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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行业危机(物业行业面临的困境)(物业服务行业危害有哪些)

来源:淘宝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5-26 08:01:05
物业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是什么?

物业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如下:

未来十年物管行业规模提升,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整个物管行业仍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在政策利好、技术迭代、人们普遍追求美好生活的时代大背景下,物业管理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

物业管理实行的是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基础物管为护城河进行布局,积极拓展规模、提升区域密度,同时以社区为切入点,挖掘社区资源,能较大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迸发出更多的商业价值。

优质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增长

中国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及人均可支配收入显着增长,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主要增长驱动因素。随着中高收入阶层的涌现及其消费力不断提升带动对更优质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将对中国中高端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客户需求及激烈竞争的推动下,物业管理公司已进行投资以提高服务质量,且更加注重客户的需求。企业应顺应这一趋势,采取多项措施,优化其传统的物业管理服务,并运用技术解决方案提升服务质量。

论述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存在哪些弊端及问题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 3 526 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 14.6%,成为 2003 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研究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 33 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1.3物业管理收费难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羁绊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 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 7 000 家,至 2003 年底达 2 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建设部 2003 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 78 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1.5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 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 70 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22.8%,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 34.2% ,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 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 60% ,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 40 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 18 家;全市有 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 1/7.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 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 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

我国物业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之一。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业在消费领域的延续,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陆续出台和实施以及公房出售的加快,意味着物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加大,会有更多家庭和个人的生活与物业管理密不可分。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属新兴行业,如何搞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不仅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首先简述了物业管理的有关概念,然后指出我国目前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若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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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业管理概述

(一) 物业管理的含义

从广义上讲,物业管理包含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以及房地产发展、租赁、销售及售租后服务等内容。从狭义上讲,是指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即业主)或其承租人的委托,以商业经营形式,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居住环境、安全保卫等进行专业化维护和管理,为业主和承租人提供高效、优质和经济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包含楼宇的维修及相关机电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护、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绿化等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指的是狭义上的物业管理,即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强调的是服务。它具有以下特点:

1.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完整的物业,指己建成、验收合格、己投入或即将投入使用的物业。其管理规模和类型,可以是一个单元或套房,也可以是有几千个单位的大型物业。

2.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人,即物业使用人,包括业主、同住人、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3.物业公司与业主是雇用关系。业主是雇主,物业公司是被雇用者。

4.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服务”,物业公司必须尽最大努力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物业公司的服务能提升物业的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完善物业环境,对物业起到保值、增值作用。

6.物业管理是一种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型服务。物业公司既要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又要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为此,物业公司必须努力协调好与业主、承租户、业主委员会、政府主管部门等主体的关系,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促进企业经营的良性发展。

(二) 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行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行业,虽然服务内容和范围广泛,物业类型和使用性质各不相同,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实质上是一种经营型的综合服务,融管理、服务、经营于一体,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物业管理按服务性质和提供服务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物业公司面向所有业主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八项内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保安管理;(6)消防管理;C7)车辆道路管理;(8)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业主的工作、生活条件,面向广大业主,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专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五类:(1)日常生活类;(2)商业服务类;(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4)金融服务类;(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公共服务的同时,在所负责的住宅区内开展装饰装修、美容美发、餐饮、副食等多种经营服务。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为满足业主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指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专项服务中也未设立,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又提出该方面的需求,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如小区内老年病人的护理、接送子女上学、照顾残疾人上下楼梯、为业主代购生活物品等。

上述三类服务,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能力和业主的需求,确定第二、第三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不断拓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二、我国的物业管理现状

物业管理在世界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81年我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在深圳成立以来,物业管理在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推进城市化进程中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物业管理类型多,涉及各个领域,约11大类,其中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写字楼、工业区、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业街和农民房等。但同时,我国物业管理还存在着覆盖率偏低、地区间差距较大等不足。与物业管理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受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物业管理覆盖率仍然偏低。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大城市开展早、发展快;北方、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推进的较慢。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物业管理,尚未形成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物业管理理论,许多许多物业公司由房管所“翻牌”而来,物业管理的通病就在于人们与物业管理者们对这个行业的认识不够深入,因而这些公司存留着的思想还是以前房管所的思想,没有意识到现代物业管理的重要性,物业管理者真的把自己当成“管理者”了,而真正的物业管理涵义,应该是物业服务,这也是我国物业管理转型的核心问题,即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型。

三、我国的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开发商、物业公司强迫业主接受物业合同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开发商先在预售楼盘自主成立或委托一家物业公司,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则以每个小区都必须有物业管理为由,要求购房者除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必须同时签订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制订《业主大会公约》、《物业管理合同》,并接受其法律约束力。开发商主动承揽物业管理虽然有促进商品房销售的考虑,但更主要则是为了获取商品房售后的物业管理利益。当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时,物业公司往往以合同未到期或业主、业主委员会不是合同的签署人,拒绝解除合同。

(二)开发商给物业公司留下诸多纠纷隐患

目前,我国多数的物业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渊生出来的—是开发商自己组建或委托的物业公司,是“爸爸和儿子”的关系,这不仅从一开始就剥夺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利和契约自由,而且也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处理关系留下隐患。物业公司本应在接受委托前,对将要负责的房屋、公共设施等进行全面而细致地验收,理清关系,分清职责。但是,物业公司为了既得利益,不敢和开发商谈条件,更不敢和开发商划清界线,从一开始就成了开发商的“冤大头”。

(三)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乱收费

由于物业管理市场尚未发育完善,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从原房管部门或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转制而来,与业主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没有确立,经营极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物业管理的服务特征被淡化。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收费与服务不相符。而国家还缺乏相应的法规加以约束,国家对物业收费也未订立统一标准,致使物业公司的行为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物业收费的多少完全由物业公司一家说了算,业主只能被动地接受。部分物业公司为了更多地获取利益,巧立名目多收

费、乱收费;部分物业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甚至单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约束业主,并以押金、罚款等不正当手段对业主进行强制管理,业主稍有不从,物业公司便以停水、停电相要挟,甚至武力相向。物业公司服务态度差,服务不规范、不及时,随意订价,只收费,不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强行收费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小区环境脏乱差,杂草纵生,小区门卫形同虚设,小商贩、闲杂人员任意进出,治安秩序混乱,物品时常被盗,共有设施维修不到位,冬季供暖不足等问题激起了业主的强烈不满。加之受开发商遗留问

题的影响,致使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重重。

(四)物业公司随意处置业主权益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物业公司企业规模小,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大多来自“转制、转岗、转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整体素质较低,普遍缺乏物业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加之受习惯思维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物业公司很容易将自己理解为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一旦与管理搭界,就是执法者,是秩序的维护者,将业主曲解为被管理者,将业主与自己的主从地位根本颠倒。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处分应由业主处分的事项,以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随意处置业主权益,损坏业主财产、侵犯业主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五)公共设施及其维修基金的产权、责权不清

受产权人的委托实行管理服务,应以产权明晰为管理的基础。但是很多住宅小区房屋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道路、场馆等产权界定尚未明确,责、权、利难以界定,这些共用设施和公用部位的利用与收益的归属根本无法界定,给物业管理和收费带来困难。

(六) 物业管理企业产业结构单一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中国物业管理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因而未能全力舒展。行业主体的单一使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范围受到了限制,行业客体的单一则把更广大的消费群体拒之门外。产业的单一性,使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普遍缺乏后劲,只能数着物业管理费过日子,不仅限制了企业本身的成长壮大,也制约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开展全方位服务的可能。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对策探讨

(一)成立专门的政府主管机构,加强行业监管

建议国家成立住房与物业管理方面的专门机构或行业管理协会。该机构除具备管理住房与城市发展的相关职能外,还应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官方管理机构,各级政府中也应成立相应的下级机构。它应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管力度,约束物业公司的行为,制定行业标准,保障老百姓的权益,给老百姓提供一个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可从二个方面着手:一要对物业管理起到指导监督作用。要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和引导,制定符合物业管理实际的政策、法规,对企业的行为加以规范,创造物业管理发展良好市场环境。二要引导物业管理行业按市场规律办事。让市场主体和市场杠杆充分发挥作用。

(二)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合理解决纠纷

建议建立协商、调解、诉讼三级解决机制。协商可由当事双方或多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不成,可在行政主管机构的主持下,依法进行调解,行政主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具体的解决方案,不得拖延和推诿,更不得袒护任何一方,应该公平、合理地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对调解不服,当事方可向上级主管机构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强化服务意识

将目前流行的物业管理公司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应通过立法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和服务方向强制界定在服务性行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包含“物业服务公司”字样。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的运作,对那些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物业公司要加强监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彻底改变服务态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才能赢得业主的满意。同时,参与国际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是物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最大的市场,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的大型物业公司已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国外物业管理企业同台竞争已为时不远。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只有苦练内功,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准,才能迅速发展壮大。

(四)废除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引进财产保险制度

国家建设部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本意是通过这一准备金来应付小区大的房屋修缮等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落实不到位。建议国家废除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引进财产保险制度。对大的房屋修缮项目,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费用可采取购房时一次缴入国家共有帐户的方式,也可采取住户定期缴纳个人房屋保险基金帐户的方式。一旦出现大的房屋修缮项目,可由国家从共有保险帐户中支取,或由个人从保险基金帐户支取后统一分摊修缮费用。

(五)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实力

多元化的产业结构是物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物业管理企业迅速建立多元化的企业经营模式,可以通过:(1)建立大物业概念;(2)走兼并重组的道路;(3)走专业化服务的道路。(4)联合边缘行业开展多样化服务。(5)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六)加快物业管理学科建设,加速人才培养

我国加入WTO之后,一些有国际声誉和经济实力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联合进入中国市场,必将对我国的物业管理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我国的物业管理不仅要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实力,更重要的是加速人才培养,尽快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行业管理人才。加快物业管理学学科的建设己成为当务之急。

物业管理常见的风险举例

您好!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服务已深入人们的生活,其服务质量更影响着人们的居住水平。然而,物业服务项目众多以及服务对象的群体性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面临了大量的风险。

物业管理中常见的风险包括:治安风险、车辆管理风险、消防责任风险、设备管理风险、公共区域责任风险、雇主责任风险、服务合同风险、物业收费风险、建筑物业责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公共环境卫生风险、事件危机、企业决策风险、服务产品不准确等。

1、治安风险

该风险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时,业主多要求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完全履行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若物业服务企业完全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证监控设备的良好运行、保安按时巡逻、外来人员严格登记等物业管理工作,则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原因在于此类事故具有突发性甚至是违法犯罪,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不可能具备完全避免上述事情发生的能力,故在其履行完毕相应法定或约定的安保义务后,即无需承担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也不应被无限放大。

因此,物业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安保职责,具体提供哪些安保服务,约定的服务水平不应超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加强管理,遇见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案并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2、 停车服务风险

业主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辆遭受被划等损失时通常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赔偿,甚至会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应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在签订停车场使用协议时应明确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包括车辆看管费。若不包括,应对此明确说明。另外,可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放置告示牌,明示停车服务内容。

3、 消防风险

消防安全责任重大,关系到每个业主的生命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即应确认该物业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如未通过,不应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此外,物业服务企业除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运行良好外,在业主进行装修时,还应审查业主申请装修的项目是否影响结构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存在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械的行为,对损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应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4、 设备、设施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那么,这些部位、设施存在隐患的话也就相应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风险。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接手物业时,应对其现状与各方进行书面确认,并在物业合同中细化维修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及时检查、修复设施、设备,保证相关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做好维修记录。若一时难以修复,应采取相应的警示及防护措施。对于需要大中修的设施设备应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并报业主大会批准,及时修复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5、 公共环境风险

在进行物业绿化、消杀时,物业公司应在相应范围设置安全的障碍物,并在障碍物前设置明显的提醒行人注意的标识,警示行人注意和绕行。在消杀前应公示实施消杀的时间安排,提示要注意未成年人和宠物的安全,消杀完成后的一定时间,仍需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避免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另外,还要注意对地面的及时清洁,注意室内外的防滑工作,特别是在暴风、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服务区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 收费风险

在物业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的等级及收费标准,对此的约定应尊重客观事实,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做出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承诺。否则,业主可能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主张服务费过高。另外,应在合同中将有偿收费项目细化,以免双方因某项服务是否应另行收费发生纠纷。

在出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发放书面催缴通知,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可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同时应注意保留好记录,如入户抄取的水表数应让业主或使用人签字确认,以免造成日后追缴的举证难问题。

7、服务合同风险

物业服务合同风险从订立和发展来看,可以分为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与日常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合同风险主要发生在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方面规定较为简单,这类风险来自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要多与业主沟通,了解对方对期限方面的确切认知。

8、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高温、台风、暴雨、雷击、泥石流等。物业管理企业不具备抵抗大的自然灾害的能力,但具有预报、通知、采取积极防御措施的义务和责任。在自然灾害可能来临之前,物业管理者要积极听取当地天气预报,了解预警信号,并全面思考可能的不安全隐患。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树立防御意识,用排查的方式拟订自然灾害防御计划或防御措施。

9、 其他风险

对于有些专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给专业公司,但是在选择专业公司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将因选择不当对相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等。

物业管理在服务过程中,要从全体员工和业主的意识领域着手,按照严密的事件发生、发展、造成后果的思路,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和流程,提高法律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服务,做好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减少风险,降低损失!

望采纳,谢谢

关于物业服务行业危机和物业行业面临的困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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