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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服务行业改革政策(西安市服务行业改革政策文件)(西安市服务行业协会官网)

来源:微商货源平台 热度: 时间:2024-05-20 12:30:25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西安市服务行业改革政策,以及西安市服务行业改革政策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200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客运代办、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接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应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开展横向联合,通过优质服务、合法竞争,逐步形成服务网络。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第五条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经营机构和业务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须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换装设备,以及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聘用人员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或合同)。从事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配载服务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车辆服务、接车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业务的,不少于10人;

(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应出具相应资信证明)。从事货运代理、运输信息咨询、配载服务的单位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个人不少于5万元;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车辆服务、接车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的单位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个人不少于10万元。第六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一)在城六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二)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停业、歇业、变更、合并、分立、联营、迁移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登记。第八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三)严格执行交通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公布。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四)不得搞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以垄断、倒卖货源、高进低出、居间盘剥等方式牟利。不得向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运输、配载货源等。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不准私制票据或使用其他结算凭证。第九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和管理费,并定期向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第十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等,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

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改革创新工作,实现西安率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司法工作的创新;

(三)开发区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

(四)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本条例所称改革创新是指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第三条 改革创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支持有利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参与改革创新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五条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市、区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改革创新。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负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府职责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五)组织、指导改革创新评估工作;

(六)跟踪国内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对重大改革理论和政策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创新对策;

(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八)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新体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内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改革创新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的科技创新的效果评估;

(四)制定出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五)创新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第十条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

(四)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提出的改革创新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并及时回复。第十三条 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起草。

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期效果评估。

西安西咸新区出台23条政策,这些政策有哪些积极意义?

西安西咸新区推出了23条政策来确保经济稳定增长,这些政策将会对各行各业实施补贴和政策照顾,确保在疫情之下能够稳定发展的积极意义。

政策可以更好的帮助所有实体产业实现稳定发展。在所有工商业以及服务行业等相关商贸企业,一年的补助费用最高可以达到10万元,在今年上半年纳入了工商业的所有公司,再一次发放最高20万元的奖励,下半年完成所有的任务和统计的数据以后,再奖励10万元。一些制造产业的发展,只要确保较以往同比增长5%以上,最高给予3~100万左右的津贴,增长的越多给的津贴就越高。

政策可以更好的实现民航业的发展。在西安咸阳的国际机场内,安排了3,000万人民币对所有起降的航班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措施,每一家航空公司每个月的执行航班较上个月同比增长20%左右,每增加一个航班补助津贴4000元达到了30%以上,每增加一次航班补贴6000元。补贴的前提是要确保每一个航班都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则下运行,不得出现疫情蔓延和疫情确诊人员出现。

政策还可以更好实现农业的发展。管理范围超过500亩以上的社会组织和集体组织,将按照一亩地补偿100元的措施来进行,如果是种植秋收,则按照一亩地赔偿350元的标准来进行其他所有蔬菜基地按照一亩地补偿50元的措施来进行。

除此之外还对消费行业,旅游行业和就业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关的保障措施,消费行业实施500元到1万元补贴,旅游行业实施30万到100万元的补贴。无论从任何角度,任何行业这些政策都是为了确保经济增长最有力的措施,积极意义非常大。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西安地区从事道路货运委托、货物包装、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运输信息咨询、配载、客货联运、货运代理(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装货运业务、信息联络)、客运代办、车辆联营、营运停车服务、车辆技术经济性能检测、接车服务等营业性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应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开展横向联合,通过优质服务、合法竞争,逐步形成服务网络。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全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到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经营机构和业务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同时须有与其经营业务和规模相识应的换装设备,以及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识应的从业人员(聘用人员应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或合同)。从事货运委托、货运代理、信息咨询、配载服务的业务人员不少于五人;从事货物包装、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车辆联营、接车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业务的,不少于十人。

(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识应的流动资金(应出具相应资信证明)。从事货运委托、货运代理、信息咨询、配载服务的单位流动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个人不少于五万元;从事货物包装、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车辆联营、接车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的单位流动资金不少于十五万元,个人不少于十万元。第六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一)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不含车辆联营)的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无主管上级的持业务章程、资金证明或担保单位证明),个人持身份证、资金证明或担保单位证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三十天内办结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车辆联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规定向辖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在三十天内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地驻西安地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原籍地、市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按以上规定办理开业手续。第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停业、歇业、变更、合并、分立、联营、迁移的,应提前三十天向原批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登记。第八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悬挂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交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定合同。

(三)严格执行交通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公布。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四)不得搞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以垄断、倒卖货源、高进低出、居间盘剥等方式牟利。不得向无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运输、配载货源等。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不准私制票据或使用其它结算凭证。第九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和管理费,并定期向核定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第十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运输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进行年度审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有关报表、帐册、资料等,不得拒绝检查。

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改革创新工作,实现西安率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司法工作的创新;

(三)开发区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

(四)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本条例所称改革创新是指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第三条 改革创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支持有利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参与改革创新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五条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市、区、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改革创新。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负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府职责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五)组织、指导改革创新评估工作;

(六)跟踪国内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对重大改革理论和政策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创新对策;

(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八)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新体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的改革创新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内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改革创新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的科技创新的效果评估;

(四)制定出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五)创新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第十条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

(四)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提出的改革创新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并及时回复。第十三条 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起草。

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期效果评估。第十四条 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改革创新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西安市服务行业改革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西安市服务行业改革政策文件、西安市服务行业改革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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