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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既是一种教育教学关系,也是一种尊和爱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讲,是教育关系。
当教师作为独立的教育主体时,这种教育关系比较清晰。这种情况在私塾表现很明确。
现代的教育关系,教育主体是学校。由学校依照国家规定与受教育者建立教育关系,教师受聘于学校与受教育者产生教育关系。教师不是独立的教育关系主体。
从独立和非独立大家去体会利和弊。另外从解放初到教师法实施前这段时间,教师是以国家干部的身份从事教育,也可以说人民教师,从事国家、人民的教育,这时师生关系好处。
到教师法实施后,法律规定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是谁的?不清楚。端谁的饭碗,不知道。再加上淘汰呀、下岗呀、考核呀、聘任呀的折腾,教师也不好干了,师生关系也不好处了。
至于怎么样处理,期待教师法修改后理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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