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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岗位责任制考核(服务行业考核制度)(服务行业的岗位)

来源:货拉客代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5-07 13:00:33

今天给各位分享服务行业岗位责任制考核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服务行业考核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岗位责任制内容是什么?

按照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各工作岗位的客观需要,明确规定各类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产品或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责任和权利等的制度。岗位责任制是以行政立法或规章的手段制度化并下达的。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企业和单位,各项工作的考核和奖惩都按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岗位责任制,有助于办公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扩展资料:

在企业中,工人岗位责任制是岗位责任制的基础。它又可以分为连续性生产的岗位责任制和间断性生产的岗位责任制。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也都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工作范围制定不同的具体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的基础,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能够加强和改善劳动组织;明确每个职工、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为考核各类职工的工作提供依据;有利于均衡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怎样写

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办公室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有助于办公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明确任务和人员编制,然后才有可能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达到事事有人负责的目标,改变以往有人没事干,有事又没人干的局面,避免苦乐不均现象的发生。

综合办公室职责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实行行政领导、行使管理职权的综合性工作机构,是公司行政工作运转过程中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枢纽。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主要担负办文办事、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处理各类文件,保证公文运转的准确、及时、安全;

2、负责搜集、整理、综合有关信息,供领导参阅;

3、负责公司公章及相关印章的管理、使用;

4、协助公司领导理顺各级行政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权,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行政议事规则办文办事;

5、协助公司领导组织行政会议或大型活动;

6、负责协调公司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保证其协调一致;

7、负责相关单位的来客接待工作;以及公司的外事活动等所用车辆的安排调度;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编制公司内部办公用品的年度、月度供应计划,做到节省行政开支。配合财会部门统一登记立帐,防止流失;

10、负责公司所需物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建立并严格执行对物品领用的登记签字制度;

11、按时做好每月的水电费收支、报表及公司用电、用水、电话通信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公司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负责楼内外环境建设和房屋的管理工作。

13、负责公司的综合统计 、填报综合统计报表,指导、检查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14、负责公司职工的考勤、请、消假的登记、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安排好公司的各类值班;

15、检查、督促打字员,档案员,汽车司机,保卫值班员及后勤人员执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16、时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上反映,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为员工排忧解难。

综合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党政文件管理,对上级单位、学校、处内各种文件进行分门别类准确管理,包括登记、收发、传阅、催办、立卷、归档等。二、负责科技档案、文书档案及技术方面的档案收集与管理工作。三、负责收发工作(报纸、杂志及各种信件),有关文稿、文件的起草、打印、复印、网上办公。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增项变更及相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五、负责处内日常财务报销及内部经费管理以及接待工作,并负责全处职工的出勤、考核工作。六、负责全处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基建处印章的管理,基建处固定资产的管理。七、负责管理本处车辆的调配、维修、缴费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规范和明确职责,严格标准,减少浪费。八、协调各单位做好对本校固定资产增、减管理及移交手续,清晰所有账目和数据。九、负责基建处所有临时工作辅助人员的管理。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管理部部长职责

一、组织、落实、协调处内的思想政治、行政、人事、职工福利、考核等各方面的工作。二、负责党政文件管理,并为基建处机要文件和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三、检查、督促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以及公文、公函的整理、上报工作,努力做到准确无误。四、负责基建处办公经费的管理使用及结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健全。五、负责编写基建年鉴,起草有关文稿、文件,并负责基建处的网上办公以及网页的维护。六、负责基建处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全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建账建卡。七、协调校内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配合基建处其他科室做好相关工作。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管理部工作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综合办事与协调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围绕公司的中心和后勤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发挥“司令部”、“作战部”、“公关部”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组织和实施公司领导的工作指示,实现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服务领导、服务基层。具体工作职责是:

1、 辅助决策。深入调查研究,联系员工,及时、全面、准确地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当好领导的参谋。

2、 督促检查。协助领导对重大决策、会议决议、重要工作以及领导批办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抓好落实,保证政令畅通。

3、 综合协调。做好公司后勤,门卫.宿舍.卫生等组织活动的安排;协助领导组织重要会议和各种重大活动;做好公司与上级部门和外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全公司员工的思想活跃工作;

4、 会议管理。协助领导组织办公会议及召开的其他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重要的会议纪要,做好会议决定的传达工作。

5、 建章立制。协助领导组织拟定全公司的规划、章程和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负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实施。

6、 公文管理。根据公司领导指示,负责起草行政方面的综合性文件;负责全公司文件拟稿、核稿、打印,公司各部门请示、报告、汇报的送批、送阅;负责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文的处理工作。

7、 事务管理。负责公司领导的公务活动安排;负责宾客接待、假期值班、事记编写、领导办公文具配备等日常工作;负责书报信函的收发工作;负责工作电话费报销的审核工作;做好办公电话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综合性报表等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通知卫生、考勤、作息时间、车辆管理、放假时间的安排工作。

8、 做好上级和公司机密文件、资料、领导核心会议有关内容的保密工作;负责机要交通工作。

9、档案管理。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10、印章管理。负责保管印章,办理对外介绍信及证明;负责管理公章的刻制、启用、文件发放、收缴工作。

11、内务管理。 做好人员的选聘、考核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按照公司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主持办公室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协助经理召集全公司员工大会、经理办公会议等,做好记录,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在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起草总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决议、报告、规章制度等文件。负责编排主要活动日程表。

四、据公司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决定,组织草拟和发布通知、通告、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负责公司公文、函电、报表的初批、拟办和催办工作。

五、负责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处理好信息反馈。

六、正确贯彻执行有关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做好各中心(部门)的绩效考核与职能监控工作 。

七、检查、指导各部门员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内务工作管理,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予以考核。

八、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劳动保护工作。

九、注意调查研究,主动了解、收集情况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时提供参考。

十、认真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求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考试大论坛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来源:考试大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分析一下岗位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与干部考核、原则考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干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干部任前考核、干部专项考核等。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考核内容比较笼统。当前,对干部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从考核内容的规定看,都比较原则和笼统,不够细化,缺乏量化的、可操作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体标准,使得实际工作中考核评价者只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价值取向,凭感觉、凭经验、凭印象来分析评价考核对象,评价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结论模糊,经常出现“基本上”、“比较好”、“有一定的水平”等语言,特别是当考核对象较多时,容易出现千人一面,缺少层次感、个性化和说服力。

2、考核形式开展不均衡。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重任前考核,忽视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一是缺乏对日常工作考核的积累。平时不算帐,年底算总账,难免会出现以干部的近期工作成绩作为定期或年度考核依据的“近因效应”,以及因被考核者的某一时的言行影响定期或年度考核评判的“晕轮效应”,从而导致凭印象、凭记忆定论。从干部管理的角度看,忽视平时的动态考核,就不能及时掌握每个干部的工作绩效情况和思想变化过程,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部管理的措施,同时使一些同志的缺点和错误日积月累,由小变大,最终对自身成长和事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二是年度考核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在年度考核中,为了化解矛盾,同时也由于难以找到更好的办法进行优秀干部职工评选,只好按测评分数排定,没有考虑到不同部门、人员工作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年度考核失去了争先创优的激励作用。

3、考评标准不够完善。在干部考核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五重五轻”问题。即重汇报、轻实效,重眼前、轻长远,重显绩、轻潜绩,重程序、轻标准,重结果、轻分析等。偏重于对被考核对象表面现象的考察,而对一些比较隐秘的问题甚至是已经反映出来的问题线索的调查重视不够。致使少数干部职工在工作中脱离实际,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只保证暂时不出问题,对一些潜在问题及长效机制的建立重视不够,给日后的工作造成较大隐患。

4、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够理想。一是考核结果的反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在考核结果不能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即使在反馈时也是过多顾虑被考核人的情绪,常常是优点讲得多,缺点提得少,干部对自己的缺点不能完全察觉,使考核达不到教育和提高干部的目的。二是没有完全将考核结果与奖优罚劣结合起来。主要是干部考核与干部使用、干部先进评选及干部日常考核与干部专项考核等结合不够紧密,使考核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三、完善干部考核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针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乡的实际,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制定科学系统的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乡镇工作职能,分别制定出不同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根据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总体框架和不同层次干部的素质要求,把构成这些标准的内容和影响这些标准的因素逐一排列起来,并逐项进行分解,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要素。在制定时应把握以下六个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考核内容要涉及干部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方方面面,要选择那些综合性强、涵盖面广的指标,既注重近期任务,又要考虑长远目标;既能体现显绩,又能挖掘潜绩;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局。二是有针对性原则。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干部所履行职责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考核要求。首先要从干部的类别上来区分。如乡镇干部分为机关公务员、政府二层机构干部职工、县、乡双重管理部门干部职工以及下派挂职大学生等。其次要从干部的职务层次上区分。从我乡的实际来看,政府一层机构分为公务员和后勤人员两个层次、二层机构分领导、一般干部职工两个层次,这主要是根据所担负责任的不同来划分的。再次要从干部的岗位来区分。如按站所之间岗位、站所内不同岗位之间区别进行区分,可根据职位说明书的要求,确定具体标准。三是突出重点原则。在建立考核指标时,在兼顾全局的同时,应根据职务和岗位的不同,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考虑指标的代表性,突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不能片面求大求全。如对二层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要强调大局观念、决策水平、民主作风等针对性较强的指标。一般干部职工是实现工作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对他们的评价注重吃苦耐劳、自我牺牲的精神,以及高效的办事能力、服务意识、机敏的反映能力和动手能力、相应的专业知识等。四是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要科学地划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界线,充分发挥每一种模式的长处,不能盲目追求一概量化,否则会使干部考核工作被数字所束缚,并容易导致机械论。首先,对干部的绩效考核,能量化的要尽可能地量化。如在岗位责任制考核方面,在考核目标体系设置上,采取分级分类细化、量化的方法,按照责任轻重、任务多少,设置考核指标,确定合理分值。目前,在乡镇设置的双文明指标考核,是干部考核指标量化的尝试,但仍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在指标内容、分值权重、考核办法、执行等方面还亟待完善。其次,对难以量化的内容,采取定性分析比较,划出类别和档次,再以按档赋分的办法进行。五是可比性原则。一方面,要具有一定的横向可比性,即不同部门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的可比性,比如各站所之间的可比性;另一方面,要具有纵向的可比性,即通过现任岗位干部与前任岗位干部绩效对比,以反映干部绩效的发展变化。六是可操作性原则。干部绩效考核,要遵循“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各项制度规范必须严密、明确、具体,同时干部考核的内容、程序、方法及相关制度,又要避免过于繁琐,防止事无巨细,避免人为地复杂化,使之在实践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我乡的干部职工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两种有针对性的考核方案。第一,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二层站所负责人的考核。考核分为“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两大项,各占50%的权重。“德才表现”可采用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考核,也可采用对本人测试的方式进行,主要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实绩”主要按照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指标:承担的任务量、完成任务难易程度、完成时限、质量(依据问题的复杂程度、是否出现差错、上级部门的肯定程度、是否被上级采用、是否得过上级奖励等)、中心工作任务承担情况、参加活动情况、出勤情况等。以定量考核为主,明确各项分值,对一些难以直接量化的指标,可采取分档的方式,如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三个档次:A 困难,B有一定难度 ,C容易。对每一个档次再赋以分值。主要以由乡党委分管党务副书记、纪委、组委等人员组成的乡考核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由干部职工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月认真填写《考核记实手册》。考核小组按季度检查干部职工的工作记实情况,并相应做出阶段性的评价。据考核指标制定专门的考核评分表,被考核人每月填写一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打分,考核表分自评表,互评表、领导评分表三种,并分别赋以权重分值。第二,一般干部职工的考核。与第一种的方法基本相同,但在设立考核指标时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中心工作参与情况、完成任务质量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出勤情况、值班值宿情况等。

2、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

一是扩大范围,强化立体化考核。既要搞好任职前等专项考核,又要搞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建立起长中短相结合的考察工作机制;既要坚持传统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也要积极探索社会评议干部、民意调查等办法;既要注重上级、同级、下级的评价,又要重视广大基层群众的反映;既要重视八小时以内工作圈的考核,又要重视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服务圈的考核。二是深入实际,进行动态考核。不能只呆在会议室谈谈话、做做测评,而要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要通过定期到单位了解情况、参与工作监督、实地察访、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活化考察形式。三是增强干部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考核预告制度,考察组进点前应事先予以公告,在一定的范围内告知考察的对象、内容、目的、重点和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等,使群众有一个思考酝酿的过程,以免仓促上阵,反映情况不充分。四是要改进民主测评的方法。首先,要合理地确定民主测评的范围,防止范围过宽,造成参加测评人对测评对象不了解,出现随意投票的现象,使测评结果不真实。也要避免范围过窄,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测评人在群众中的威信和认可程度,使测评结果出现片面性。其次,对民主测评的结果,要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不能盲目追求满意率,不能以票取人。

3、健全严格的考核工作制度

由于干部考核涉及面比较广,专业性比较强,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支持。而干部考核又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建立一套防止政绩考核失实失真、有效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考核责任机制。一是要健全考核工作程序和日常考核制度。在干部任职考核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范围、程序进行考核,不偷工减料,或任意减少中间环节。同时根据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干部日常考核工作制度,保证考察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二是要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组织部门在明确干部考察责、权、利的同时,还要拟订考察程序、要求、纪律,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干部考察登记表》,对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日期和考察组组成人员及考察组的结论性意见等情况进行填表登记,考察材料要有考察人员签名。凡在干部考核中违反《条例》规定,泄露考核、酝酿干部任免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建立考核监督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通过聘请绩效考核工作监督员,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多方位的监督,促使考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能严格遵守纪律,坚持考核程序,自觉做到公道正派,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4、合理有效地运用考核结果 首先,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只有把干部考核评价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奖励挂起钩来,考评体系的积极导向作用才能显示出来。在实际操作中,要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及后备干部培养等有机结合,并根据不同的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教育与加强管理的重要方向。建立干部绩效档案,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群众测评、量化考核情况等及时记录归档,对干部的素质结构和能力水平进行年度比较分析,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干部本人进行如实反馈,使每个干部对自己的成绩及存在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岗位责任制考核要素包括

岗位责任制考核七要素:1.作业标准 2.执行记录 3.考核人员资质 4.考核方法 5.考核记录 6.总结报告 7.展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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