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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律师(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律师事务所)(苏州市旅游服务贸易的现状)

来源:微商货源平台 热度: 时间:2024-04-11 06:30:21

今天给各位分享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苏州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江苏省旅游行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车船公司(队)、商店、餐馆、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成片开发的景区、度假区,旅游培训、教育单位,旅游协会,外地派驻苏州市和苏州市派驻外地的旅游办事机构、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3条 苏州市旅游管理局是本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县级市(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并按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辖区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第4条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中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工作。第5条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和发布市场信息,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协调同相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和帮助旅游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第6条 旅游行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星级评定制度、定点管理制度、导游员证书制度、旅游投诉制度、年检制度、公告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

未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超越经核定的经营范围。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必要的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8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批,加强宏观调控;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9条 为保证旅游业发展和管理需要,经批准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行业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专项用于整体宣传和市场开发,扶持特色旅游资源、产品的开发和重点旅游设施建设,支持旅游教育和培训。行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旅游行业管理。第10条 旅游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经批准可以成立旅游行业协会。协会系非经营性的社会团体,应当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助手作用。第11条 一切旅游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消防、治安等有关保障安全的规定,确保旅游设施和旅游者的安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12条 苏州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措施;

2.制定和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的目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的旅游发展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并负责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

3.依据全市旅游规划,负责全市旅游基本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和新开办旅游经营单位的初审,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或呈报;

4.组织和统一管理旅游整体形象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出境促销事务,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5.会同物价部门管理旅游价格;

6.管理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行业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

7.会同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共同指导、督促、检查旅游安全工作;

8.指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9.配合工商、公安、文化、园林、环卫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场所和窗口地区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10.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第13条 旅游行业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事项,实行会办制度。第三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和经营单位审批第14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对具有游览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开发和建设,包括人造景观、游乐场所及为旅游者服务的配套设施。

青年律师如何开拓新类型业务

本期主持: 温陈静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嘉 宾: 谭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朱晶晶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蒋力飞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文字整理: 许 倩 温陈静:业务是律师的根本,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大趋势,对于青年律师来说发展新类型业务是最主要的一个方向,那么如何发展,有何新思路,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你们来谈谈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新的想法,给其他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一些启发和借鉴。我们今天主要探讨三大问题:第一个就是传统业务面临的新挑战;第二是新类型业务发展的可能性;第三是如何有效地切入新类型业务。首先我们听听朱律师对第一个问题的想法。 传统业务面临的新挑战 朱晶晶:时代的发展,确实催生了很多新行业,有些领域我们在十年前或二十年前都不会接触,但是我也不认为传统业务面临着没有办法发展的挑战,觉得应该要用一种新的眼光去进行拓展。打个比方来说,最传统的婚姻家庭业务,我相信不管是十年前还是十年后,只要社会一直在发展,那么这业务范围就不会缩小。只要针对当下社会的特点,从市场的角度、客户的消费群和消费心理,在业务的拓展模式上进行一定的创新,它的业务量是不会缩小的。对于在新行业中发展我们法律业务的方面,则需要我们律师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强自身的学习,深入到这些新的领域去了解和挖掘新的业务。 温陈静:传统业务也可以从新的营销方式或者新的拓展渠道中创新,也会给律师带来些新的机遇,当然,新类型业务发展是个必然的趋势,对于这一点,蒋律师有什么看法呢? 蒋力飞: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是青年律师的业务开拓,在传统律师业务中,青年律师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外界的市场压力,更来自于与同行前辈竞争产生的压力。虽然整个法律市场的需求体量没有减小,但青年律师想在传统法律事务当中能够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在一定时期内会和同行前辈竞争,这种竞争对青年律师是种非常强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我们不仅仅是要夯实传统业务中的专业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开拓一种新型宣传、推广模式,结合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或者微博、微信,通过这些媒介来宣传自己,尽快的在传统业务市场客户中推广自己。我相信如果青年律师在这方面做得好的话,会很快克服传统业务这方面的挑战,冲出重围。对于新型业务来讲,社会在发展,社会发展意味着各式各样的新兴行业、服务领域或者是潜在的一些市场客户在慢慢的滋生、成长,青年律师具备了老一辈律师所没有的市场敏感性以及对市场的把握和适应,我们如何在这种新兴的市场或行业当中捕捉或发现法律方面的需求,这是我们青年律师要考虑的。我相信,如果青年律师能够在这方面投入精力做些研究,会走出一条捷径。 新类型业务发展的可能性 温陈静:关于新类型业务的发展,应该特别适合有一定执业年限的青年创业型的律师,例如我们在座三位律师都有10年的执业时间,执业经历和三十多岁的年纪让我们既对传统业务有一定了解,又让我们有奋斗的欲望,希望不久的将来,在律师行业里有我们的新坐标。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有这样一种经验的积累、自我价值实现的愿望和社会责任感,推动我们去开拓。对于新类型业务发展的途径和方式,在律师行业中,有些律师认为应该跟着专业走,越专业对于发展新的业务越有好处,这是对比传统业务中“万金油”律师和综合性的所为主的现象来说的;当然,也有不少青年律师认为,应该是行业更重要,有一些新的行业,比如影视文化业、互联网行业,随着国家新的经济政策出现的其他新行业,这些行业中的法律服务原来是一片空白,一块处女地,意味着谁抢先占领,谁就最有话语权最有市场。就这两个观点,各位是怎么看的? 朱晶晶:所谓的新业务是跟着专业走还是跟着行业走,我认为这不是个选择题,实际上两方面都是要具备的。专业是律师的内功,我们以前所谓的“万金油”律师就是什么专业都做,什么都懂一点,什么都不精深。随着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细分,市场对律师的专业化的程度要求更高。比如出现一个房地产问题,现在的客户到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的时候,他就会问:你们有没有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可能十年前客户不会这样问,只会找个熟悉的律师或者名律师就可以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我认为律师作为一种专业人才,可能还是和市场的认知要有个结合。我们律师行业内的专业都是按照部门法分类的,如劳动法专业、知识产权专业或者刑事专业。但客户除了需要找专业精深的律师外,还希望找对其行业较为熟悉的律师,他的需求是多样性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勤修专业内功,在业务拓展时还要放宽眼光,注意选择去占领哪个行业作为自己的根据地,两者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应该是相结合的。 蒋力飞:对于业务新发展,行业和专业之间的发展不矛盾,在专业中,我们可以寻找出新的业务类型。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比如象前几年《反垄断法》、最近最高院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就预示着对新的行业或者新的社会法律关系的调整趋势,我们青年律师应当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做一些市场调研,在这个背后就隐含着一些新律师业务的存在。所以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可以去寻找新的业务开拓的思路。对于行业同样也是如此。这几年上海着力打造成文化的高地,特别是以徐汇区为主,这块可能朱律师涉及的比较多,有关文化产业的,显然是个行业的门类,在这当中,我们律师应当及时地去介入这种新兴的行业,在这行业中孕育了大量新兴的法律事务,所以对专业或行业来说,我认为都可以找到并挖掘出新的业务类型。 温陈静:据我所知,几位律师都有自己专业领域的研究,例如朱律师在知识产权、著作权领域的专长在业界有很好的口碑,通过知识产权专业再走进影视文化行业,文化影视当然最关注的就是著作权了,想必朱律师把做精专业作为“成片开拓”行业的有力武器。当然如果律师在某个行业里有名气了,别人也许淡忘了他原来的专业领域,而是认为他是这个行业里非常优秀的律师。在欧美一些国家,律师经常会被称为汽车行业或其他一些行业的律师,那么他可能对这个行业里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清楚,并对诸如行业里的贸易习惯发展情况等也都比较了解,这样会逐步被定义为行业律师。目前,我们国家在各个行业的法制建设都是有待发展的,这就给我们律师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陪同行业共同成长。在我们徐汇其实有个比较典型的成功的例子,就是刘巍嵩律师,他做旅游行业法律服务,其实在他做之前很多律师对旅游法律服务比较陌生、不知从何做起,但是刘律师切入旅游法律服务后,很快就成为这个行业里非常优秀的律师,很多人包括政府、企业,都对他很认可。蒋律师您主要是做企业拆迁专业法律服务,您觉得这块专业领域有没有可能进行行业成片拓展? 蒋力飞:实际上对于企业征收拆迁这块,如果从行业类别的大块来讲,它是归类于房地产土地取得前期筹备方面,同时它又是个综合性很强的法律专业门类,因为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非常庞杂,特别是企业拆迁,所以说其中蕴含着大量的法律事务。2011年国务院征收条例出台,2012年上海的实施细则出台,这两部法律规范是对2001年《拆迁条例》的取代,征收程序对以前的拆迁程序是颠覆性变化,这反而会给青年律师有切入这个行业或者专业领域的一个契机。专业当中是不是可以找到一个新的业务思路,这是需要随时注意的。我是律协不动产征收委员会的委员,我们上次开会的时候,曾经就上海市整个征收条例实施细则划分了一下,当中涉及到律师能介入的点多达三四十个,这意味着有三四十个业务领域可以去做。业务的开拓离不开专业,也离不开行业,我认为这是非常关键的。 温陈静:刚才大家都谈到律师挑选专业后在行业中的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势必遇到律师服务范围的扩大和延伸问题,如何扩大或延伸律师业务范围呢?朱律师有没有实践经验或者深刻的思考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朱晶晶: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可以结合前一个问题来一起谈,就是关于专业还是行业的问题。青年律师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会凭着自己的兴趣或者一些机缘的巧合对于某个专业领域有了一定的熟悉,然后再去思考,在这样的一个专业基础上有什么样的范围可以挑选。比如我本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版权专业较有兴趣,正好现在对应着我们文化产业的发展这样一个国家政策的导向,由此开始进行文化产业领域的研究和拓展,这个是基于专业来进行行业拓展。在另一种情况下,有些青年律师入行至今已经做了几年的“万金油”律师,我认为这并不是坏事,他在做“万金油”律师的过程中接触各行各业,所积累下的经验也是一笔非常丰厚的财富。如果我们的青年律师由于某种机缘巧合接触到某些新行业、新领域,有心钻研,也能成为这个新领域的专家。因为在某个行业中,一定是有一个可以找到对应法律业务的专业领域。比如说刚才温律师提到的刘巍嵩律师,他关注到了旅游行业,并潜心研究,已经成为旅游行业的法律专家。所以如果一开始没有选好专业,也没有关系,可以在熟悉的行业中深入研究,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 如何有效地切入新类型业务 温陈静:朱律师的经验应该对很多年青律师都有新的启示,很多青年律师从一开始执业就在想要做哪个专业,经验告诉我们其实很多是一些机缘巧合,包括社会大的发展或者经济转型的情况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当然现在客户对法律服务内容与以前大有不同,会有更多升级化的要求。这个话题我们也和谭芳律师有所探讨,她曾介绍了北京天同所,这家所专门做再审业务,我想很少律师会把再审作为自己的专业发展领域,可能大部分律师听到再审,就觉得会失败,但是天同所做得很好,成功率很高,业内口碑非常好。这是个传统业务,但属于一种新的拓展方式,在律师业内拓展,把律师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供给他,把律师作为客户,我觉得他这种拓展客户的方式是全新的。还有浙江一墨所,专做影视领域,其所里有很多专业的经纪人,他的服务范围可能已大大突破了律师法律服务范围,所以就这两个所的业务发展方式,谈谈对我们青年律师开拓新类型业务有什么样的启示。 谭芳:北京天同所坚持专业性发展的道路,他们只做民商事再审的案件,业务范围只针对最基础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有一次,我有一个案件去咨询他们,只给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一个月后他们给我的回复让我很惊讶,他们整理了包括:案件法院为什么这样判;我们有哪些依据,法院为什么采纳或没有采纳;某某省高院内部会议纪要对这个问题怎么解释等等,内容非常详细。蒋勇律师告诉我,他们处理的每个案件都可以像这样整理成一本书。一年中,他们会从成百上千的再审案子中挑选十余起他们认为有机会胜诉的来做,而大部分的时间他们都在做这种“无偿”的整理工作,他们的成功也恰恰是基于这些“无用功”———用细致、完美的流程将知识管理的工作做到了极致。如今他们是整个北京市创收排名前五的律所,他们胜诉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有些案例甚至会影响立法。 另一个值得大家学习的例子是浙江的一墨所。他们的核心团队由几个曾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年轻律师组成。由于之前的律所解散,又没有一家律所愿意接受他们整个团队,他们决定自己创业,成立了现在的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和所有刚创业的年轻律师一样,他们也面对着没有案源的困境。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审查到一份演员的经纪合同,惊讶于合同漏洞百出,同时,他们发现,这块领域中律师有很大的业务操作空间。由于都是80后的年轻人,凭借着自身的法律知识与对影视文化产业的熟悉与热情,他们集体搬到横店影视城,为演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经过持久的努力和付出,他们在影视文化领域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度和声誉,逐步与许多明星建立了相互依托的合作关系。现在他们是浙江卫视的法律顾问,“周立波”、“中国好声音学员”的经纪合同都由他们负责起草签署。如今他们又开始关注动漫产业,并希望从中挖掘新的机会。 我认为青年律师拓展业务,要坚持专业化,以“十年磨一剑”的毅力提升自己的法律见识、法律技能,也要学会借力,学会扬长避短,将自己的兴趣与职业对接。 朱晶晶:刚才提到的这两个所,我有所耳闻,多次听谭律师提起过。刚才温律师提到的天同所,它的发展眼光和角度非常独特,由于选择做再审案件,他们很多市场拓展的精力放在了行内,比如给业内的律师包括律所主任提供培训。除此之外,他们在自己的专业性上下了很多功夫,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提倡服务的有形化。我们都知道,服务是种无形的东西,在做市场推广的时候,很难向客户去描述或让他看到你的服务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天同所强调服务有形化,会把所有案件做成图表或综述形式,让客户通过有形的载体认识到服务的价值所在,从事各种专业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都可以借鉴这种方式。特别是我们青年律师,在信息化技能上相对我们的前辈律师更有优势。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勤奋的律师界的前辈也在追赶时代的步伐,能自己做PPT,学习画图表,这点尤其值得我们钦佩和学习。作为70后80后律师,在信息社会成长起来的这代,更要利用这些工具去面对市场新的需求,把我们的法律服务变得有形化、产品化。一墨所非常具有传奇色彩,他们所律师都是80后,主要从事的是文化影视领域的法律服务。在这块行业领域中,他们的眼光非常独到,对行业的市场研究很深。他们还兼从事演艺经纪人这样的一个业务,我觉得这就是他们走进这个行业和市场的独特渠道,只有真正了解行业,才能真正捕捉到市场需求。 蒋力飞:天同所和一墨所的营销模式和发展模式很让人震撼,天同所服务的有形化是青年律师必须要关注,抓紧时间着手去做的,因为法律服务本身存在着很多和其他行业不一样的东西,法律的东西往往都是很抽象的,对当事人来讲,很多关注结果的好坏,如何让客户相信你在此当中是百分之百的努力,这就是在过程当中的法律服务有形化。因为当事人如果仅仅看结果的话,律师是失败的,应该让当事人看过程,淡化结果,律师在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即便结果不尽如人意,当事人也会原谅的,或者当事人会认为律师已经做了该做的事情,这种有形化天同所做得非常好。同时天同所的业内营销也是非常成功的,目前整个律师业界提到再审,首先想到的就是天同,这种营销非常成功。一墨所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们找到了一个新兴行业中行业主体所急需的法律服务,那个市场主体就是横店的演员,几年之前那些演员没有很好的法律服务者为他们服务,他们又急需这样的法律服务来保障合法权益,恰恰在这个时候,一墨所的青年律师走了进去,我相信这是他们成功的地方。青年律师在开拓业务的时候,一定要主动去探究、挖掘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而不是等着发生法律问题了才找上门,要走到前面。 温陈静:今天跟几位律师谈话,真是收获良多,对我们青年律师来说,做了那么多年,手头有一些业务和固定市场,但是如果要有更高的发展,不能只看眼前,定要手头拨出时间,脑袋留出空间,看看同行、社会和将来发展的趋势,不仅要看还要切实地去做,选定对的方向,成功的例子就在眼前,希望三五年以后,我们也能在新的行业里有新的会面。●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为嘉宾个人观点)

刘卫简介

刘卫 律师

学历介绍

1992 年刘卫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自 1993 年起,刘卫律师开始从事律师业务。 1993 年至 1995 年间,在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工作。其间,参加过若干大中型中外合资项目的谈判、中英文合同起草及审定工作,承办了大量的经济合同诉讼和涉外仲裁案件。

1995 年至 2000 年在北京市旅游局所属的北京市步天律师事务所(原名北京市旅游经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开始以旅游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专业旅游法律服务。 1998 年至 2000 年任北京市步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0 年经北京市旅游局批准,北京市步天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合并,刘卫律师作为合伙人加入新世达律师事务所。 2000 年至今,在新世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伙人,全面负责旅游业务部的工作。

客户服务

从 1995 年开始,刘卫律师就确定旅游企业作为自己主要的法律服务对象。接受过刘卫律师服务的旅游企业涉及旅游行业的各个方面,主要有:锦江集团、首创集团、韩国乐天利快餐饮食集团、中实集团、北京神舟集团、北京中兴旅游经济发展集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北京海外旅游公司、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安国际旅行社、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北京纵横国际旅行社、法国新欧国际旅行社、国际旅游航空公司、昆仑饭店、新世纪饭店、长城饭店、凯宾斯基饭店、贵宾楼饭店、翠宫饭店、建国饭店、民族饭店、亚太大厦、侣松园宾馆、燕京饭店、圆山大酒店、北京市饭店管理公司、香港升丽饭店管理公司、北京生存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骑士休闲娱乐中心、北京四海通捷旅游预订服务有限公司、华夏旅游网。

专业特长

对于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有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如拖欠款、委托管理、劳动争议、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投诉、工程索赔、兼并与资产重组和旅游资源开发等法律事务,刘卫律师都有专门研究。

从 1999 年开始至今,刘卫律师作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协会的委托刘卫律师主编的《旅游法律快递》作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内的一份专业法律资料,每月通过行业协会定期寄送给所有会员单位。

刘卫律师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可以根据旅游企业的特点,为旅游企业设计符合自身企业需要的风险管理方案,并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投保。刘卫律师可以为旅游企业建立保险档案,发生理赔案件时可以代理旅游企业办理相关的理赔手续。

刘卫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办理过多起涉及旅游行业的疑难案件,如消费者诉凯宾斯基饭店民族自尊心伤害案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饭店背景音乐等案件,维护了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刘卫律师电子信箱: liuwei@newstar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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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达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关于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律师和苏州市旅游服务行业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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