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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产地货源地代码(中国产地代码)(上海产的)

来源:微商加盟 热度: 时间:2024-06-04 08:30:17
进口报关单问题!

预录入编号(又叫报关单号,基本与海关编号相同)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的报关单编号。海关编号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海关编号为10位数码。第1-2位为申报海关代码; 第3位为年份,例:99年为9; 第4-9位为顺序号; 第10位为报关单标识码。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选择《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它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关区代码表》可通过操作菜单《代码查询表》查询。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环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A为进口备料手册;B为来料加工手册;C为进料加工手册;D为进口设备手册);第2-5位关区代码(手册备案主管海关。如中山海关5720;香洲办事处5730......);第6位是年份;第7位是合同性质(1为国营、2为合作、3为合资、4为独资)第8-12位为手册顺序号。加工贸易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其“征免方式”必须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为“B”。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征免税证明》备案号长度为12位,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1位标记代码Z; 第2-3位直属海关关区代码; 第4-5位分关关区代码;第6位是审批年份;第7位是归档标志(A-外商投资;B-国内投资;C-科教用品;D-国批减免;E-内部暂定;F-远洋渔业; G-其它);第8-12位顺序号。

3、本关区自行开发的进口批文管理子系统,本栏目填报P字头的备案号,进口批文备案号为10位数。

第1位批文标记代码P;

第2-3位年份;

第4-5位备案海关关区代码;

第6-10位顺序号。

4、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写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由10位数组成,规则如下:

第1-4位为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表示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例如:北京市为“11”;广东省

为“44”;

3-4位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例如:

北京市为“1100”; 广东省珠海市为“4404”; 广东省其它未列名地区为“4490”。

第5位表示市内经济区域(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它未

列名地区)。例如:珠海经济特区为“44041” 珠海市其它地区为“44049” 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为“44203” 中山市其它地区为“44209”。

第6位表示企业性质:1-表示国有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及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

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企业;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

其它(包括外商企业驻华机构和临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

第7-10位为顺序号。

对已在海关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设置代码,使每个企业

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的、始终不变的代码表识。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

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入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 +“/”航次号;对来往港澳的定期轮班,目前暂不按此规定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本关区内转关不列入此范围)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 (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分别不同贸易方式填报“来料成品退运”(4400)或“进料成品退运”(4600)。

6、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后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按《登记手册》备案的贸易方式填报。

7、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8、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暑税[1996]1037号)、税综[1998]370号、署办税[1999]387号)。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易,则起运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易,则以中转地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

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目前不必填报,今后将与外管局协商后制定填报管理规定。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全部字头和号码。

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另文发布)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EXU3605231X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X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如某项商品提示需要两种同类型、但发证机关级别不同的监管证件,录入实际进货时企业提供的、已在海关备案的监管证件代码。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0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03三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04企业进口的设备、办公用品、05加工企业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和出口成品06借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到期归还07征收保证金的进出口货物08境外客商免费提供进口或国内客商免费提供出口的货物09外商作价提供进口货物10货样、广告品11除以上所列以外的其它进出口货物13“以产顶进”。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 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 “转至(自)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 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行。�

2. 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

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注册编码为10位数,前5位分类与经营单位注册编码定义一致,第6位为加工企业性质,A国营、B集体、C私营,后四位为顺序号,填写报关单时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境内货源地能报上海其他么

可以。

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解释,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一栏必须与供货单位所在地一致。供货单位为浙江省内的,境内货源地填写应精确到地级市。

在电子口岸办理报关委托业务,原产国/货源地栏里中国的代码是多少?

在电子口岸办理报关委托业务,原产国/货源地栏里中国的代码是142。

电子代理佣金系统利用中国电子口岸的身份识别设备,实现代理申报佣金业务的信息管理和电子签名认证,系统生成的格式代理申报委托书/委托协议资料应与无纸化申报单作为电子附件一并提交海关。

报关前生成电子申报委托书/委托协议,填写委托协议相关内容,取得委托协议编号后,即可用于报关。

中国电子口岸中国电子口岸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量、资金流量、货物流量等电子基础账户数据,存储在港口公共数据中心,为各行政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的行政执法数据联网核查,为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在线进出口业务服务的数据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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