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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服务行业(深圳政府服务新模式)(深圳政府服务中心)

来源:淘宝货源网 热度: 时间:2024-05-02 1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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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产业服务是什么

楼上说的为政府支持的产业特别是新兴支柱产业提供项目、资金和信息服务只是一部分内容,也包括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支持及建设决策.

与其说是政府产业服务不如说是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支持的各项工作。

以下是官方文档,报告在线

这些大多属于政府产业服务的一部分

(一)

成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

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

负责研究判断全市产业发展特别是工商业发展的经济运

行态势,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有关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联系和服务制度。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

家政策调整和宏观经...市,统筹有关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联系和服务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报告在线

这些大多属于政府产业服务的一部分

(一)

成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也包括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支持及建设决策。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企业为大的意识,切实加大跨部门协调服务力度。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

家政策调整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区政府领导要带头定期到重点企业调

研服务。

与其说是政府产业服务不如说是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支持的各项工作。

(三)

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以下是官方文档,

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完善企业便利直通车

服务和企业家服务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

困难和问题,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引导并支持企业实现发展转型和产品优化,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

系制度楼上说的为政府支持的产业特别是新兴支柱产业提供项目。

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资金和信息服务只是一部分内容,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负责研究判断全市产业发展特别是工商业发展的经济运

行态势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宾馆、中西餐厅、酒吧、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服务场所、健身房、洗衣店、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加工场等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企业)。

对企事业单位公共食堂的环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文化、卫生、城管、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服务项目场地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以下简称建设)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市级市政公园不得出租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第五条 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一)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不得将前二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清理、查处。第七条 在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的相邻区域限制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予采纳。第八条 设立产生油烟污染服务项目的商用楼、综合楼宇,必须配备专用烟道。

前款规定楼宇的新建、改建、扩建,在投入使用前应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第九条 提倡服务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外的,不得以煤炭为燃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为燃料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确因消防安全问题需使用油类为能源的,应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第十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服务项目,污水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第十一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废水经隔油处理产生的含油废物(以下简称潲水油),应妥善收集,并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相应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收集、处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潲水油的活动。

潲水油以及加工处理后的产品不得用于饮食用途。第十二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剩饭残菜应妥善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综合利用或处理。剩饭残菜的收集、运输、利用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产生油烟、火烟、恶臭的服务企业应配套设置污染处理设施,油烟、火烟、恶臭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第十四条 服务企业不得在室外设置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噪声、振动应进行治理,并符合规定的噪声、振动标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兴办服务项目的,由具有该项目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业或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业主和管理者将其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的,除依法责令其停业外,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的设定和提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但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除外:

(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下同)、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二)根据法定职责为不特定对象提供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项目的设定以及行政服务的提供、监督、检查。

鼓励行政机关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之外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自愿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设定和提供行政服务应当贯彻以民为本的宗旨,遵循便民、优质、高效原则,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第五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予以提供。第二章 行政服务项目的设定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项目:

(一)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

(三)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

(四)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

(五)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所必要的行政协助的;

(六)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依法无需审批的有关证件的;

(七)提供司法文书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协助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第七条 行政服务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设定。

市、区政府部门制定设定行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区政府制定设定行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审批,根据社会的需要,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第九条 行政机关起草法规、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设定行政服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机关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提请审定和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在审定行政服务项目前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区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出统一协调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服务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审定后的行政服务项目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登载公布,同时在本级政府及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拟增加、取消或者调整行政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或者取消、调整行政服务项目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行政服务的设定和提供向行政服务设定机关、提供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行政服务的提供机关及方式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提供行政服务。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行政服务。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提供行政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提供行政服务)。

鼓励行政机关委托基层组织提供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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