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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服务行业规范(机场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机场服务行业有哪些)

来源:微商货源平台 热度: 时间:2024-04-13 14:31:07
机场保洁服务有什么要求

凡是具有民航运输或其他飞行资格的飞机,均已取得适航许可证,随之而有关联的一切物品都必须适航,包括客舱座椅、小桌板、地毯……以及维修、维护用具等。保洁员需获得客舱进入许可,并佩戴,卫生与环境状况要满足安全飞行条件。有严格的相关制度。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中涉及本行政区域的问题。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场服务工作质量, 参与机场规划编制和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监督,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多种交通方式与机场的对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机场管理相关的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运营和安全管理,维护机场正常秩序。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总体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涉及机场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胶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场单位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六条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场的运营发展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噪声防治、飞行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场规划和净空保护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七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第八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机场供水、供电、供气、输油、排水排污或者交通、通信等设施的,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管理机构的货运区(以下简称货运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上述区域之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胶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和协调衔接。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统一协调机场的安全运营工作。

驻场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协调、管理,按照职责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驻场单位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值班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第十三条 发生机场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处置。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机场零售、餐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要求、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机场零售、餐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规定和协议要求,履行服务规范和承诺。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驻场单位和其他进入上述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机场公共设施;

(二)阻塞值机、安检、货运或者其他公共通道;

(三)妨碍机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五)擅自进入滑行道、机坪,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攀越、损毁机场围栏或者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七)擅自设摊经营,强行兜售;

(八)其他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机场员工行为规范标准

文明行为规范(

答: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使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公众活动的场所,包括街道、马路、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等。在公共场所,应做到三点:⑴公共秩序自觉遵守;⑵公共设施精心爱护;⑶公共安全自觉维护。

机场服务定位和服务标准是什么

(1)定位区域:三块工作区域包括乘客区域、行李区和安检区。

(2)定位精度:10米

(3)定位主体:非机动地面服务设备

(4)设备闪烁频率:最低5分钟一次

民航服务标准的七项要求是什么?

进一步做好民航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七项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民航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警钟长鸣,特别要从近期民航发生的典型不安全事件以及6月1日法航空中客车A330空难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企业、政府、领导和岗位“四个责任”的落实。

二是深入开展民航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民航局下发的《民航深入开展“三项行动”方案》要求,5-9月份为“三项行动”的第二时段。

三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份,在全行业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全行业要按照民航局有关要求和部署,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入开展一次夏季安全教育。

四是做好夏季航空安全工作。各运输、通用航空企业及保障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标准。尤其各航空公司要高度重视防雷击工作,认真研究雷雨复杂天气运行的特点,加强机载设备使用,减少雷击事件的发生。要针对夏季气候多变,阴雨及低能见度进近增多的情况,加强相应培训,严防冲、偏出跑道、低于安全高度、擦机尾事件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飞机、发动机维修、监控工作,严防重大机械故障的发生。各机场要继续加强机坪秩序管理,加大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力度,做好鸟击防范工作。

五是加强空管安全工作。各管制单位要加强对运行环境的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把握设备系统运行风险,杜绝核心系统、设备运行中断;要加强人为因素研究,着力解决管制工作中错、忘、漏和管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通报天气重大变化和趋势,提供优质的管制服务。

六是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此前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已下发电报,对多起人为责任事故征候以及典型不安全事件进行了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提出了安全建议和要求,对此,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未发生问题单位也要举一反三,加强防范,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整改措施以及安全建议落到实处。

七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快民航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明确应急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及程序,加强应急演练,随时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第七条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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