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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服务行业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内容)(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来源:货拉客微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3-15 07:00:27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物管服务行业规范,以及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内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分卫生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喷药、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3、保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4、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烟囱、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日常维护养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5、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路灯(含电费)、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日常维护。

6、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管理服务项目。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非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什么?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三、住宅电梯运行费(含电费),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用中,也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

综上所述,建议就是在物业管理当中应该制定规定制度,这样让小区物业人员遵照规章制度去做工作会比较好。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物业服务外包人员的文明服务教育和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引导语::物业区域内共用部分的日常清洁,设立专职卫生人员以确保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保洁:

设立专职卫生人员以确保为业主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

(1)、日常清洁

每天定时彻底清扫办公区、公共区一次,垃圾及时清运。 对灯具、开关、把手、橱柜、玻璃幕墙、LOGO及时擦拭,对走廊放置的痰桶及时清理。

(2).电梯

每天清洁、擦拭电梯门、镜面、墙面。由卫生维护人员随时清理电梯间,保持电梯清洁无杂物、污渍。

(3).卫生间

每天对卫生间进行彻底清洁除垢。包括:垃圾清理,墙面便器具、洁具、墙瓷砖、地砖的洗刷,拖布和日用品要摆放整齐,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保证无异味。

(4).绿化

及时对楼内外绿化植物进行浇水、施肥、修剪,及时清除里面的杂草,每天清除花卉、叶茎的尘土,保持盆内、草坪内无杂物。

(5).地下停车场

定时清扫,及时清理污水、污物,保持地面整洁、四壁无灰尘。

   2、保安

设立专业保安人员以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1).值勤

保安人员按照职责坚持门岗值勤,做好交接班记录,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控,保证物业安全。

(2).来访登记

对外来办事人员要进行人员登记、记录和引导,懂得礼仪知识,讲究文明礼貌。对内工作人员要检查、督促持证进入办公楼。

(3).消防设备

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发现火灾事故或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4).停车场

检查车库的安全性,严防偷盗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5).其它突发事件

严防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的发生,随时处理紧急情况和制止突发事件,维护工作秩序,确保正常办公。

3、维修

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持房屋原来完好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随时更换和修复损坏的.灯泡、灯具、开关等电器设备。

(2).冷暖气

按规定的时间供送冷、暖气,并对设施进行检修和更换等。

(3).土建

房屋的主体结构,各种墙、梁、板柱和门窗洞口的修复。

(4).设备

各种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的简单修复。如:开水器、热水器、空调器、供电开关、盘柜、窗帘等。

(5).维修及时

维修人员及时到位,电气、暖气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

4、电梯及高压水泵

对电梯、高压水泵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处理随机问题。

(1).维护

按有关规定及时维护,处理随时发生的问题,使机械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保证设备运行率达98%以上。

(2).保养

乙方应定期对电梯和高压水泵进行保养。如:管道刷防腐漆、电梯抹润滑油等。

按照设备说明书规定时间和操作规程进行检修,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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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级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拓展资料: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意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

调整物业区域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物管服务行业规范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内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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