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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服务行业的社会环境(导游职业的社会环境)(导游服务行业的特点)

来源:货拉客微商网 热度: 时间:2024-06-01 02:30:3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导游服务行业的社会环境,以及导游职业的社会环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社会导游的困境

社会导游的困境

导语:近年来,我国的旅游经济飞速发展,节假日或闲暇时间出游已经成为人们新的消费方式。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灵魂人物对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从最初从事外事部门侨务部的接待活动到成为旅行社的雇员再到转岗成为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的社会导游,导游职业逐渐成为了一种管理松散的社会职业。

对于旅游行业内部来说,社会导游这个名词并不陌生。社会导游,就是取得导游资格证后通过在导游服务中心或公司进行登记的方式而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一般情况下,这类从业人员在职业道路上可谓是“居无定所”。据了解,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导游脱离旅行社渐成趋势。1999年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承认并确定了导游的这种执业方式,社会导游数量日益增多。据粗略统计,社会导游占导游总数80%左右。但是在行业内,这样庞大的团队却与专业化导游团队的概念越走越远。

现状:只做专职导游,我可能会被饿死

“做导游**是当前社会所有职业中最锻炼人的,但是导游只能做兼职,做专职的话不是被逼疯就是被饿死。”谈及导游这个行业,社会导游小郭面无表情地说了这句话。“在学校的时候我学的是旅游管理,那时候觉得自己前途光明,旅游业毕竟是一个朝阳产业,能吃、能玩,还能赚钱。暂且不提这些年来国家对旅游行业的大力支持,就凭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专业能力,也足以应付一份旅游界的工作了,但是真正工作后才知道,自己对于这份职业的憧憬太过于理想化了,刚工作的时候我都惧怕带团,因为好多游客认为我带团是在想尽办法掏他们口袋里的钱,曾经一段时间,我都感觉自己要被逼疯了。而在淡季的时候,想带团也没得带,往往一个月的收入不过500元,这样的生活让我感觉做一名专职导游真的很凄凉。”

和小郭一样,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众多曾经想做专职导游的人如今只能选择一条出路兼职:有空的时候带团赚一些外快,没团带时也不会面临失业,而这部分也自此成为了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导游。正因为如此,很多导游在带团的时候责任心也必然会随之减弱,就像小郭所说:“游客投诉经常会发生,可我并不在乎,你今天在这个旅行社投诉我,我最多下次不在这家旅行社带团了。旅行社对于我们这些临时人员也没有那么多硬性要求。”

调查:旅行社和导游之间是雇佣关系

提及导游的供需,相信任何一家旅行社都不会觉得找一个带团导游有多难。事实上行业情况也正是如此,导游在旅游市场中的地位永远都是供大于求,而社会导游也正顺应了这样的行业形势,从而使整个群体都显得“兵多将广”。“让旅行社专门养导游是不可能的。”提及这个问题,某旅游机构负责人直言:“从旅游这个行业来讲,我相信大多数旅行社不敢说天天能有团,天天能有业务,如果旅游机构聘用了专职导游,那就意味着导游要天天上班,要给导游开工资,而导游的职责就是带团,如果在淡季里没有那么多团,旅行社该怎么用导游?难道要导游去打扫卫生吗?”据记者了解,省城除了部分大型旅游公司外,一般中小型的旅行社根本没有专职导游,有团需要导游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现抓。在这种行业背景下,社会导游就充当了整个旅游市场中导游团队的“主力军”。

这种现象的扩大必然就会造成一些“并发症”,有业人士表示,由于很多旅行社的导游都是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而这些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故而临时导游是否具有责任心成了旅行社最为担忧的问题,因此,甩团甩客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我们旅行社的规模充其量只能算一家中型的,说实话也没实力和财力养专职导游,以往的投诉针对导游的占绝大多数,但这些导游也都是临时聘用,我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去管理。有时候当游客在旅行途中不满意服务质量而指责我们时,我们也只能是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一家中型旅行社副总齐先生说道。

发现:导游入门的门槛要求之低与现实市场对导游要求之高相去甚远

现如今,“生态游”、“文化游”、“休闲游”等各种新的旅游形式不断兴起,相应地,导游的工作内容也在不断被细分。与普通的旅游相比,新时期的导游将要提供更多的与传统内容不相干的服务,在工作领域上进行创新,这就意味着导游在被要求应该拥有广泛的知识水平、出众的口才能力以及组织能力的基础上,还要培养一定的“职业群”,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但是,现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显示,初级导游证的申报获取条件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条例对导游入门的门槛要求之低与现实市场对导游要求之高相去甚远。

采访中,省城很多旅行社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虽然现在业界有导游证的人很多,但是人才荒依然存在,适合的人很难找。

病根:导游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待解决

面对社会导游问题凸显的行业困境,有专家认为,当前行业内,导游自主择业、分散执业已经成为现实,社会导游数量越来越多,队伍建设和发展面临很大困难。社会导游的管理难题其实暴露了导游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具体体现在通过登记取得导游证造成的准入过于宽松、缺乏保障和职业上升通道。虽然缺乏职业上升通道在整个导游队伍都存在,但在社会导游中更加突出。社会导游享受着择业的自由,却失去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他们像一盘散沙,没有清晰的职业前景,没有单位的保障法律法规既没有对导游管理公司提出要求,也没有要求临时雇佣导游的旅行社承担任何义务。通过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取得导游证的方法,对我国导游准入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按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方式有两种: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这两种方式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暴露出明显的不平衡:前一种方式,旅行社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各种义务,以付出严格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经济负担为代价。而后一种方式,导游管理公司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社会导游“社会化”的病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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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导游专业就业前景

导游专业就业前景主要是在旅行社、景区以及博物馆、景区点景服务与管理等相关行业从事地陪导游、全陪导游、出境领队、景区讲解员、外联、计调、旅游咨询等相关工作。

导游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导游基础知 识和执业操作规范,具备较强的导游讲解、旅游接待服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从事景区 (点)讲解、地陪导游、全陪导游、出境领队、旅游咨询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导游专业必备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获取知识、应用新技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3.具备熟练运用旅游文化知识的能力;

4.具备导游服务、旅行社和景区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5.具备良好的多元文化沟通、团队协作和组织管理能力;

6.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危机处理能力;

7.掌握必需的语言(普通话、外语)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现在做导游的前景如何?

现在的导游可是一个热门的职业,在很多大学专业都是爆满的,为何导游那么受人欢迎呢,不少人都想不通了。要知道现在很多的旅行社招导游的话,底薪都是非常低的,有的更是没有底薪或者只有1000块的底薪而已,大家还去干导游做什么呢。

导游基本工资只有1000块,为何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去干?

导游的基本工资只有1000块,这并不是夸张,而是事实就是如此。旅行社就是给那么高的工资,至于导游想拿到高薪,就需要靠自己的能力了。而导游赚钱的主要方式,其实还是靠赚回扣,这基本上是行业的潜规则了。

当然这里说的导游是带团导游,一般的景区导游基本工资是挺高的,一般也有两三千块,只不过就是提成就没有了,完全就是靠死工资而已。而带团的导游最主要还是靠提成跟回扣了。

所以如果你跟团的话,导游如果不带你去购物的话,完全就是不赚钱,这样的好导游你说有没有,是真的没有的,因为都被旅行社淘汰了。所以再好的导游都会引导你去购物消费,这样他们才可以带得到回扣,这也是为什么去消费后导游都会让你将小票给他们,这都是为了方便的计算回扣的。

运气好的话导游带一趟就可以赚上万块钱,这完全就是靠忽悠旅客消费的能力跟旅客的经济实力了。这就是为何导游能够成为高薪职业的秘密了,干得好上万不在话下,在旅游旺季的时候更是月薪高达好几万。

所以别看现在导游基本工资真的很低,但是人家提成高,回扣多,只要会忽悠就能够赚钱的。入了这一行再老实的人都会变得精明,这都是跟收入有关的,实在看不惯这一行业的人只能够离开了。

反正导游行业就是一个炼炉,有能力能适应的人最后会留下,收入也是很可观,而坚持良心的导游不得已会被淘汰掉。但是大学生们可看不到这些,只听说导游收入高,所以还是会一批批去当导游,底薪再低也没关系的。

旅游管理专业的社会环境分析?

一旅游环境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旅游需求量的增大,旅游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旅业的发展,不仅受行业自身内部能力和发展潜力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行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影响。外部经营环境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又可分为:政治、经济、技术、社会文化、自然等五方面。宏观环境从不同角度对任何行业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它既为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又对行业的发展构成挑战。

1、政治法律法规环境影响

政治环境主要包括所在地区政权性质和政权的稳定性,立法依据和立法体系的完备程度,所在地区是否加入政治联盟及政治联盟的有关条款,以及政府的宏观产业等因素。一些国家政策的影响对旅游业的发展是关键的,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发展旅游主要是先发展国外的旅游业,那时候主要是外国者来华旅游,而国内旅游还没盛行。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把旅游业的发展重点放在了国内,所以80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的旅游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为实现旅游业的国家战略目标,目前我国制定了《旅游法》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法规等度促进了这几年我国的旅游业的发展,但是同旅游业的发展趋势相比,旅游立法明显滞后,呈现诸多不足。从目前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不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求。有的行业没有专门立法,如我国酒店业已进入了一个国际现代化管理的新阶段,但是,随着酒店业的发展,涉及酒店的纠纷也在增多,却没有一部专门规范酒店管理的酒店法与之相适应,与之共同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直接涉及酒店管理的国家法律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其内容也多是偏重于酒店的治安管理。有的法规、条例内容已过时,不适应某些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如《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等具有暂时性,对相应部门、行业的规范和约束逐渐失去法律效力。有关旅游行政部门对某些法规条例的修订、完善的节奏太慢,致使这部分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不利于有效地加强行业管理。

国家政策

政治制度及政治状况,如政局稳定情况、公民参政状况、法制建设情况、 决策透明度、言论自由度、媒介受控度等。旅游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新兴产业之一,旅游业被誉为“朝阳产业”。如今政府对旅游业的加大了支持力度。为,目前有关旅游行政部门对某些法规条例的修订、完善的节奏太慢,致使这部分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不利于有效地加强行业管理。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将日趋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治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发展环境将逐渐形成,旅游发展将逐渐步入有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政府将根据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和完善行业自律,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会逐渐消除,消费环境会让旅游者更加放心舒心。

另外,旅游业的脆弱性决定了旅游业对政府的依赖性,稍微变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影响,如国际关系的恶化、政府政策的恶化、政局的不稳、社会的动乱、恐怖活动的出现、战争的爆发等等都会导致旅游活动的萧条和旅游产业的停滞。

此外,随着对现行休假制度的完善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将形成巨大的国内旅游消费市场,这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国家扩大内需的经济发展方略和加快推动服务业的发展,将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创造新的机遇;中国 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为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和世界舞台更好地发挥作用, 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中国政通人和,社会安定,将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旅游 目的地之一。

旅游产业政策的目标、方向与总体方针

在发展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培育旅游业成为新兴支柱产业的目标指引下,我国的旅游产业政策形成了自有的原则与体系。此外,我国还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旅游市场资源配置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法律法规保障,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旅游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政策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旅游可持续发展要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因此国家出台旅游资源评价标准,对旅游资源进行核定。同时,颁布一 系列关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环境保护的政策,以处理好旅游与环境间的关系。旅游区域布局政策旅游业发展需要实现各个区域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区域问题指引了方向。旅游业是带动西部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因而西部12省将旅游业作为其优势产业,推动了西部区域经济效益、旅游效益。同时,为了发挥城市在区域旅游发展中的突出作用,我国还推行优秀旅游城市评比活动,促进城市自身环境、旅游功能等的不断完善,创造良好的区域旅游环境。

旅游产品与市场政策

旅游产品政策主要体现在旅游产品开发方向、旅游产品结构、内容以及旅游产品质量等方面。在旅游产品开发上,依托本国现有各种旅游资源的基础上,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国内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特色化、差异化的特点,以增强吸引力。在旅游产品结构和内容上,国家鼓励发展包括传统观光旅游在内的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等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使得旅游产品的结构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在旅游市场政策方面,我国通过旅游宣传、推行黄金周假日旅游政策及实施带薪假期制度,有效刺激了国内旅游市场。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性活动,宣传中国的旅游形象,使得我国旅游产品走向国际。

旅游消费政策

我国鼓励全民参加旅游活动,政府在刺激旅游消费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随着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及部分省市国民旅游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国民旅游的实现能力日益增强。尤其国家近年来奖励旅游措施的开展,促使工薪阶层更多地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此外,我国为了扩大海外需求,不断简化入境旅游者的入境手续。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制定刺激各种旅游需求的旅游消费政策,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旅游投资政策

国家通过政策导向,对旅游开发与旅游市场开拓等给予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从长期国债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旅游投资建设。国家财政部与国家旅游局经国务院批准从1993年起设立旅游发展资金项目,专门用于旅游发展。部分地方还设立旅游发展资金,提供旅游投资支持。我国国家扶贫资金也以优先考 虑贫困地区旅游开发项目为导向。除此之外,对于旅游业基础设施如水、电等价格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正在落实之中。同时,国家也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这些政策性的支持目的均在于促进我国旅游投资建设,推动旅游业发展,为实现旅游强国目标而创造良好的环境。

2、经济环境影响

经济环境是企业最直接感受到的环境因素。对经济环境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经济总量分析;可支配收入分析;利率、汇率、投资率分析;经济全球化趋势分析。国民生产总值反应了经济整体实力。近几年来,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都呈上升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旅游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必将对旅游需求增长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城乡居民收入将稳定增长,这将进入世界旅游界公认的旅游业爆发性增长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可自由支配的金钱和闲暇的时间变多了,这为人们旅游动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因为有可自由支配的金钱和闲暇的时间是旅游产生的条件。另外,人们的养身意识提高了,于是更多人开展了以

健身疗养为目的的健康疗养旅游。还有,人们的受教育水平提高了,大家对精神文明的追求也上升了,于是更多人有了外出旅游的动机,为的是开拓眼界,或者是感受中国的悠久历史文化,或者进行科研考察。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商务旅游也随之发展起来了。民币的升值,对旅游业产生很复杂的影响。从出境游、入境游及国内游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出境旅游将掀起新浪潮。人民币升值后,居民境外消费能力相对变强,居民境外购物将进一步受到刺激,一些潜在游客也会在升值的心理下加入到出境游的队伍中去。其次,对入境游产生有限影响。人民币升值后,美元和欧元价值相对缩水,入境旅游价格相对抬升。因此入境旅游整体上会面临利空的局势。人民币汇率升值对国内旅游市场的影响表现在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币汇率提高后,国内旅游价格相对于出境游价格上涨。原计划在国内旅游的居民受汇率上升的影响而选择出境旅游,分流的游客可能对国内饭店和景区的接待量产生影响,从而不利旅游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收入效应将有利于居民旅游消费的增长,主要表 现在居民财产增加,消费能力提升。

旅游法出台后,导游员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体现在什么方面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消极”影响1.收入锐减《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

导游服务行业的社会环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导游职业的社会环境、导游服务行业的社会环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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