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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知名博主「路人 A(怎么看待学博)

来源:微商货源平台 热度: 时间:2024-05-30 22:03:25
怎么看待知名博主「路人 A

这个道歉属实……我真的很想开喷的

我觉得你应该贴上他们家店铺的公告,因为这样一对比下来你会发现这个路人A真的

他是这件事发生的始作俑者和推动者,你去看看部分粉丝的言论,这也是社会的现状:头部的流量主无法带来正确的价值观。

一个正常人看到这个单子的正常思维是什么,28.8买4500斤不能发货的,这个up的种种行为暗示推动了什么,大家都去买不发货就投诉投诉有赔偿(这也是为什么这家店没了,被投诉没了)

所以这个道歉改变不了什么,两万块也改变不了什么

两万块很多吗?不过是坐拥50万粉丝的up一个月的视频基础收入,更何况还有推广收入

但是你知道这样一个天猫旗舰店开起来要多少钱吗?至少十几万!

两个农民借钱来开店,把人家弄倒闭了

撸羊毛我没什么意见,毕竟商家也会这么给优惠,但是!30块钱4500斤!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真的不去思考吗?

店主确实有错,操作错误,没有检查到位,这一切是他该承担的,你喷他活该你不退不发货你就投诉是你的权利,我没办法去指责你。

我想说一句

诸位请将心比心,世界上没有永不犯错的人

第四次更新:

后排有位知友的答案让我震撼了。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4379893/answer/884496464

这位店家的事情不是个案,可以说他们这种薅羊毛撸条子已经形成一种规模可观的产业链了,这家水果店不是被整破产的第一家了!!

这位up六小时前在b站发了动态说要帮店家重建店铺,想要通过解决个案来平息群中的异议,但是就知友的回答来说,这个事情解决以后,他们这一群体大概率还是会去抓别的店铺漏洞的!这家店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害者!

大家努把力把这个问题顶上热榜,因为这已经不是一个知名up主和一个犯了设置错误被薅羊毛到破产的事情了!

这是一众薅羊毛群主通过分享商家失误设置的低价商品,让大量的人去买到『便宜』的商品,如果卖家请求他们退款还可能得到举报,从而使得这群人获取数倍于原商品价格的赔偿金的罪恶产业链啊!!!

——————————————————

第二次更新:

感谢知友赵石的回答,他展示了自己的订单并表示已退款,同时在截图中我也看到了店名,随后我去向店家发送了下图中的消息

咨询了法学大佬能否转达他的回答给店主,但我有点急(想快点发给店主然后去做别的事),所以还没取得同意就转载给店主了,这里先向两位被转发的答主说声不好意思

确实我自己不是相关专业的,能做的挺少的,甚至不知道店家还会不会看到这条消息,亦或是就此放弃淘宝店铺,但还是想做点什么,因为我的原答中写的就是『现在的自己』无能为力,但我相信我,还有我们,终将变得有力去改变这些让人难过的社会现象。

———————————以下是原答和第一次更新———————————

原答:

为啥要推这种问题让我答

除了让我充斥着无能为力的愤怒以外

我发现现在的自己任何有助于改变这一结果的事情都做不到

了解完始末之后我去b站想要找途径举报他

主页只能举报头像昵称签名

视频动态里面也找不到合适的举报理由

我只能非常无力地把他拖到黑名单里

一个有些如此之大影响力的人

带领着他的薅羊毛粉丝们

我们没办法知道这个结果能否阻止他们不顾底线地薅羊毛

亦或是更加变本加厉地抓住卖方的漏洞

我不知道

只能无力地希望他粉丝中清醒的人能够不再追随他做这样的事吧

钱从来不是靠薅别人羊毛省出来的

而是靠提升自己能力一点点赚回来的

——————————————第一次更新—————————————

大家有办法联系到卖家的话

要把最高赞的盆友的回答转告他啊

如果不能遏制这种事情发生

至少我们能试着努力让结果不那么无可挽回

——————————————第三次更新—————————————

店铺没有了……

I still can do nothing.

如果属实,不是店家营销过头遭反噬或者另有隐情,可以去联系一下店家,让他不用急,这些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体法律分析(本案成立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等我有时间再展开吧。

11/6 19点更新:下面这些分析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下:淘宝店家确实是出于失误将标价写成二十多块卖4500斤;本分析不涉及刑事部分,仅就民事(具体而言是合同)部分分析。

先来确定本案中设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淘宝店主和若干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若干份的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理论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由于我国2019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电子商务法》,因此首先要查找电商法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通过北大法宝查询法律规定可知,电商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单就本条规定而言,需要解释的概念有:1)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应如何认定;2)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否在本案适用。

电商法中并未作相关界定,其在第四十七条做了个立法衔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淘宝店主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要约条件这一问题还是需要从合同法中寻求解答。

而本案中,淘宝店主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若要想不履行,要么寻求“无效”,要么寻求“撤销”。

先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定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等法定无效情形,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寻求“无效”的途径很难走通。

再看“可撤销”。就如上文提到的,合同可撤销具有几个情形: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的事由。

关键在于,本案中可能成立哪种或哪几种?欺诈、胁迫本案很明显不能适用,排除;事实上,本案按题主描述,是店主(或店主的侄子)出于缺乏经验或疏忽,标价时出错,内心意思和表达意思不一致导致的,应当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因此主要思考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最高法曾经在判决[1]中做过这样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法的意见,认定“显失公平”应当具备:1)利用己方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原则。

本案中,淘宝店主的权利义务为:享有对单个消费者二十多块的债权;负担对单个消费者4500斤橘子的债务,可以认为这种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是显然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在另一起判决[2]中,最高法也持这样的观点:

第二,《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的内容显失公平。一是,根据该协议约定,年利率高达53%,利率畸高。二是,土地办证费用396.85万元由陈亚萍、徐秀蕾承担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陈亚萍、徐秀蕾名下,但《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在约定土地使用权归孙胤享有的情况下,仍然约定由陈亚萍、徐秀蕾承担土地办证费,亦显失公平。三是,一审判决认定根据《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孙胤用8080万元借款取得竞买价为1.3亿元土地使用权、收取1100万元利息、得到188.11万元债权时未将约定由孙胤代陈亚萍、徐秀蕾偿还吕玉昆的1500万元计算在内,认定确有不当,但即便扣除该1500万元,该合同在孙胤与陈亚萍、徐秀蕾的权利义务分配上仍显失公平。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陈亚萍、徐秀蕾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另外,由于《民法总则》对“显失公平”作了一定修正(感谢@思凡在评论区指正),将“趁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作了合并处理。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事实上,民总151将“趁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规定是因为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比较抽象,实务中不容易把握,因此立法把二者合并;应该不能说“趁人之危”是构成“显失公平”的前提,“趁人之危”也是一种“显失公平”,将二者合并处理更妥当。

在适用时,“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其实都是为了体现“显失公平”制度保护“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原则的例举而已,在适用时应当把握“显失公平”背后利用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实施“暴利行为”而破坏等价公平的交易的实质。[3]

因此,淘宝店主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这里补充一个评论区 @Nexus Aiden 提供的与本案类似的案例:

双十一大促标错价 谁来买单? - 海峡都市报数字报 - 海峡都市报电子报 - 闽南网

该案中,法官便是基于“等价有偿”原则,认定“显失公平”的成立。

再看“重大误解”。同样用注释1中最高法的观点,重大误解应当具备:1)错误认识;2)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与意思相悖;3)造成较大损失。

本案中,店主(或其侄子)因其经验缺乏(错误认识),操作不当,致使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标价)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悖,这种相悖是一般人可以轻易识别的;并且,由于这种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给店主造成了较大损失(毕竟4500斤橘子不是个小数目)。

重大误解是意思表示错误的形态之一种(单方错误),朱庆育老师论述过:[4]

存在于意思表达中的错误,是错误制度的典塑规范对象。意思表达错误是指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法效意思相背离,逻辑上,又可分表达行为本身的错误与表达内容的错误,前者称表示错误( Erklarungsirtum),后者则称内容错误( Inhaltsirum),共同构成《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所列两种错误情形。表示错误对应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情形2,是指表意人错误使用表示符号,而该表示符号所指向的法律效果非其所欲。典型的表示错误如说错(将“100错说成“700”)、写错(将“500”错写成“50”)、取错(误将A画当成B取走)。内容错误对应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情形1。与表示错误不同,内容错误中,表意人使用表示符号正确,唯就该符号所指示的内容发生理解错误。同一性错误(Identitatsirrtum)与行为类型错误( liber die Ceschaftsart)属于典型的内容错误。在概念上,表示错误与内容错误不难分辨:前者误用表示符号,后者误解表示意义。例如,甲向乙寄送一份价目表(要约邀请),乙本想依价目表向甲发出编号为5的手表的购买要约,但错写为15,此为表示错误价目表显示的价格是560元,甲承诺愿“依价目表价格将手表出售”与乙,但实际上甲所理解的“价目表价格”是650元,此时,甲未错误使用任何表示符号,却发生表示意义的理解错误,从而构成内容错误。不过,内容错误固然指向意思表示的内容,表示错误若不与内容相联结,亦无意义,因此,两种类型的错误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表示错误,抑或内容错误,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分别,均是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所以区分二者其实并无太大实质意义。

本案中便是典型的表示错误类型,故可成立“重大误解”。

综上,淘宝店主至少可以基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之。至于究竟成立的是“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其实不是笔者讨论的重点,笔者只是想在给定的情景中尽量为当事人提供可能的救济途径。

最后,现在还不清楚背后的来龙去脉,不过还是想要提醒大家,有些便宜不是说能占就占的,不是说经营者就应当对其所有的过错买单。没错,确实存在为自己的操作或者系统的失误买单的经营者,比如年初的国泰航空和去年的东方航空,[5]但是请搞清楚,人家航空公司是“自愿”认账,而不是“必须”认账。举个例子,美国交通部2015年已经规定,对于可以证实是错误的机票价格,航点涉及美国领土的机票,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认并取消订票。

如果经营者家大业大,这样的公关处理当然可以,还可以为其赚好感度;但是在一般的小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还是多一点体谅吧,毕竟,买卖合同关系一结束,他们和我们就都只是普通人,并不是那种可以薅得心安理得的资本主义羊毛。即便店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但其间付出的成本终究是高昂而本不必要的。有些事情,其实没必要做到要法律出面的地步。

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看图~~

人性的丑恶在顺着网线显露的一干二净。祝?没 。

嘿嘿 不评价

我只知道我在他黑名单躺一年了 原因是让他测评的时候少说些黄段子

很没素质

这种行为明显过线了,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小企业者,打击钻空子的投机取巧者。

讲道理,这和一辆满载橘子的大卡车翻车了,一个人发现了然后高呼"都快来捡呀"有什么区别

竟然点赞破百了 ,再更几张图,这种事情不是偶然,已经算是产业链了。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以下原答

直接上图

神烦这些薅羊毛的,什么拼多多链接砍刀的,MD有本事来天朝股市和币圈,割得你们连内裤都不剩,就会欺负老实人,来币圈狗庄能把你割到怀疑人生。

这就和“大学生养虾遭村民哄抢”一个性质,

一开始只是有人捡贝壳捡小鱼。

一开始这帮人只是为了省点小钱。

后来发展成哄抢,谁抢到就是赚到。

后来这帮人开始全网寻找漏洞,

使一家又一家商铺倾家荡产。

还觉得自己没做错什么,鼓动更多人去获得赔偿。

敢问这人血橘子吃的香吗?

不做噩梦吗?

今后谁也别说什么穷山恶水出刁民了。

刁民哪都有,

就在你我身边,

只不过换了一种形式而已。

各位去微博、贴吧搜一下就明白,这种群真的是数不胜数,里面早已不是贪个小便宜那么简单。

何必呢?

时间真就那么不值钱?

不过最恶心的还是咸鱼上帮抢优惠卷那伙人,

凭借软件刷优惠卷,再高价倒卖,赚取费用。

这些早已形成了一个产业链。

人心啊,管不了。

当然,商人正是利用这个去赚你的钱,

最后,这个UP也是蠢的可以。

出了事情不及时道歉,却怂恿更多人去赔偿。

像极了卢姥爷生前的事迹。

更蠢的是他还来了个“家母生病”的骚操作,

你说说,

你这不是没梗给自己找梗吗?

就这水平还50万粉丝?

只能说这B站UP主真好当。

薅羊毛这个事,现在算是一种风气

小到3块5块外卖立减抵价券

大到苹果手机千八百块抵价券

有各种APP分享活动,如拼多多、京东满额提现

有淘宝盖楼领购物红包活动

这些都是我们身边最常见的薅羊毛活动

并且卖方本意就是把羊扔出来给我们薅

所以我薅的心安理得,甚至觉得店家依旧赚了我的便宜

但是像这件事,明显超出了我们普遍理解的薅羊毛范畴

这种不能称之为薅羊毛,应该称之为哄抢

与新闻中常见的“高速公路货车翻车,村民集体哄抢”没有任何区别

唯一不同的是,村民哄抢可以落人口实

他们不会,他们躲在电脑、手机屏幕的后面

哄抢着别人的劳动成果,心无善念,甚至窃喜

至于这个所谓的“路人A”

在我眼里,与第一个发现货车翻车跑回去呼叫村民的人没有区别

最后

能相信20多块买4500斤橘子的人并下单的人

要么是真的天真不怕被骗

要么是敲骨吸髓推人跳楼

恶心。

正常的薅羊毛是利用电商平台和店铺的优惠活动为自己牟取一点蝇头小利,农民的淘宝店明显是操作失误了而不是什么优惠活动!

正常人看到28.8元买4500斤的橘子都知道是不可能的,一定是店家操作错误了,要么提醒一下要么都是配合退款,而这个50万粉的up主看到了非但没有提醒还去粉丝群让粉丝去大量购买最后下单20多万涉及金额700万,农民叔侄无法发货,路人up主还鼓动粉丝去投诉人家的淘宝店,导致农民叔侄借来的十多万淘宝店保证金被扣下,店也无法再开,这tm根本不叫薅羊毛,这tm是把羊拆骨剥皮还要吸干骨髓啊。

我一直很喜欢看b站,但是这个up主是唯一一个让我开始怀疑b站用户的up主,作为一个50万粉丝的up主不宣传正能量也就算了还要把人往死里整,我真是无法理解。

对于他的道歉我只能说不是蠢就是坏,我敢打包票2万块对一个50万粉的up主来说就是几条恰饭视频的事,但是农民叔侄淘宝店倒闭的损失有多少做淘宝店的人心里都清楚,为什么这个up以为赔2万就能弥补农民叔侄的淘宝店倒闭的损失??

店主固然有错,他操作失误,你带粉丝吸他骨髓投诉他店铺导致他倒闭也是平台制定的规则,更是你们“消费者”的权利。

但是你们这种做法是真的恶心,路人a作为一个50万粉的up主起这种带头作用也真是牛啤

路人a你这样做和大货车翻车了不帮忙还带头让人去捡橘子有什么区别?

想起来以前对电脑配件感兴趣时,在贴吧看到的类似事件。

这些吧友把买便宜货称作“开车”。有些车是厂家补贴,导致了很低的价格。而有些价格则是很明显是小店铺运营时的错误标价导致的。你以为他们会看不出来这其中的区别吗?

不,他们作为混这个圈子里的老手,当然会明白其中的猫腻。这里面很多单子商家会拒绝发货,如果商家真的硬着头皮发,这些人自然会很开心。若是商家及时发现漏洞,而把订单取消的话,这些人就会恼羞成怒。商家此时往往会有优惠券之类的补偿,而他们的做法就是,如果你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举报到你关店。

诸如此类的事件,在这个贴吧每天都不止一次的上演。更别提是整个淘宝了。

这次事件为什么引起了如此之大的热度,就在于路人A本身就是一个大体量的up主,他所带来的是那些贴吧一个帖子有几十回复的影响力所无法相比的。而他作为一个天天干薅羊毛的up主,自然也看得出来哪些是真实好价,哪些是商家订单,哪些又是商家失误。所以他的错误是首当其冲的。

可回头来看,这些用错误的价格买了东西还往死里逼商家的人又是些什么好东西吗?他们比up主更可恨。明知道这个价格不可能买到的东西,就是为了让商家赔偿他们。如果商家让他们不满意了,就仗着自己有理疯狂举报,高档佛商家欠了他们几千万。他们有道德吗?

这种人太坏了,居然还是知名博主。

没错,店家操作错误在先,但这不是你鼓动粉丝捡漏的理由。

说捡漏褥羊毛已经很文明了。我觉得趁火打劫是最恰当的形容。

9月的时候,我逛淘宝,随意翻翻点点,直到看到了一个鸭舌的宝贝描述,和这家水果店有相似的错误。

当时老板标成了1.2元500克,内页详情更标错了克数,标成了5000克。等于十斤1.2包邮。

我一看店铺的等级以及宝贝标题,就知道卖家对淘宝宝贝设置细节有很多不懂。

于是,我给他发了以下消息:

我觉得但凡是个人,但凡是一个读了点书明辨是非的人,就知道别人的汗水有多辛苦,同时也看得出这种明显差距是错误设置而不是促销。

明理的人就算自己再缺钱,也不会趁火打劫食这种昧心之食。

这个知名博主就不仅仅是贪小便宜或者路过捡漏了。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本也不能苛责他没有提醒店家修正。可问题是他并不仅仅是自己趁机刷一单拣个便宜,而是广为传播,用淘客让店家遭受巨大的损失。

这不是一时临时起意捡漏,这是恶毒,故意损坏他人利益。

有些人对于商家的认识就是:只要是做生意的一定非常非常赚钱,一定良心大大的坏。我占占他的便宜是惩罚奸商。

能懂得褥这种羊毛的人,我相信他们很多人学历都比我高,可是品格呢?读书难道就是为了让你懂得如何捡便宜?

可惜聪明劲用错了地方。

读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人让人明智。

贪小便宜有什么好处?

会让你一辈子斤斤计较、算计得失,过得可怜巴巴。

有人私信我,说是在“路人A-”的粉丝群。验证了我的猜想,这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还有传闻中被他弄垮的一家店。

这样的店还有很多,这只是其中一个。

原答案:

谢邀 @坂田银时

评价一个人,我们不能看他现在做了什么,还要看他以前做了什么。

“路人A-”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吗?被他和他的粉丝薅羊毛的就只有这一家吗?

他曾经利用天猫优惠卷设置错误,买了八瓶可乐,并把这个消息发在了群里。(av66342708)

上车指“按照他的方法薅羊毛”

不仅他自己利用商家的优惠活动购买低价零食,还鼓动群员薅羊毛。并且自己亲口承认,大概有一两百人跟随他的脚步薅羊毛。(av69360656)

我想,商家知道了他的薅羊毛行为,所以故意延期发货,给他发过期的零食。

利用拼多多的bug,买了300包“泡脚神器”。(av35917487)

利用其他商品的bug卷,商家同样给他发了过期的食品。(av58059000)

最让我细思极恐的是,他在视频中说了一句“别的都不发了”。

那些不发的商家会怎么样?他就会像今天这样,举报商家,获得平台赔偿,甚至让店铺关门。

今天不是他第一次这么做,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他有五百个视频,几乎都是关于薅羊毛的。而每次他薅羊毛都会在群里分享,让更多的人去做。这次只是他薅羊毛生涯中的一件小事。

今天有一只羊死在了大家面前,那么背后就有成千上万只羊在被伤害。

对农民店家下手,他也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在他的第一个开箱视频,他就把黑手伸向了“赣南脐橙”。(av18402474)

有一次,他以超低价买了1000双筷子,而店家只发了960双,其中还有针对他的“定制版”。(av23989780)

这么多筷子,他可能一辈子都用不完。他要这些筷子,是在赌卖家不发货,卖家不发货他就可以拿赔偿金。而卖家的赔偿金过多,店铺就会倒闭。

有些人薅羊毛是贪小便宜,而他却是靠这个获利。大家最多是靠优惠劵拣点便宜,可他是利用bug来获利,利用别人的失误来获利。

今天这件事,就像是一道光照进了黑暗的塔里面,光照之下是罪孽,而光照之外是更多的罪孽。

想要举报的朋友,可以点击视频右上角的三个点,然后进行举报。(我不推荐这么做)

理由可以选择违法违纪。

也可以在他的b站主页点击右上角的三个点。理由三个全选。

ps:我上面标注的av号可以直接点进b站视频。

2019-11-07 凌晨0:14更新

这个案件其实法学理论上很简单,就是可撤销合同,难就难在实践操作上。由于诉讼标的不同一,很难提起共同诉讼。逐一起诉申请法院撤销的话,诉讼成本可能会有几十上百万,两位店主根本承担不起。具体法律理论和实务分析在下面写了。还是希望大家能够扩大舆论宣传力度,促使那些已下单的顾客主动退款,这才是当下最有用的办法。

原答案:

这种情形在民法上属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0元钱4500斤橘子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这是一般社会公众都可以凭借基本常识判断的事实,显失公平绝对符合。

但问题在于,十万多单相当于十万多份合同,淘宝店主如果逐一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的话诉讼成本太高,光一个案子先行垫付50块钱诉讼费就够受的,对两位农民店主来说这是一笔承担不起的费用。

现在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舆论宣传,让已下单的顾客明白他们的“薅羊毛”行为不仅有悖社会公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也不会保护他们薅来的利益。通过宣传劝已下单的顾客主动退款。当大部分有良知的顾客能主动退款后,剩余的一小部分顽固派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撤销的方式解决。

但是,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管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原则上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而网络购物合同又有特殊规定,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淘宝店主所在地法院和买家收货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所以,已下单的顾客完全可以在自己收货地的法院起诉请求淘宝店主履行合同。如果顾客在收货地的法院起诉的话,淘宝店主去当地应诉的成本将会非常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综上,我建议淘宝店主先观望半个月,等大家主动退款,半个月后对于没有退款的顾客,立即向当地法院逐个起诉申请撤销合同,这样能最大程度降低诉讼成本。话说回来,那些薅羊毛的顾客应该也不至于费那么大功夫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淘宝店主履行合同,如果店主能找准时机果断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的话,应该能避免损失扩大。

如果大家看了我的建议觉得有用,希望能点赞啥的顶上去,希望能帮到店家吧。

大体了解了一下事情的始末。

up主情况:

网络发酵太厉害,这个up主被骂怕了,在加大力度洗白,同时承诺帮商家重开店铺

原店铺情况:

四星天猫店,有一定的粉丝基础和品牌,产品权重较高,有一定的流量,能够抢占同类产品销售前几页,说明之前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包括人力物力去运营,才能有这种成效。

现已关闭。

假如新开店铺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销售季节性水果,新店没有经过任何的推广、订单、运营,淘宝竞争很大,你没有任何的流量,产品权重很低,基本搜不到的情况下,那你开了店铺卖个毛线啊,重新运营至少两三个月的时间,先不说这段时间又需要重新往里面砸钱,光是错过最佳的水果销售时间,就够吃一壶的了,最后水果卖不出去,只能以低价的形式走线下渠道进行销售。

那还开个屁的网店啊,所以啊,这所谓的负责到底负了几成责呢?又有什么效果呢?是真心地吗?

这边建议,给他把B站账号封了,再重新注册一个呢!

你们指责博主无可厚非,毕竟粉丝多的人不仅仅是不违法就够了还要有公序良俗

可这么多回答,没一个指责天猫,淘宝不合理的?????

面对大量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恶意投诉,扣保证金扣完就完事了?扣掉的保证金是赔给羊毛党了还是被天猫吞了?这里面不涉及法律问题?

这件事情最可笑的难道不是这群羊毛党做的事情居然符合程序吗?淘宝天猫这种全世界一等一的平台居然是这样处理事情的?拥有如此bug的制度?

我觉得这种不应该叫“羊毛党”,而是“宰羊党”,薅起来不管死活,薅死顺便扒皮吃肉。作为up主号召自己的粉丝占这种便宜,已经是突破下线了,何况他还是一个平时也会做正常开箱带货,吃电商饭的up主呢?

平时的视频是这样,播放一般,插广告进去大家也难以辨别

在游戏公司上班,也有一些数值和运营同事会去研究“薅羊毛”和各个公司的积分会员系统,增长知识学习技巧的同时顺便给自己省点钱。不过他们一般都是瞄准了机票里程啊,酒店金卡啊,信用卡积分啊之类的东西,薅起来有难度,而且对象的体量足够大,为了声誉往往也就认了。这种圈子也跟这个up主的差不多,建群互通有无。但因为成本高,门槛高,能玩的转的人不多。

类似于这种东西,这个公号后来也被封了

而专薅普通人自营电商的羊毛,欺负小门小户的,在羊毛圈都是低阶货色(当然门槛也低的多)。靠这些蝇头小利吸引囊中羞涩的学生党关注,拿被迫发货商家的一大堆东西来吸引路人眼球(比如那些1000双筷子,60多个麦丹劳汉堡,80多个汉堡王汉堡的视频),粉丝量起来了再做带货。路线图倒规划的很清晰,但实在是太不入流。

规则是保护人的,不是用来害人的

道歉赔偿理所应当,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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