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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监督服务行业(网上监督服务行业是什么)(监管网上平台的部门)

来源:电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4-09 01:30:27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12月起施行,该行业将会发生什么大变化?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12月起施行,该行业将会发生什么大变化?

该行业将会进一步规范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网上销售药品的资质和要求,依法规定疫苗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约定平台在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停止服务、报告等义务。

文件对《辅助用药目录》的制定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程序要求,明确、准确、严格。制定程序是自下而上的“集中”,自上而下的“实施”。《国家辅助用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辅助用药通用名称,按年用量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在制定辅助用药目录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辅助用药目录纳入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管理,并在官方网站或以适当形式公布。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仍存在不足。为完善药品监管机制,夯实药品安全基础,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药品管理相关政策,旨在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CIO合规保证组织将梳理今年上半年药品监管相关政策,分析今年下半年药企如何继续保持优势。CIO的合规保证组织认为,在这一举措下,药品上市的速度可能会加快,这坚定了还在中药和生物制品门外等待的企业的信心。

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

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网络扫黄等内容。网络监管分为: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于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它规范了网吧的经营秩序。规范公安机关对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并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或企业形式经营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与规范在过去一年里是中国社会关注的一大话题。多位受访代表委员认为:中国的网络监管正在探索中起步。

过去的一年,中国的网络管理部门先后做出多种尝试,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这里面既包括得到公众广泛支持的“网络扫黄”专项行动,也包括推行在做法上有异议的绿坝软件的尝试。

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说,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正处在不断摸索与完善的阶段。他说:“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之中,网络技术的演变日新月异,政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确保互联网的安全。”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年增长率为28.9%。中国手机网民2013年增加1.2亿,达到2.33亿人,手机上网成为互联网用户新的增长点。如何为数亿网民提供一个绿色、文明的网络环境,是政府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郭国庆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对于政府的网络监管行为必然存在诸多不同观点。他说,有些观点认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是一种对自由的干涉。事实上,即便是在欧美国家,也同样存在对网络的监管,并不是各种网络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

“中国对互联网监管手段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监管的手段和对象,都是必须首先要考虑清楚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他表示,管理的目的不是将中国封闭起来,因而在监管手段上必须符合现代信息化社会的一些基本规律,必须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对于网络管理的政策发布,侯欣一委员建议说,政府在推出新措施时应充分征求和了解各方意见,给出一个公告期,让民众有心理准备。

事实上,中国政府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注意不断创新和汲取他国成功经验,更是充分发挥了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的巨大作用。

多位代表委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提出,无论是中国普通民众也好、西方社会也好,对于正在起步阶段的中国网络监管,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和一颗平常心来看待,这样的氛围也需要靠政府通过自身努力来营造。

公信网上行业信用监管,联合监管是什么意思

本文特梳理十九大以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相关重大文件。后续还将有其他篇章,敬请关注。

《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十六)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评级区分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结果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提出: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新型储能参与市场交易、安全管理等监管机制。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2021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投资法规执法。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2021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1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粮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组织项目现场检查,督促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逐项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 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 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资产重组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规范,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并将惩戒等情况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记入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实现信用机构见签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入信用机构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提高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水平,各地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的电力交易平台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所见签合同的相关信息,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电力信用监管,促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020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事前审查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二)事中管控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2019年9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有机结合、统筹使用。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2018/12/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 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 责、处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2018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加快建立收费标准执行情 况后评估制度,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018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 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 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事中事 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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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监督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哪些服务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开发,是我省建筑业企业许可监管、处罚一体化的信息平台,是集企业资质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建造师业务、临时建造师业务、教育考试业务.一体化资质业务、企业信用业务.小型项H经理师业务等内容为一体的信息平台。

它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行政许可过_信息提供全面的管理。实现了企业、人员、工程信息的监管查询。为建筑行业行政管理部广的II常公务提供更便捷的管理手段。

整合后平台数据建立了企业、人员、工程三个数据库。平台业务划分了企业资质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教育考试业务(包含三类人员考试)、建造师业务、项目经理业务及企业信用业务。

如何健全和完善网上监督机制?

 一、改善网络民主监督的对策

(一)对公民网络民主监督进行立法

网络监督如果没有很好的引导舆论,就会造成社会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行为,对明显的、有侵害性的网络行为通过法律使受害人获得赔偿,从而规范我国的网络秩序。

1.制定专门的网络法

(1)对公民进行网络民主监督的权限进行立法。使公民代表自己的利益对公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而不再盲目的,实现合法合理的程序制约。同时应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名誉权。

(2)针对网络民主监督程序进行立法。改善网民监督的随意性,实现宪法要求的“只要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质正义”。网民可先向专门的政府官方网站实名注册,进入专门的论坛,对网民自己所发表的言论接受其他网民的监督。

建立网络侵权责任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单行法,确定侵权责任的大小,侵权程度的轻重及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2.确立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网络提供商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如何承担责任,怎样对其责任进行归责,还需要一个更加细化的规定。

3.对我国公民进行征信立法

一是严格规范信息提供者的行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信息提供者都要保障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否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严格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应严禁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隐私权的或敏感的信息。三是约束征信机构限定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范围。

(二)在制度上建立网上行政监督制度

1.建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在现代政府网络行政盛行的情况下,要建立高效政府、廉洁政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机构可以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2.确立网上监督的标准。建立一套证据制度,如果网民在这样的监督中能列举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或者能提供相关的物证并得到监察部门的取证并得到证实,就证明其监督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监督。对监督的客体进行监督时需要留有足够的取证时间,确立谁举报谁取证的原则。如果网民经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仍然无法对自己监督的客体取证,将构成滥用监督权并且造成侵权。

3.建立网上监督主体培训制度,提高网上监督主体的素质。培训网络监督主体,使其能正确、有效的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利。在培训中要增强监督主体的服务与民的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使其能分清什么样的监督内容是合情理的、合法的。

(三)网民要树立依法监督权力机关的理念。网民监督权力机关,要是无论树立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要遵守法律的理念,这里的法律应该是《宪法》和《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法》等其他法律。要有责任意识,把握道德底线。

二、促进网络民主监督作用的对策

(一)在选举中增设网民代表。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二)为网络民主监督创造更加便利的制度途径。贯彻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好电子政府、数字政府,使网民可以登录政府网站查看政府信息及浏览关乎自身利益的信息,并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使政府的工作永远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而减少错误的发生。

(三)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因其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和跨地域性,能够使网民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发生了什么事,促进了网民的监督作用。作为监督政府权力机关的网络媒体,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监督职能,就需要进一步放开新闻媒体监督作用,使其在相互影响下得到发展。

政论版:

第一,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网络监督主渠道,提升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与组织、宣传等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既要本着“及时、公开、互动”的原则,对现有廉政建设网不断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升级新系统、扩展新功能;又要坚持“便利、安全、保密”的原则,不断拓宽和完善网络举报监督的渠道和方法,确保网上举报渠道的畅通。

第二,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和网络舆情分析系统,科学分析网络舆论的性质,准确判断网络舆论的倾向。要根据社会舆情的发展变化,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监督的网络舆情分析系统,及时收集有关网络监督的信息,科学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保证网络舆论的客观性、全面性;针对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反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关口前移,以改革的办法和发展的思路,加快制度创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积极疏导,使网络监督更加理性、规范。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要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第四,加快网络监督机制创新,完善网络监督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建立一种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判断及应急机制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的合作机制,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辟一个新的空间。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实用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搭建交流平台,拓宽网络监督渠道,丰富反腐途径,丰富网站内容,为网络监督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主渠道,加强与网民的直接联系,提高网民参与网络监督的积极性。

第五,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制保障。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真保护。要特别注重厘清与网络舆论监督相关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法律界限,明确规定网络舆论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使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评价、讨论、互动、传播等各种行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制定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要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危害国家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有关主管机关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开展网民素质教育,优化网络监督环境。要开展深入有效的网民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 营造良好的网上文化环境,促使广大网民严格自律, 坚持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态度,在发表言论时要尊重事实,辩证地看待问题,不应散播不良的、虚假的、未经确认的言论,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网络暴力行为和低俗之风, 避免滥用互联网资源或服务。通过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德”,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合法合理地开展监督。

互联网监管平台作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部署,浙江省于2018年7月正式启动全省一体化的“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作为国家“互联网+监管”在浙江的省级子平台,其自2019年7月起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目前已实现市县全贯通、38个执法部门全覆盖。

从顶层设计看,浙江“互联网+监管”平台依照“313”架构进行设计:凭借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安全运维三大保障体系,依托监管数据中心与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平台能够实现执法监管、监测预警、决策支持三大系统功能。

作为全国最早启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的省份,浙江省也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思维,为建筑市场从传统人工型管理向数字监管型管理转变提供了强大动力,推动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一、监管更规范:清单以外基本无监管

为统一监管事项口径和标准,浙江对标国家版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中明确了每一监管事项的负责单位(监管部门)、监管层级、监管对象、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在全国率先实施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依据浙江省“互联网+监管”服务门户公布的部门监管事项清单,浙江省建设厅共负责936个监管事项,针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监管事项。

与此同时为提高执法的规范性,浙江省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依照监管事项清单依法执法:负责单位按照表单统筹分配任务,或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协同检查;基层执法人员通过“掌上执法”移动端接受任务,对照表单实施精准检查。

二、监管更精准:大数据技术赋能监管

有了平台、有了事项,不断汇集的数据让“互联网+监管”成为了可能:基于2014年实施的“建设电子政务‘一朵云’”,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浙江建设了执法监管数据中心以汇聚、整合全省监管数据,实现了数据“一网归集”“一网共享”,为“互联网+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

再运用大数据算法、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前沿技术通用组件,“互联网+监管”平台能够支撑各级住建部门将数据资源与监管行为有效融合:数据平台提供共享调用服务,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提供批量数据建模分析支撑,各级住建部门可以实现从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监管信息归集率、投诉举报受理率、协同监管响应率。

住建部等九部门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环节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支撑市场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建筑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监管效率。如通过推动大数据技术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浙江省可形成“信用数据归集→应用于执法监管→执法处置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失信联合惩戒→再生性信用信息归集利用”的闭环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走向精耕细作。

三、监管更智能:常规监管走向智慧化

在监管数据中心的基础上,浙江建成了全国**省级风险预警处置中心。通过与企业欠薪预警、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等20多个重点行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集成对接,“互联网+监管”平台形成了风险情况自动监测、预警信息自动推送、核查任务自动生成、任务指令自动下达、核查结果自动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

通过协同风险监测预警与执法监管,浙江省可逐步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清单、建立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品物品的风险研判监测预警模型;住建部门亦可建立业务风险档案稽查工作机制,实现对全业务风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系统治理,从而推动常规监管的智能化、自动化。

此外,通过与统一行政审批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公共信用平台等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互联网+监管”平台可形成标准、数据、检查、管制、预警、公示、信用、分析、事务等全方位业务协同关系。在此基础上住建部门亦可实现与各层级政府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以多部门多业务的协同式监管完善“立体化、智能化、全覆盖”的业务监管体系。

如丽水市执法局通过对接市建设局渣土车智能监管协同应用平台,能够获取渣土运输车辆的共享GPS数据,确保对渣土车辆的全时段、全程化监管。另外借助大数据、“5G+”、“人脸识别”、云技术等新型科技,丽水市形成了监管密网,实现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控智慧化、科技化、便捷化。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浙江省通过打造以规范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将实现执法平台统一建设、执法标准统一制订、执法部门统一应用、执法过程统一管理、执法数据统一归集、执法结果统一公示的“一网通管”新格局。

目前,浙江省已形成“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督查”并驾齐驱的局面。未来结合浙江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互联网+督查”平台——“浙里督”,浙江“互联网+监管”平台也有望在政府数字化转型中发挥更大效能。

网上监督服务行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网上监督服务行业是什么、网上监督服务行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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