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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国标行业)(推进物业服务)

来源:货拉客微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1-26 03:00:15

今天给各位分享健全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物业服务国标行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物业服务标准有哪五点

(一)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有较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所有员工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率75%以上,其中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70%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政府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

4、按规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公开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依据,公示服务、监督联系电话。

5、小区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接待服务,受理业主、使用人报修、投诉、求助,有效投诉办结率80%以上。

6、每年征询一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达到业主、使用人基本满意。

7、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住户的档案资料基本齐全,查阅方便。

(二)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较整洁,无重大缺损现象;房屋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80%以上;房屋零修工程合格率90%以上。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5、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示意图,有幢号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养护

1、有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卫生清洁制度。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3、设立24小时报修值班电话,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三天之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对投诉处理结果应建立回访制度,年回访率60%以上。

4、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

5、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视,并有巡视记录。

6、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并按规定时间开关。

7、道路、广场、停车场平整,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8、各设备及公共场所、场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9、定期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定期清掏化粪池;定期清理雨、污水井,保证供水正常和排水通畅。

10、在接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重要区位定时巡查。

2、引导进入小区的车辆有序停放。

3、对搬出小区大宗物品应有管理制度。

4、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5、保安人员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

(五)保洁服务

一、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不少于以下频次)

1、公共绿地 1次/天 清理

2、硬化地面 1次/天 清扫

3、主次干道 1次/天 清扫

4、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 1次/月 擦拭

5、水池、沟、渠、沙井 1次/天 清理

二、房屋内公共部位

1、多层楼内通道、楼梯 1次/天 拖扫

2、高层电梯厅(白天) 1次/天 拖扫

3、高层消防通道 1次/月 拖擦

4、公共活动场所 1次/天 清扫

5、楼道玻璃(不含高层及全封闭式玻璃) 1次/90天 擦拭

6、扶手、开关面板 2次/周 全面擦拭

7、消防栓、过道门、踢角线 1次/月 全面擦拭

8、公共卫生间 1次/天 全面清洁

9、电梯内 1次/天 全面清洁 (根据电梯装饰用材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养护)

10、积水、积雪清扫及时。

11、清洁完后,清洁区域 (部位)无垃圾、无杂物。

三、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

2、垃圾每日收集1次,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冲洗、消杀,有效控制蚊、蝇等害虫孽生。

4、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四、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管理

1、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饲养宠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定期灭虫除害。喷洒农药、投放鼠饵必须提前告知业主、使用人。

(六)绿化养护管理

1、草坪、绿篱、造型树及时修剪,铲除杂草。

2、花草树木无枯死,适时浇灌、施肥、松土和预防病虫害。

3、绿化地应设有宣传牌,宣传绿化常识,提示爱护花木。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第五条 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房屋、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物业管理信息。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制度,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从业人员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且相对集中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统筹考虑项目分期、配套设施设备设置对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影响。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详细分布图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相对集中,便于实施物业管理,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并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进行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房屋主管部门实施房屋销售许可,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物业公司服务内容与标准

物业公司服务内容与标准:

一、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立即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和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封闭阳台安装统一有序,规格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7、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8、公共楼梯间的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按规定设计,整齐有序。

9、小区主要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的标志。

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养护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修复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

6、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清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装饰灯、地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11、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要出入口12小时站岗值勤。另12小时有值班人员。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巡逻5-6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按约定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水浸、电梯困人、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的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皮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全天保洁;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一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一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一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小区内共用雨、污水管道、污水井、化粪池定期组织实施检查,视检查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清掏。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二级物业服务标准是什么

没有通用的二级物业服务国家标准。二级物业服务通常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相关的物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相关证书。

3、物业管理方案明确,同时质量、财务、档案等管理健全。

4、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热情。

5、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6、每年至少1次向小区业主征询服务意见,满意度需达到75%以上。

扩展资料:

我国传统物业服务效率较为低下,运营过程不够透明,许多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满意度较低。而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对顾客的全面争夺,而是否拥有顾客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与顾客的关系,取决于顾客对物业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顾客满意程度越高,物业服务企业竞争力越强,市场占有率就越大,物业服务企业效益就越好,这是不言而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着力创造顾客价值,而创造顾客价值的关键是顾客满意。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

(二)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四)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土地、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价格、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机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镇、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和诚信管理制度;

(二)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市场参考价;

(三)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推行智慧物业服务,倡导物业服务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标准、专业服务等行业培训,提升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六)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关于健全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和物业服务国标行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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