、一个党建工作宣传橱窗、一套党员电化教育设备”的“五个一”标准和要求,加强党建活动阵地建设。建立健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民主评议、责任考评度、经费保障等规章制度,确保组织生活顺利进行。三是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改革、发展加强支部建设,深入开展争创律师行业“五好党支部”(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挥作用好、社会反映好)活动,把接受群众评议作为检验支部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努力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完善管理机制,努力强化对律师党员的规范管理。

律师行业和律师队伍的特殊性,决定着对律师党员的管理要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抓规范、强教育、建制度,不断加强律师党员管理。

1、实施“安家工程”,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充分利用律师管理信息平台,将对律师党员的组织管理与律师的执业管理紧密结合,在全面排查律师党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党员基本情况信息库,集中管理律师党组织关系。强调律师进所,组织关系随行,及时落实归口管理。在律所成立时,党组织建设同步跟进,符合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到事务所申请设立与党支部成立“同步”;在律师申请执业的第一时间,将律师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做到律师申请执业与接转组织关系“同步”;在办理律师转所执业手续时,同时看是否是律师党员,做到办转所手续与转组织关系“同步”。“三个同步”的做法可以有效解决律师行业存在的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口袋党员”、“隐形党员”问题,律师党员即使频繁转所,也能够做到“流动不流失,远飞不断线”,保证进入律师行业的所有党员都能找到自己的组织。

2、实施“领头羊工程”,选优配强律所党支部书记。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是决策机构,党组织通过何种途径发挥作用?为此,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形式。“有的实行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实行‘一肩挑’,即由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这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组织的意志在律师事务所的贯彻落实;有的律所通过修改律所章程,明确党支部书记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大大提升了党组织的影响力。”要把律所管理层中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律师党员推选到支部书记岗位上来,实行党务所务“一岗双责”。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能够确保党组织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把好舵、撑好船。要加强对党支部书记的组织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党务能力,发展成为律师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

3、实施“希望工程”,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目前律师党员的比例偏低,数量与党的建设要求极不相称,在律师行业中党组织的吸引力甚至还不如民主党派。因此,要下大力气解决律师党员发展工作难的问题,按照“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中青年律师申请入党,转变等律师“送入党申请书”的被动做法,注重从年轻律师和业务骨干中“选苗子”,通过跟踪考察、结对帮带、定期培训等方式“育苗子”,有计划地把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按照中央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要求,灵活把握培训、考察、政审、转正等程序,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成熟一名发展一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吸收一大批律师业务骨干进入党的队伍。

(三)创新教育方式,不断强化对律师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律师队伍民主意识较强,思想较为活跃,善于表达主张的实际情况,要求律师党建工作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实抓好。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教育引导律师党员队伍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发展方向,做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1、创新党员教育理念。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开展主题鲜明的思想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律师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开展党性观念教育。把增强党员意识作为根本性问题来抓,引导广大律师党员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通过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教育,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开展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教育。教育律师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思想,做到严格依法执业,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捍卫法制作为执业的崇高信念和天职;做到诚信执业,不断树立和提高律师执业活动的公信力,努力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示范者;做到尽责执业,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正确实施负责,对社会公平正义负责。开展警示教育。以李庄案为反面教材,教育律师队伍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做到“三拥护”、“三维护”、“三个至上”,防止在律师党员中出现一些与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不和谐、不协调的问题发生。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律师党建,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向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议,交流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律师党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尊重律师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律师党员平等参与、共同管理党内事务的各项权利。加强民主评议工作力度,通过对律师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律师党员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评价,激励律师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健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通过结对帮扶等措施,拓宽律师党员联系群众的渠道,构建律师党员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增强服务的实际效果。

3、规范开展组织生活。

创新律师党员组织生活方式,努力把党员教育融入律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融入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融入到律师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一是灵活安排活动方式。积极探索符合律师行业特色的组织活动方式,按照务实原则,灵活多样地开展党的活动。组织生活形式可采取会议形式,也可是活动形式;可集中讨论学习,也可运用网络、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新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平台组织上党课,网上发布学习资料,或通过网络论坛、QQ群等相互交流学习心得,畅通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渠道。二是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在完善“三会一课”、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思想汇报的基础上,把组织生活制度与律师行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丰富律师党员组织生活内容。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如组建普法宣传队伍,开展义务法律咨询,组织到社会上宣讲法制课;建立律所与社区结对制度,积极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培育党建工作示范点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强律师党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三是扩大宣传效应。通过各种信息载体,对服务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突出贡献的律所党组织、律师党员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表彰和宣传律师行业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以鲜活的人物事例去教育人、感动人、引导人。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四)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六)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立项审批、经费保障、服务运行、队伍建设等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 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十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及网络平台。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二)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律师等法律服务指引;

(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引导相关服务;

(四)具备条件的,提供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律咨询服务;

(二)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

(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社区矫正政策以及救助帮扶途径等;

(四)组织协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第八条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优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可以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成立调解工作室。第九条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法治宣传、公益性法律服务、基层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等工作,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等措施,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前款所列工作。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法成立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委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离。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公开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工作守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条件、变更、终止、清算以及工作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第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利用现有资源,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临街设置的原则。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和标识统一的要求,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统筹建设,积极推动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其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托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提供符合个性化需求的网络法律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调解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仲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监督、指导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信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法律服务有关行业协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投资、捐赠财物、资助项目、赞助活动、设立公益基金和提供产品、服务等形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依托镇(街)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统一制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规范。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

(二)律师辩护或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

(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引导相关服务;

(四)其他法律服务。第十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

(二)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或者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

(三)组织协调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四)其他法律服务。第十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律师资源,由村(居)民委员会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派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工作。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开展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参与社区协商等工作;

(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讲座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

(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处置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事)件;

(五)其他聘任合同约定的服务。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提升城市软实力,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服务提供与促进,以及相关保障、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居(村)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并对有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街镇、居村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群团组织责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联系、服务对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八条 (行业协会责任)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第九条 (社会参与)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介绍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第十条 (平台范围)

本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

(五)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服务。第十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

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与居民、村民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家事、侵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人民调解服务;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在楼宇、园区等区域内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关于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和全市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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