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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型技术服务行业标准(河南标准信息服务网)(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指南)

来源:电商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6-15 14:01:03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技术市场应当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技术市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技术贸易第八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实用、可靠;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禁止提供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技术贸易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无偿使用场所、劳务等。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举办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刊发虚假广告和侵权广告。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第十五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省、市(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有关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4、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5、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第三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1、力争经贸部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经贸委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省经贸委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1、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

2、高新技术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批准,可向社会发行长期债券筹集资金。

3、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后,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4、国家和省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也可作为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能贷能还。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可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可向省科委或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国家科委及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第十条 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 各市地、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新上的科技发展项目,其中一般项目向所在市(地)科委或主管部门申报,重大项目可直接向省科委或有关部门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科技外事活动,如智力引进、技术合作、出国进行科技考察、交流、培训等工作,省科委按规定优先办理。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区内的高技术企业中兼职,或创办、承包、经办各种形式的高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合于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除第二、三、十条之外,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代替原由省科委等颁布的《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开发暂行规定》。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先进、高成长性、创新性等特征,能够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产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用地、环评及其他有关方面,优先予以安排。第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等活动,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相应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充分运用省内外的人才、信息和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有关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大型科学仪器和科技文献信息等资源共享。第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研发的高新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形成的技术标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收。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七条 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审),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按照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 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从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及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等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叫做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体近三年及申请当年须有授权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授权6件以上或计算机软件登记6件以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必须拥有专利,企业可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的方便获得专利权,前期签订服务合同,待获得专利证书申请认定).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政策依据:高企认定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开展。

(二)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认定情况:2008年至今,我省已开展9批认定工作,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18家,位居全国第16位,中部六省第4位。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总额初步统计为31.6亿元,有力支持了企业创新发展.

j具体优惠

1)财务价值

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企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50-75%征收。

2) 资本价值

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必要条件;

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介入,推动企业进入产业化扩张;

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的必要条件。

3) 市场价值

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证明企业在技术水平至少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拥有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

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前沿技术领域竞争力;

做为投标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4) 品牌价值

说明企业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企业;

说明企业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

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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